简要回答:需要。在越南的外商投资企业(FDI)属于103/2026/ND-CP号议定(对外投资议定,2026年4月3日生效,共5章45条;取代31/2021号议定第六章)中的”投资者”范围。但是,不再有“对外投资主张批准”手续——该手续已自2026年3月1日起废止。典型情形:在越南的一家外资制造企业(韩资80%)希望在印度尼西亚设厂。本文直接回答:在越南是否需要报批,需要报批什么。
1. 现行机制:对外投资登记证书
取代已废止的主张批准机制,现行法律要求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申请由财政部颁发的对外投资登记证书(2025年《投资法》第42条):
- 对外投资资金达到政府规定的门槛及以上;或
- 属于有条件的对外投资行业,依据2025年《投资法》第41条第1款:银行、保险、证券、新闻/广播/电视、房地产。
关于门槛的提示:须申领证书的资金门槛(草案建议200亿越南盾起)及须报总理的”大规模资金”门槛(媒体引用16000亿越南盾)——这些数字在本文撰写时尚未在正式文本中确定。读者必须查阅103/2026号议定原文,不得套用草案或媒体数字。
2. 免证书门槛
对外投资资金低于70亿越南盾且不属于有条件行业的,无需对外投资登记证书。投资者改为:
- 在国家投资信息系统上申报获取编号;
- 按103/2026号议定第18条及34/2026/TT-NHNN号通知向越南国家银行登记外汇交易。
3. 外资企业(外资超50%)的附加条件——103号议定第15条
这是本文的重点。外资占比超过50%的外资企业须满足103/2026号议定第15条的附加条件:
- (一)仅可使用所有者权益——排除用于在越南投资活动的出资部分。该规定旨在防范”资金空转”:服务于越南项目的资金不得挪作对外投资;
- (二)连续2年盈利(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三)如使用新增出资:须先取得证书,再增资并在越南缴足章程资本,然后才能将资金汇出。
4. 对外投资的一般条件
- 符合2025年《投资法》第38条的对外投资原则;
- 不属于禁止对外投资的行业(第40条);
- 满足有条件对外投资行业的要求;
- 有对外投资决定(103/2026号议定第14条)——实务中由成员会/股东大会/所有人按公司章程作出;
- 有完税证明(签发不超过3个月)——缺少该文件,材料无效。
5. 资金汇出
- 按103/2026号议定第31条开立对外投资资金账户;
- 仅在已取得证书(如属须领证情形)+ 东道国批准(如该国法律要求)+ 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汇出资金;
- 可按103/2026号议定第32条预先汇出一部分用于支付项目筹建费用。
6. 大型项目、特殊机制
属于大规模/特殊机制的项目,财政部在颁发证书前报政府总理批准(2025年《投资法》第42条第2款;103/2026号议定第17条第2款)。
三个常见陷阱
- “取消主张批准 = 在越南什么都不用做”:错误——证书机制 + 第15条(外资超50%的情形)仍然强制;
- 用在越南的出资进行对外投资(外资超50%):按103号议定第15条被排除;
- 遗漏完税证明(须在3个月内)——材料无效。
常见问题
韩资80%的外资公司在印尼设厂,需要在越南报批吗?
需要。该公司属于103/2026号议定范围。若资金达到政府门槛或属于有条件行业,须向财政部申请对外投资登记证书;且外资占比超50%,须满足第15条附加条件(所有者权益、连续2年盈利等)。
对外投资低于70亿越南盾需要证书吗?
不需要,前提是同时不属于有条件行业。只需在国家投资信息系统申报获取编号,并向国家银行登记外汇交易。
在越南的未分配利润可用于对外投资吗?
未分配利润属于所有者权益,原则上可用,但服务于在越南投资活动的出资部分按103号议定第15条被排除(外资超50%的情形)。须在财务报表中明确区分。
法律依据
- 2025年《投资法》(143/2025/QH15号法律,2026年3月1日生效):第38条(对外投资原则);第40条(禁止行业);第41条第1款(有条件对外投资行业);第42条(证书颁发机关;报总理)。
- 103/2026/ND-CP号议定(2026年4月3日生效,5章45条;取代31/2021号议定第六章):第14条(对外投资决定);第15条(外资企业附加条件);第17条第2款(报总理);第18条(外汇登记);第31、32条(资金账户、资金汇出)。
- 34/2026/TT-NHNN号通知:对外投资外汇交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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