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

集团内部审计与越南独立审计:职责区分

双手在桌上审查打印文件并配有计算器——内部审计示意图

许多外国集团设有内部审计部门,周期性地巡查全球子公司,越南管理层常问:集团内部审计已经查过我们了,还需要在越南做独立审计吗?这两种机制在法律依据、执行主体、报告的法律效力上都不同——而且不能相互替代。

区别所在:依据、执行者、报告效力

越南的独立审计是由符合条件的审计机构按《独立审计法》第67/2011/QH12号提供的服务。对外资企业而言这是强制义务:该法第37条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列入年度财务报表必须审计的单位。独立审计报告对第三方——税务机关、银行、交易对手——具有法律效力,也是利润汇出档案的依据(参见FDI-LC-2032)。内部审计是单位按第05/2019/ND-CP号法令(关于内部审计)自行组织的检查、评价活动。许多集团误解的一点是:按第05/2019/ND-CP号法令第10条,必须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单位仅包括:上市公司;国家持有注册资本50%以上、按母子公司模式运营的母公司企业;以及按母子公司模式运营的国有母公司企业。私营外资企业不在强制之列——其他单位只是被鼓励采用。换言之,越南外资子公司每年接待的内部审计是集团治理要求,不是越南法律义务;其产品是给集团董事会的内部报告——在向越南国家机关报送时不能替代独立审计报告。

集团内部审计为何不能“免除”独立审计

三个理由。其一,主体不合格:集团内部审计部门不是获准在越南执业的审计组织,其签字不构成《独立审计法》意义上的“审计报告”;拿它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代替独立审计,等于未审计——将按FDI-LC-2055至2059组的处罚处理(报送报表未附审计报告属第41/2018/ND-CP号法令第12条第2款:1,000万–2,000万越南盾,并须补报)。其二,目标不同:集团内部审计按集团计划评价控制有效性、集团政策合规和运营风险;独立审计是对越南法律下的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发表意见——问题不同,不能共用一个答案。其三,报告框架不同:外资子公司按越南会计法做法定账,同时按集团准则做报告包;内部审计工作在集团层,独立审计师负责越南法定层。这并不意味着两者必须重复劳动:独立审计师如何按越南审计准则第610号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以切实减少重复,是FDI-LC-2035的主题。

一个常见的误判是把“集团查过”当作本地合规已经完成:集团内审的底稿和报告由集团持有,其查核深度和抽样范围按集团风险计划确定,不针对越南法定报表的发表意见,也不对越南机关承担任何责任。把两者在日历上错开(参见FDI-LC-2035),并让本地审计师在计划阶段就知道集团内审的覆盖范围,才是把两份工作都用足的做法。

常见问题

集团内部审计与越南独立审计有何区别?

内部审计是按第05/2019/ND-CP号法令自行组织的活动,产品是给管理层/集团的内部报告。独立审计由符合条件的审计机构按《独立审计法》执行,报告对第三方有法律效力——且是外资企业按第37条的强制义务。

外资子公司必须设内部审计吗?

按越南法律不是:第05/2019/ND-CP号法令第10条的强制范围只有上市公司和国有母子公司模式企业(含国家持股50%以上的母公司);其他单位属鼓励采用。外资子公司的内部审计来自集团政策。

有了集团内部审计可以免独立审计吗?

不可以。集团内部审计部门不是在越南合格执业的审计组织,其报告在向国家机关报送时不能替代独立审计报告;缺少独立审计报告将按未附审计报告报送处理(第41/2018/ND-CP号法令第12条第2款)。

越南内部审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05/2019/ND-CP号法令:关于内部审计——第10条规定强制和鼓励单位,第11条规定内部审计人员标准,第12条规定内部审计章程和程序。单位也可聘请符合条件的独立审计组织提供内部审计服务,而不自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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