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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险(D&O):外资企业应购买吗?

越南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险(D&O):外资企业应购买吗?

随着企业管理人员个人责任不断收紧,许多外资企业提出一个实际问题:是否为董事、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层购买责任保险——通常称为D&O(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险?答案包括两个明确的部分:在法律上,D&O在越南完全合法,但不属于强制保险;在风险管理上,这是一个越来越值得考虑的工具,尤其是在2025年7月1日之后。

法律框架:D&O合法但不强制

管理人员责任险属于08/2022/QH15号《保险经营法》(2023年1月1日生效,经2026年1月1日生效的139/2025/QH15号法律修订)下的非人寿保险业务。具体而言,46/2023/ND-CP号议定第4条将”责任保险”列为保险公司可以开展的非人寿保险业务之一。因此,D&O产品在越南销售和缔约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但必须明确指出:D&O不是强制保险。08/2022号《保险经营法》第8条规定了强制保险的类别,管理人员责任险不在其中。没有任何文件要求企业——包括外资企业或公众公司——必须购买D&O。每一次购买决定都是自愿的,基于各企业自身的风险评估。

外资企业为何应在2025年7月1日后考虑D&O

第一个理由是直接的法律原因:自2025年7月1日起,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59/2020号《企业法》)生效,其间接修订增加了管理人员的个人责任风险——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受益所有人制度,到出资申报规定。当法律风险上限提高时,将部分财务风险转移给保险的需求也随之自然增长。

第二个理由来自实践:市场已记录了Nam Long、DHG Pharma、Mavin等企业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问题被追究责任的案例。虽然每个案件各有背景,但总体趋势是监管机构和股东越来越愿意质疑管理人员的个人责任。对于外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层通常是由集团派驻的外籍人士,一起个人责任事件不仅是财务问题,还会影响相关个人的声誉和职业生涯。

D&O保障什么——以及不保障什么

原则上,D&O支付管理人员因履行管理职能范围内的行为被索赔时必须承担的法律费用和赔偿金——例如导致损失的投资决策被股东起诉,或信息披露中的失误。但保障总有界限:故意违法、欺诈、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通常被除外。企业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除外条款,而不是默认”买了D&O就高枕无忧”。

另一点需要谨慎的是:D&O保费在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否作为可扣除费用,目前尚无足够明确的指引可以作出肯定结论。企业在入账前应咨询税务意见。同样,目前在售D&O产品的保险公司的完整名单以及市场保费水平,属于需要直接调研的信息,因为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

外资企业应如何对待D&O

与其问”买还是不买”,更实际的方法是按风险矩阵评估:在越南业务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外籍管理人员数量、行业对监管机构的敏感度,以及内部争议历史。对于已在全球购买D&O的集团,需核查全球保单是否将保障范围扩展至越南领土,避免重复购买或保障缺口。

结论

在越南,D&O保险是属于非人寿保险业务的合法产品,但完全自愿——没有任何强制规定。在2025年7月1日后管理人员个人责任加重、公司治理责任实践日趋严格的背景下,D&O是外资企业领导层应纳入议事日程的风险管理工具,与合规和内部治理完善并重。

如果您的企业正在考虑D&O计划,或需要审查在越南的管理人员责任风险,欢迎与我们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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