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从日本进口生物农药的公司货物到港后被海关扣留:海关要求提供产品获准流通的证明,而公司拿不出来。滞港40天,仓储费用高达数亿越南盾。问题的根源在于一条许多企业忽视的简单原则。
黄金原则:名录之外即禁止
41/2013/QH13号《植物保护与检疫法》(2015年1月1日生效)对农药实行名录管理:只有列入农业与环境部发布的《越南允许使用农药名录》的产品,才能登记、生产、经营和使用。未列入名录的产品——即使在原产国合法销售——在越南一律视为未经许可。
名录定期复审:已失效、对健康或环境高风险的有效成分可能被移出名录。经营某有效成分的企业必须跟踪每一次更新,因为刚被移出名录成分的库存可能已不得再销售。
先登记,后进口
新农药登记包括生物效力试验、安全性评价和材料评审,获发登记证号后方可上市。实践中监管部门对进口产品审核严格:材料须证明产品已在原产国上市,并附在越南条件下的试验数据。
教训是:在大批量进口合同签署前完成上市登记。滞港、退运或销毁未获许可货物的成本,永远远高于等待登记的时间成本。
合规使用:责任不止在销售方
41/2013/QH13号法律要求使用者遵守标签说明:对准作物、用准剂量、遵守采收安全间隔期。使用禁用或名录外产品、不遵守安全间隔期,可被行政处罚并强制销毁违规农产品;造成严重健康后果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进口商与经销商检查表
- 每次进口决策前查询农业与环境部最新版允许使用农药名录。
- 确认登记证号仍然有效;新产品在商务谈判的同时启动登记材料准备。
- 上市前加贴内容齐全的越南语副标签。
- 保存批次级溯源记录:发生事故时,这是划分进口商、经销商与使用者责任的依据。
常见问题
1. 在国外已登记的农药能在越南直接销售吗?
不能。必须列入越南允许使用名录并取得国内登记证号。国外的许可只是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
2. 有效成分被移出名录后库存如何处理?
通常有过渡期允许在限期内售完库存,但不得再进口。企业须跟踪移出名录的公文,及时停止下单,避免货物在禁令生效后到港。
3. 农户自行混配多种农药是否违法?
法律并不绝对禁止混配,但使用者须承担后果,且仍须遵守各组分的使用说明,尤其是其中最长的安全间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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