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与外商投资

越南企业中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越南企业中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在投资中,持股比例不只是许可证上的一个数字——它决定谁真正控制企业:谁能任命管理层,谁能通过战略决议,谁能分得多少利润。对在越南的外国投资者而言,这个数字还被法律“框住”了:很多经营行业实行外资持股比例限制,超过限制——哪怕只超1%——也足以让交易无法办完手续。

让问题变得微妙的是,持股限制并不总是清晰可见。有的行业在专门法中直接写明持股上限;有的行业把直接持股和通过多层公司间接持股合并计算;有的行业上限还随公司是否上市而变化。还有一些“绕开”上限的结构——循环持股、变相的表决权优先股——正日益被监管机关识别并严肃处理。

本文分析如何为每种情形确定外资持股限制:按行业的上限、间接持股的计算方法、公众公司的“外资额度”机制,以及应当避开的结构。内容仅供一般参考,每笔交易都需要具体审查。

快速摘要

主题外国投资者在越南企业中的持股比例限制:按行业划分的上限、间接持股与外资额度
适用对象购买股份、出资入股的外国投资者;投资基金;有外资股东的公众公司;处理并购交易的法务团队
核查要点经营行业的外资持股上限;直接与间接持股比例的计算方法;目标公司的章程与外资额度;信息披露义务
期望结果持股结构符合允许的上限,实际控制权符合预期,不在手续或处罚上出问题

确定适用于经营行业的持股上限

外资持股上限没有各行业通用的统一数字:有的行业允许100%外资,有的行业按专门法设定一定上限(典型如金融—银行、证券、航空、电信、新闻出版等领域),有的行业上限与越南的国际承诺挂钩。这是“各行业各法”——每个领域都有自己的专门法规。

这一步常见的三个错误:一,把甲行业的上限定到乙行业;二,引用已经失效的旧规定——行业专门法规修改比较频繁;三,只查国内法,忘了对照WTO/FTA承诺(投资者来自成员国时,见市场准入条件)。一笔具体交易适用的上限,必须以交易时点现行有效的文件为准。

计算方法:直接持股与合并计算的间接持股

法律看的不只是直接持股比例:在很多情形下,间接持股——外国投资者通过一层或多层中间公司持有——在确定外资持股比例时也要合并计算。“直接49%+通过子公司2%”的结构,如果该行业要求合并计算,就可能被认定为超过49%的上限。多层控股结构最容易在这里翻车。

一笔出资、购股交易的实务计算分三步:(1)按该行业法规定的计算方法,汇总所有外国投资者(及外资控股的经济组织)在企业中现有的直接加间接持股;(2)加上本次拟收购的部分,看是否超上限;(3)画出交易后的持股结构图,包括境外的中间层级,以便与审批机关将采用的计算口径对照。监管机关会穿透中间层级认定最终受益人——而且手里的工具越来越有效。很多经由新加坡、香港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控股公司投资的结构,让投资者“忘了”自己在合并计算时仍然是外国投资者。

公众公司、上市公司的外资额度

对上市或公众公司,外资持股上限(外资额度)由公司在章程中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该行业法定的上限;外国投资者的每笔交易都必须在剩余的外资额度之内。现实中不少交易已经签约却无法完成,就是因为外资额度已经“用完”——这个风险完全可以避免:谈判定价之前先查额度,只需要几分钟:查公司章程和已公布的外资持股现状。

收购公众公司/上市公司股份还会触发额外义务:持股超过法定门槛时可能产生公开要约收购义务,以及大股东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这些都有各自的罚则和严格的期限,受国家证券委员会监督。

当公司章程严于法律时

有的企业在章程中把外资持股上限设得比法定上限更低(出于创始股东的战略考虑),或规定外资股东增持须经过特别批准程序。投资者只查法律不读章程,会撞上内部障碍——而修改章程放宽额度,又需要正好是那些现任股东的同意。因此,读目标企业的章程是每笔交易的必经步骤,其重要性不亚于查法规。

