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加拿大和越南同为CPTPP成员(对越南自2019年1月14日生效,对加拿大自2018年12月30日生效),与部分成员组合不同,加拿大与越南之间没有排除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的双边附函。因此,加拿大在越投资者完整享有第9章的实体保护(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最低待遇标准、禁止无偿征收),并可在6个月磋商无果后将越南诉至投资仲裁。这是投资者需要准确理解其范围——包括其界限——的法律屏障。
CPTPP第9章的实体保护
第9章(投资)规定了东道国的核心义务:国民待遇(第9.4条——在类似情形下不给予低于本国投资者的待遇)、最惠国待遇(第9.5条)、习惯国际法上的最低待遇标准(包括公平公正待遇及充分保护与安全,第9.6条),以及禁止直接或间接征收——除非出于公共目的、非歧视、符合正当程序并给予及时、充分、有效补偿(第9.8条)。这些保护与其他CPTPP成员投资者一样适用于在越的加拿大投资者。
ISDS:先经过6个月磋商
第9章B节允许投资者将东道国诉至国际仲裁,但程序条件严格:投资者须发出意向通知,并与东道国政府进行至少6个月的磋商谈判(第9.19.1条)后方可立案。这不是”一有争议就起诉”的机制——6个月是强制性的和解窗口。此外还有拒绝授惠条款(第9.15条),允许东道国拒绝向无实质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提供保护。
加越组合的特殊之处:没有ISDS附函
一个少有人注意的细节:新西兰与5国(文莱、马来西亚、越南、澳大利亚、秘鲁)签署了排除强制ISDS的双边附函;加拿大与澳大利亚、新西兰也有类似附函。但加拿大与越南之间没有附函——ISDS在两国间完整适用。加拿大投资者不受这些双边例外限制,但也应注意加拿大、智利、新西兰的联合声明重申了国家为公共利益进行管制的权利——非歧视性的公共福利管制很难被认定为间接征收。
加拿大投资者从一开始就应做的准备
要让CPTPP屏障在需要时真正可用,投资者应:(1)通过有实质经营活动的加拿大法人进行投资架构(避免被适用拒绝授惠条款);(2)完整保存越南机关措施、所受损失及因果关系的证据;(3)在考虑仲裁之前,认真利用6个月的强制磋商期——多数投资争议在此阶段和解,成本远低于仲裁。最重要的是:ISDS只针对国家行为提供保护,不能替代日常商业风险管理。
常见问题
- 加拿大投资者可以将越南诉至投资仲裁吗?
- 可以。两国同为CPTPP成员且无双边ISDS附函,第9章B节完整适用——前提是起诉前经过至少6个月磋商。
- CPTPP保护投资者免受什么侵害?
- 第9章保护: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最低待遇标准(公平公正、充分保护与安全),以及禁止无适当补偿的征收。不承保日常商业风险。
- 新西兰的ISDS附函影响加拿大吗?
- 不影响。附函只约束签署方。加越之间没有附函,ISDS对在越加拿大投资者完整适用。
- ISDS仲裁耗时多久、费用多高?
- 投资仲裁通常持续3至5年,律师和仲裁费用非常高昂。因此应认真利用强制性的6个月磋商期寻求和解——多数案件在此阶段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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