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某大型电子钱包推出”后付”功能:用户获2000万越南盾额度在合作电商平台购物分期,无需信用卡。越南国家银行发问:电子钱包能放贷吗,这种模式需要什么许可?
原则:只有信用机构能放贷
第32/2024/QH15号《信用机构法》(2024年7月1日生效)规定银行经营活动——包括发放信贷——是附条件行业,只有经国家银行许可的信用机构可经营。电子钱包法律本质是支付中介服务(也是附条件行业,由国家银行许可)——但中介许可不包括放贷权。电子钱包非信用机构却自行向用户”出借”资金购物,属非法银行经营活动,可被按货币银行领域规定行政处罚并被责令终止。
被接受的合作模式:金融科技+信用机构
市场通行三方合作模式:电子钱包/电商平台提供技术、获客与初步信用评分;持牌信用机构(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作为具名放贷方,负责审批、放款并承担信贷、利率、报告的合规责任。该模式下,信贷合同签在消费者与信用机构之间;电子钱包只是分销渠道。前提:合作信用机构须有经营许可,合作须向消费者明示真实放贷方、利率、费用——隐藏放贷方身份营造”钱包放贷”印象,违反透明度义务。
消费者须知
使用钱包后付前,应核实三件事:一是合同具名放贷方是持牌信用机构(可在国家银行门户查询);二是信贷总成本(利率+一切费用)及逾期计算方式;三是个人信用信息是否报送征信中心。钱包后付投诉:先按投诉机制找服务方(电子钱包、信用机构);不满意的,向国家银行反映(属银行监管事项)或向法院起诉。
常见问题
电子钱包给购物”垫钱”算放贷吗?
看交易实质。钱包垫付资金、用户带费用/利息偿还的,属信贷发放,须由信用机构实施。若只是划转用户自己钱包/账户的钱支付,仍是支付中介。
境外金融科技能在越南做后付吗?
同样原则:在越南放贷须有在越持牌信用机构具名。境外金融科技只能以技术角色参与,与境内信用机构合作。
钱包后付利率受20%年上限管吗?
2015年《民法典》20%年上限管的是民间借贷;信用机构放贷适用《信用机构法》与国家银行利率规定。消费者要看总成本,不只看广告”利率”数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