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外资企业——以及越侨候选人本人——都默认”越南裔”会附带一个更轻的劳动制度。越南法律并非如此规定:在劳动事务中,只有国籍有意义——”血统”没有法律分量。
第一组——仍保留越南国籍:不是外籍劳动者
仍保留越南国籍的越南裔人士(包括许多定居海外、在国籍法接受的情形下另持外国护照者),在劳动关系中是越南公民:企业直接录用,无需需求说明、无需工作许可、按国内员工缴社保。唯一的条件是凭有效文件证明国籍——这一步企业不能凭姓名或外貌省略。
第二组——已放弃/丧失越南国籍:完整的外籍员工制度
只剩外国国籍的人,适用全部外籍员工制度:
- 必须有工作许可,或属于2019年《劳动法》第154条的免办情形并取得免办确认——这些情形(出资30亿以上的业主;与越南公民结婚并在越南生活;企业内部调动人员等)按客观条件适用,不按”血统”适用;
- 境外签发的学历、无犯罪记录必须领事认证/海牙认证并认证翻译,与其他外国材料一样——即使员工越南语流利;
- 企业仍须报告外国用工情况,员工无证工作的,承担第283/2026/ND-CP号议定的处罚框架。
真实存在的优待——但在居留领域
越南裔的加分项在出入境方面:依第82/2015/ND-CP号议定(经第92/2021/ND-CP号议定修订)为旅居海外越南人及其亲属签发的5年免签证件——每次入境可长期停留,无需逐次办签证。对频繁出差的专家是真正的便利。但在管理思维中必须把两个体系分开:免签证件解决”可以入境和停留多久”的问题,工作许可解决”可以为谁、在什么岗位工作”的问题——有前者替代不了后者。
对聘用越侨企业的建议
- 在面试阶段就询问并核实当前国籍状态——这一项事实决定整个材料路径;
- 候选人属第二组且与越南公民结婚的,核查婚姻免办情形(依第219/2025号议定,工作前通知即可)——这是许多越侨符合条件但企业常漏掉的间接”优待”;
- 两套材料并行办理:免签证件(居留)+工作许可/免办确认(劳动),不要合并为一。
常见问题
越侨回越南工作可以免办工作许可吗?
没有专为越南裔设立的免办类别。按劳动法,决定性标准是现国籍:已不再拥有越南国籍的人是”外籍员工”,必须持有工作许可,除非属于2019年《劳动法》第154条的免办情形之一(出资30亿越南盾以上、与越南公民结婚并在越南生活、企业内部调动等)。越南血统、会说越南语或过去在越南生活过,都不自动产生免办资格。
越南裔人士仍保留越南国籍的怎么算?
情形完全不同:如果此人仍是越南公民(未放弃/未丧失国籍,包括定居海外的情形),他们在越南以公民身份工作——无需工作许可,企业按越南员工签合同、缴社保。企业应凭国籍文件核实(有效的越南护照、国籍确认文件),而不是凭口头声明。
越南裔的实际优待在哪里?
在居留方面:旅居海外的越南人及其亲属可依第82/2015/ND-CP号议定(经第92/2021/ND-CP号议定修订)获得5年期的免签证件——对长期出入越南是很大的便利。但要注意:免签证件是居留文件,不是劳动文件;持有人想在越南为企业工作的,仍需工作许可(或劳动免办资格)——两个体系不能互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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