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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并购中卖方虚假陈述:买方如何索赔?

越南并购中卖方虚假陈述:买方如何索赔?

在企业并购合同(SPA)中,卖方通常就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资产作出陈述与保证(representations & warranties)。当发现保证内容与事实不符——虚增收入、未披露的或有负债、证照与承诺不符——买方有哪些法律工具可以索赔?每种工具的边界在哪里?本文依据现行《民法典》《商法》和《企业法》进行分析。

1. 法律性质:虚假陈述属于违反合同义务

虚假陈述首先是违反合同义务——卖方未履行其承诺。买方因此可依据2015年《民法典》(91/2015/QH13)第13条、第360条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在SPA属于商事合同时依据2005年《商法》(36/2005/QH11)第302–307条索赔(企业之间的SPA通常被视为商事合同,应同时援引两套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419条,可获赔偿的损失包括:实际物质损失;合同本可带来的可得利益;不重复的已发生费用;以及精神损害(由法院决定)。

2. 最大的陷阱:违约金+赔偿——民事不同于商事

这是最容易写错的一点:

  • 民事合同(《民法典》第418条第3款):当事人仅约定违约金而未约定损失赔偿的,违约方仅承担违约金,不承担损失赔偿;
  • 商事合同(《商法》第307条第2款):约定了违约金的,受害方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因此,不能不加区分地写”约定了违约金就当然可以再要赔偿”——这句话只对商事合同成立。

3. 买方的工具箱:从违约金到合同无效

买方可考虑以下工具,按由轻到重排列:

  • (一)违约金——仅在SPA有违约金条款时适用(违约金须有约定,《商法》第300–301条);商事合同中违约金不得超过被违反义务价值的8%;
  • (二)损失赔偿——全部实际损失加可得利益(《民法典》第419条;《商法》第302–307条);
  • (三)价格调整/抵销(从延期支付部分中扣减)——完全依SPA约定;
  • (四)解除合同/单方终止——仅在严重违约时适用(《民法典》第423、428条);
  • (五)以欺诈为由宣告合同无效——仅在卖方故意作虚假陈述时适用(第127条:《民法典》所称欺诈是故意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后果是双方相互返还已受领的财产(第131条)。这是”核武器”,不可滥用。

重要提示:将”虚假陈述”等同于”欺诈”是错误的——无意或过失的失实陈述仅构成违反合同义务,不能推定卖方有故意。

4. 约定的责任限制:上限、免赔额、保证存续期

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责任限制(《民法典》第13、360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实务中SPA几乎都有赔偿上限(cap)、免赔门槛(basket/deductible)和保证存续期(survival period)条款。买方在索赔前必须仔细阅读这些限制,因为它们直接决定可追回的金额。

5. 最难的一环:证明损失与减损义务

这类纠纷的胜负往往取决于举证:

  • 损失量化:按保证内容计算的公司价值与实际价值之差——通常需要独立评估鉴定;
  • 虚假陈述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 索赔方须证明损失、损失程度及直接可得利益(《商法》第304条);
  • 买方还须已履行减损义务(《商法》第305条)——否则赔偿额可能被扣减。

6. 时效与约定工具

合同索赔的时效为3年,自买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民法典》第429条)——在并购中通常是发现虚假陈述之时,而非SPA签署之日。提交仲裁的,时效为2年(《商事仲裁法》第33条)。

托管(escrow)、暂扣(holdback)、或有对价(earn-out)、补偿(indemnity)等并非越南法律规定的制度——其效力完全依据合同约定(《民法典》第117、119条),不能写成法律已有规定的样子。

常见问题

约定了违约金就当然可以再要损失赔偿吗?
不是当然。民事合同:仅约定违约金未约定赔偿的,仅承担违约金(《民法典》第418条第3款)。商事合同:约定违约金的可同时主张违约金和赔偿(《商法》第307条第2款)。

虚假陈述等同于欺诈、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吗?
不等同。欺诈要求卖方故意作虚假陈述(《民法典》第127条);无意或过失的失实仅构成违反合同义务。

时效从何时起算?
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通常是发现虚假陈述之时,而非SPA签署之日(《民法典》第429条)。

SPA有劳动者相关条款适用哪部文件?
第12/2022号法令已失效;现行文件为第283/2026号法令(2026年9月10日生效)。

引用来源

  • 2015年《民法典》(91/2015/QH13):第13、360条(全部损失赔偿)、第418条(违约金)、第419条(可赔偿的损失)、第127、131条(欺诈致无效)、第423、428条(解除/终止)、第429条(3年时效);
  • 2005年《商法》(36/2005/QH11):第300–301条(违约金、8%上限)、第302–305条(赔偿、减损义务)、第307条第2款(违约金加赔偿);
  • 2020年《企业法》(59/2020/QH14)(经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第127条(股份以合同转让)。

结论

当卖方在并购中作出虚假陈述,买方并不缺工具——从违约金、损失赔偿、价格调整,到解除合同,乃至故意欺诈情形下的宣告无效。但每种工具都有各自边界:违约金与赔偿的民事/商事陷阱、SPA中的约定上限,以及证明损失的举证负担。在发现虚假陈述之初就仔细研读SPA、及时收集独立评估证据,是决定追偿成败的两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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