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外国投资者在越南减税的适用方法

税务文件——在越南适用双重征税协定

当外国投资者从越南取得股息、贷款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时,该笔所得可能被两国同时征税:越南(所得来源国)和投资者居住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简称DTA)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工具——使投资者只需纳税一次,或适用远低于越南国内税法的优惠税率。截至2026年7月,越南已与8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DTA,形成覆盖广泛的税收优惠网络。

本文介绍外国投资者如何在越南适用DTA减税:适用条件、现行法律框架、申请材料与程序,以及导致申请被驳回的常见错误。重要更新:自2026年7月1日起,协定适用程序由第95/2026/TT-BTC号通知调整——仍在引用第80/2021/TT-BTC号通知的旧文章已经过时。

1. 什么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国际投资合作握手
插图:国际投资合作握手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越南与另一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双边条约,用于划分两国对同一笔所得的征税权,并防止偷漏税。越南的DTA大多参照OECD范本制定,标准条款包括:

  • 企业所得税: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
  •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资本转让所得;
  • 争端解决机制:两国对征税权理解不一致时的处理程序。

核心原则:某笔所得已按协定在越南纳税后,投资者居住国必须采取消除双重征税的措施(免税或抵免已在越南缴纳的税款),投资者的总体税负不会因此翻倍。

2.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减税?

企业办公室中工作的员工
插图:企业办公室中工作的员工

根据越南DTA的通常做法,外国投资者可通过以下三种机制在越南减税:

2.1. 对特定所得在越南免税

部分协定规定,越南不得征税(或仅由居住国征税)某些特定所得,例如国际运输利润。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申请对该笔所得在越南全部免税。

2.2. 适用低于国内法的预提税优惠税率

这是最常用的机制。投资者不适用越南国内预提税率,而适用协定规定的优惠上限税率。越南DTA中常见的税率区间:

  • 股息:一般为5%至15%,视具体协定及持股比例而定(持股比例越高,税率通常越低);
  • 贷款利息:通常上限为10%;
  • 特许权使用费:通常上限为10%。

注意:以上仅为常见区间。具体税率必须查阅越南与投资者居住国之间的双边协定文本,每个协定都有独立的税率表。

2.3. 在居住国抵免已在越南缴纳的税款

即使已在越南纳税,投资者仍可在居住国申请抵免(foreign tax credit)在越南已缴税款。该机制由居住国国内法调整,投资者需与本国税务顾问协调配合。

3. 享受协定优惠的条件

协定优惠并非自动适用于所有外国投资者。根据越南DTA执行指引,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

  • 是缔约对方的税收居民——以居住国税务机关签发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Certificate of Residence)为证;
  • 是所得的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真正享有该笔所得的人,而非代收中介;
  • 所得属于协定适用范围——所得类型须为协定所涵盖;
  • 按规定向越南税务机关履行通知/申请程序(见第5节)。

越南税务机关对”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审查日趋严格,特别是对以享受协定优惠为主要目的而搭建的多层中间架构(treaty shopping)。投资者应准备证明文件,说明其在居住国的实质经营活动。

4. 现行法律框架:第95/2026/TT-BTC号通知

两位商人握手合作
插图:两位商人握手合作

这是最重要的近期变化,但许多投资者和咨询机构仍未注意到:

  • 第95/2026/TT-BTC号通知由越南财政部于2026年7月1日颁布,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是现行DTA执行指引。该通知取代了第205/2013/TT-BTC号通知和第45/2021/TT-BTC号通知,并首次详细规定了双边协商程序(MAP)和预约定价安排(APA)机制。
  • 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第38/2019/QH14号法律。因此,在第38/2019号法律下颁布的指引文件——包括第80/2021/TT-BTC号通知——不再是新的协定减免申请的法律依据。第80/2021号通知第62条(旧的协定减免程序)不再适用。

目前网络上许多指南仍在引用第80/2021/TT-BTC号通知。投资者在提交材料前,应以第95/2026/TT-BTC号通知为准,并向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确认最新程序。

5. 申请协定免税、减税的材料与程序

原则上,外国投资者必须在纳税义务产生之前向越南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基本材料包括:

  1. 申请书:按现行指引通知附录中的表格填写;
  2.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原件或经认证的复印件,由居住国税务机关在通知年度之前签发,并经领事认证;
  3. 合同复印件:与越南境内(及境外,如有)组织、个人签订的合同,经纳税人确认;
  4. 授权委托书(如委托合法代表办理)。

实务提示:

  • 领事认证是最耗时的环节——外国签发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必须经领事认证后才能在越南使用。投资者应在纳税年度之初就启动该程序。
  • 如上一年度已提交完整材料,之后年度通常只需补充新签订的合同(如有),大幅减少材料工作量。
  • 年度汇算时,纳税人需提交该纳税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经领事认证)及汇算申报表。
  • 如两国对协定适用存在争议,投资者可考虑双边协商程序(MAP)——第95/2026号通知新详细规定的机制,允许两国税务机关协商解决不符合协定的征税问题。

6. 导致申请被驳回的常见错误

  • 引用已失效的文件:按第80/2021号通知的表格/程序提交,而该通知已不再是适用依据。
  •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未经领事认证,或签发年度与纳税年度不符。
  • 逾期提交——税务机关可能拒绝该纳税期的协定优惠。
  • 无法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特别是在多层中间架构下。
  • 误以为越美DTA已生效:该协定2015年签署,至今未获批准、尚未生效。在越美国投资者目前不能享受协定优惠。
  • 适用错误的税率:将某国协定的上限税率用于另一缔约国的居民——每个双边协定都是独立的。

7. 常见问题

投资者每年都要办理协定程序吗?

是的。协定优惠按纳税年度审核,与该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挂钩。但如上一年度已有完整档案,之后年度适用简化程序。

越南子公司可以代外国母公司办理吗?

可以,凭有效授权委托书。实务中,越南支付方(扣缴义务人)通常与外国投资者密切配合准备协定材料。

如已按较高的国内税率被扣税,还能退税吗?

原则上,符合协定优惠条件但已按较高税率纳税的,可按税收管理法规申请退税。但最稳妥、成本最低的方式仍是在支付所得之前完成协定申请材料。

协定优惠税率会自动适用吗?

不会。协定优惠从不自动适用——投资者必须主动提交材料并获得税务机关认可。未办理手续的,适用较高的国内税率。

参考依据

  • 越南财政部2026年7月1日第95/2026/TT-BTC号通知(自签署之日起生效)——DTA执行、MAP、APA指引。
  • 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2026年7月1日生效)。
  • 越南与各缔约方之间的双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具体税率表请查阅各协定文本)。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咨询。协定税率表可能调整,投资者在采取行动前应查阅最新双边协定文本并咨询专业人士。

联系FLAT律师事务所:如贵企业需要审查协定优惠资格、准备免税减税申请材料或处理DTA适用争议,我们的团队随时提供协助。欢迎浏览flaw.vn更多外国投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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