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

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时投资类暂住证

在越南的项目并购交易中,投资者暂住证的问题常被留到最后——而它是最具”个人专属性”的文件之一:证件跟随人和那个人 的投资者身份,不跟随项目。

为什么DT证不能转让

DT暂住证发给外国投资者个人,基于两个同时存在的依据:个人在越南投资档案中的投资者身份,以及与该身份绑定的出资金额(决定DT1/DT2/DT3等级)。项目转让对出让方改变了这两个依据:变更后的投资登记证记载新投资者后,出让方不再是该项目的投资者。一份两个依据都已消失的文件不可能继续有效——也不能像项目资产一样”移交”给他人。

出让投资者(卖方)的路径

  • 确定失去证件基础的法律节点:投资档案完成记载新投资者之日;
  • 在该节点之前,排查替代居留基础:在越南的另一个DT项目?在某企业有工作许可/免办确认的岗位(包括转让后项目公司本身,如果买方保留其执行职务)?独立的探亲类别?
  • 如有替代基础:在旧DT证被处理之前,按该类别办新证;如没有:在出入境管理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安排出境——失去居留基础后逾期停留的,依第282/2025/ND-CP号议定的逾期尺度罚款。

受让投资者(买方)的路径

  1. 依投资法完成项目转让条件,变更投资登记证以记载新的投资者身份;
  2. 按自己在项目中的出资额确定DT等级(不自动等于卖方的等级);
  3. 通过项目公司的担保申请DT签证(如在境外)或DT暂住证(如已合法入境)——按办证框架5个工作日办结;
  4. 为随交易而来的管理团队同步居留(如属于劳动类别的管理人员发生变化:那是单独的工作许可材料)。

交易中的常见错误

把”还剩3年的暂住证”列入项目移交的资产/权益清单;让原投资者在交易完成后无新居留基础地留下来经营数月;以及忘记原投资者的随行家属(TT证)随主证运行——主证失去基础时,全家的居留链必须同时重新安排。

常见问题

项目转让给另一投资者后,原投资者的DT暂住证会怎样?

DT暂住证是依据该个人在项目中的投资者身份、按记载其为投资者的投资档案签发的。转让完成时(变更后的投资登记证记载了新投资者),原投资者在该项目中的办证基础不复存在——该证属于被收回/按旧类别失效的情形。如果原投资者在越南没有其他居留基础(另一个DT项目、有工作许可的岗位、探亲类别等),必须在出入境管理机关确定的期限内出境,或在证件被处理前转入其符合条件的其他合法类别。

新投资者是申请新证还是继承原投资者的证件?

完全申请新证。暂住证是发给个人的居留文件,不是项目资产,不存在”继承”或过户机制。项目转让依法完成手续后(变更投资登记证以记载受让投资者、更新项目企业登记),新投资者——通过项目公司担保——按自己确切的出资等级(DT1/DT2/DT3)申请DT签证/暂住证,遵循《出入境法》第37条的首次办理手续。

在谈判和完成转让期间,各方要注意哪些居留问题?

三点:(1)原投资者”失去证件基础”的时点是投资档案完成记载新投资者之时——不是转让合同签署日;各方应把这一节点放入交易时间表,以便原投资者及时安排转换/出境;(2)如果原投资者按与买方的约定在过渡期留下来经营,该期间需要独立的居留/劳动基础(如在项目公司有工作许可的岗位)——”留下来帮忙”本身不是居留类别;(3)新投资者应把自己的居留材料与转让手续并行启动,避免接管日之后出现管理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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