设计合规又保住控制权的持股结构

当期望的比例超过上限时,可以考虑的合法方案有:把比例降到上限以下;改用其他投资形式(合作经营合同等);或选择其他行业/模式——绝不使用规避结构。

示例:一只境外基金想收购一家越南公司60%的股份,而该公司所在行业按专门法规定外资持股上限为49%。即使基金愿意出高价,60%的交易也无法办完手续。合规方案可以是:收购至多49%,剩余部分通过可转债或合作合同安排——或者在49%的范围内谈判实际控制权(董事会席位、对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反稀释机制),而不是用规避结构去硬拿60%。

这里真正的题目不是“怎么持股最多”,而是“如何在上限范围内实现期望的实际控制权”——这是交易律师的设计工作,要在定价和签约之前完成,因为只要超1%,整笔交易就无法在法律上完成。

红线:绕开持股上限的结构

以下结构都在监管机关的视线之内,必须绝对避免:

  • 循环持股:A公司持股B,B再持股A,用账面“稀释”外资比例。
  • 变相的表决权委托:通过委托把实际控制权转移给超上限的外国投资者。
  • 变相的表决权优先股:设计特殊类别股份,把控制权转给超上限的一方。
  • “代持”:用越南公司或个人代持超上限的部分。

这些结构也许能混过最初的登记环节,但会在发生争议时崩塌(法院不保护规避法律的协议)、在监管检查时崩塌,或在投资者想退出、需要证明合法所有权以转让时崩塌。后果不只是被强制减持超限部分,还可能面临处罚并牵连整笔交易。当卖方提出这类“灵活结构”时,正是最需要律师的时候:有依据地说“不”,并提出合法的替代方案。

何时请律师审查

在任何“拟收购比例+现有持股”接近行业上限的交易中,都应在定价和签约前请律师做持股上限审查。当投资结构经过境外多层中间公司时尤其需要律师:算准合并计算的间接持股、认定最终受益人,并确保自己的计算口径与审批机关将采用的口径一致。

FLAT律师事务所为每笔交易做持股上限审查:按行业确定适用上限,算准直接加间接合并持股,核查外资额度和目标公司章程——给出明确结论,必要时提出合法的重组方案。在交割环节,我们代表客户办理向投资登记机关的申报手续、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就信息披露义务提供咨询(公众公司)。交易后的合规管理可参考外国投资者进入越南市场的法律清单。

如果贵方正准备购买越南企业的股份、出资入股,想确认拟定的比例是否“装得进”持股上限——或需要设计合规又能保障控制权的持股结构——FLAT律师事务所可以审查并给出具体方案。欢迎致电 0988424851 获取咨询。

常见问题

所有行业都有外资持股限制吗?

没有。很多行业允许外国投资者持股100%。限制只适用于部分行业(金融—银行、证券、航空、电信等),依据行业专门法和国际承诺。必须按具体行业查,没有统一数字。

通过境外中间公司的间接持股会被计算吗?

会,在很多情形下。监管机关会穿透中间层级,认定实际的外资持股比例和最终受益人。多层控股结构并不能在计算上限时“藏住”持股比例。

上市公司的“外资额度”是什么?

是公众公司/上市公司允许的外资持股最高比例,由公司在章程中确定,但不得超过该行业的法定上限。外国投资者的每笔交易都必须在剩余的外资额度之内——额度用完了,即使签了协议也无法完成股东登记。

公司章程可以比法律定得更严吗?

可以。章程可以把外资持股上限设得低于法定水平,或规定特别批准程序。投资者必须同时遵守两层:法定上限和章程限制。放宽章程限制须按法定程序修改章程。

超上限1%有关系吗?

有。不论超过多少,申报手续都不会获批,交易在法律上无法完成。持股上限没有“容差”——所以计算必须在签约前做到绝对精确。

用越南公司“代持”超限部分可以吗?

不可以。这是规避法律的结构:发生争议时法院不保护变相协议;被检查时会面临强制减持和处罚。请用合法工具(否决权、董事席位、反稀释机制)在上限范围内保护权益。

收购公众公司超过门槛要公开要约吗?

可能。当持股比例超过法定门槛,投资者可能触发公开要约收购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受国家证券委员会监督。这类交易须事先单独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