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位于工业园区的第一代FDI工厂,其土地租赁即将进入第三十年,而生产线两年前刚完成升级,出口订单还排了好几年。管理层感到不安,因为三个时间并不一致:与基础设施公司合同中的转租期限、投资登记证中的项目经营期限,以及土地使用权证书上记载的期限。问题在于,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时企业还拥有哪些权利,又应当提前多久开始准备。
法律框架:2024年《土地法》第172条将土地期限与项目期限挂钩
第31/2024/QH15号《土地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其第172条规定,组织实施投资项目的交地、出租期限,应根据投资项目的经营期限审议决定,一般不超过五十年;对投资规模大但回收资金慢的项目,或位于经济社会条件困难、特别困难地区且需要更长期限的项目,期限可达七十年。期限届满而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国家可审议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该类项目相应的最高期限。因此,土地期限并非固定不变的数字,而是与投资项目法律生命周期紧密绑定的机制。
在投资层面,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取代第61/2020/QH14号《投资法》,规范项目经营期限以及投资登记证中经营期限的调整和延期手续。实务表明,两项手续必须同步推进:只有在投资项目仍然有效或其经营期限相应延期的情况下,土地才会被审议延期;而经营期限的延期本身并不自动延长土地使用权,企业仍须单独办理土地延期手续。对于在工业园区转租土地的情形,还多一层关系:承租企业的转租期限,不能超过基础设施公司就整个园区向国家承租土地的期限。
适用分析:为什么争议常在期末爆发
期末争议通常源于三个落差。第一个落差在预期与条文之间:许多企业想当然地认为工厂运转良好,土地就会按原条件续期,然而延期是国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现行规划以及租赁期内土地法和财政义务的遵守情况进行“审议”的事项。曾经进度迟延、拖欠土地租金或存在未整改环境违规的项目,在申请延期时会被审查得严格得多。第二个落差在园区整体土地期限与单个转租期限之间:如果整个园区的土地期限临近届满,而基础设施公司尚未办完自身延期,每一家承租企业无论多守时也只能等待。第三个落差在地上资产:不予延期时,厂房、固定设备如何处理以及能否索赔,取决于土地使用权终止的依据和租赁、转租合同的约定,而不是像第91条、第95条公益收回那样自动产生补偿权。
从策略上看,企业应在届满前至少两到三年开始准备延期档案,而不是等主管机关发来通知。最有说服力的档案是一条连续的证据链:经营稳定、土地财政义务全部履行、无进度违规、有持续投资计划且确有继续用地需求。同时,法务部门应重新审查租赁或转租合同中关于延期、优先权和期末资产处理的条款;如果旧合同对这些问题保持沉默,现在正是谈判补充协议的时机,趁剩余期限尚未削弱谈判筹码。若投资登记证中的项目经营期限也即将届满,投资调整档案和土地延期档案应同时提交,并确保申请的时间相互衔接。
准备土地使用期限延期的清单
项目用地期限临近届满的FDI企业,应尽早开展以下工作:
- 对齐三个时间:土地使用权证书上的期限、租赁或转租合同中的期限、项目经营期限,并制作倒计时日历,为每项手续设定办理节点。
- 审查整个租赁期的守法情况:土地租金、进度、环境、建设;在提交延期申请前整改所有未结事项并保存完成凭证。
- 依2024年《土地法》第172条准备土地延期申请,附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继续用地计划和下一阶段投资方案。
- 如果项目经营期限也即将届满,依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同步办理经营期限的调整和延期,确保两项申请在时间上一致。
- 审查租赁、转租合同中期末资产处理条款;就拆除权、资产转让或在面积未全部获延期时的优先续租权,谈判补充协议。
常见问题
项目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应怎么办?
企业在已按程序提交延期申请并处于审议期间时,可以继续使用土地;但原则上,证书上的期限一旦结束而尚未取得延期决定,继续长期经营就失去了依据。应当做的,是在届满前依2024年《土地法》第172条提出土地延期申请,同时核查项目经营期限,因为两者相互关联。等到届满后才开始咨询手续,企业将完全丧失主动权。
土地使用期限可以延期吗?
法律允许国家在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时审议延期,依据是2024年《土地法》第172条,延期不得超过该类项目五十年或七十年的上限。延期不是自动权利:主管机关会权衡项目实施情况、财政和土地法义务的履行情况,以及现行土地利用规划。经营良好、无违规记录的项目,在申请延期时处境要有利得多。
延期手续如何办理?
企业准备延期档案,提交土地所在地自然资源与环境主管部门或地方一站式服务窗口,材料包括申请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投资登记证和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如果项目经营期限也即将届满,须依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同步办理延期。获批后,企业签订或变更土地租赁合同,履行新一期财政义务,并在证书上办理变更登记。
不予延期时,地上资产如何处理?
不予延期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企业应按决定和通知的期限将土地交还国家。地上资产按终止依据以及租赁、转租合同的约定处理:通常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搬走厂房和设备,或在双方达成一致时将资产转让给下一位土地受让人。普通届满并不适用第91条、第95条公益收回的补偿机制,因此合同中的期末资产条款是最需要提前审查的文本。
本文已通过 FLAW AI Legal Council 质量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