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科技与合规

银行与金融科技合作(BaaS):合同与责任划分

背景: 在BaaS模式下,客户看到的是金融科技的标志,但账户、存款和合规义务在背后的银行;事故发生时,双方都倾向于指向对方——这时由合作合同决定谁来买单。

决定问题的法律框架

越南法律没有名为“BaaS”的单独许可证。该模式由现有法律部件拼成:银行是受许可从事受监管业务(开户、支付、信贷)的一方,金融科技则充当分销渠道、技术平台或外包服务提供商。基础后果是:对国家银行和客户就银行业务承担的责任不能通过合同转移——即使运营故障出在金融科技的系统,银行仍是最终责任人。合作合同只在双方之间分配内部责任和追偿权,不能改写对外责任。

决定BaaS合同质量的三组条款:第一,合规义务分配——谁做eKYC、谁做反洗钱交易监测、谁在何期限内向国家银行报告事故;第二,数据——客户是谁的客户、依第91/2025/QH15号《个人数据保护法》的何种同意处理数据、金融科技能否将数据用于自身目的;第三,退出方案——合同终止或金融科技破产时,客户、余额和数据如何移回银行,使无人被困在两个系统之间。缺少退出条款时,最大的风险不在合作期间,而在分手那天。

文本之外:机关与市场的实际运作

客户应反向阅读条款:查清自己的账户实际开在哪家银行、资金存放在哪里。当金融科技与银行互相推责时,客户直接向持牌银行投诉——那是承担对外责任的一方——同时保存金融科技的全部通知,作为两家企业内部追偿的证据。

应做事项:行动清单

以下步骤将上述分析转化为具体工作:

  • 首先,用这一依据检验自身情况:越南法律没有名为“BaaS”的单独许可证。该模式由现有法律部件拼成:银行是受许可从事受监管业务(开户、支付、信贷)的一方,金融科技则充当分销渠道、技术平台或外包服务提供商。基础后果是:对国家银行和客户就银行业务承担的责任不能通过合同转移——即使运营故障出在金融科技的系统,银行仍是最终责任人。合作合同只在双方之间分配内部责任和追偿权,不能改写对外责任。
  • 记录本案特有的适用要点,不要照搬其他案件的结论:决定BaaS合同质量的三组条款:第一,合规义务分配——谁做eKYC、谁做反洗钱交易监测、谁在何期限内向国家银行报告事故;第二,数据——客户是谁的客户、依第91/2025/QH15号《个人数据保护法》的何种同意处理数据、金融科技能否将数据用于自身目的;第三,退出方案——合同终止或金融科技破产时,客户、余额和数据如何移回银行,使无人被困在两个系统之间。缺少退出条款时,最大的风险不在合作期间,而在分手那天。
  • 在与机关或伙伴交涉前,准备好与下述要点相关的证据和档案:客户应反向阅读条款:查清自己的账户实际开在哪家银行、资金存放在哪里。当金融科技与银行互相推责时,客户直接向持牌银行投诉——那是承担对外责任的一方——同时保存金融科技的全部通知,作为两家企业内部追偿的证据。
  • 用这一结论直接回答客户最常问的问题,并存档备查:持牌银行就银行业务对客户和国家银行承担对外责任,即使运营故障在金融科技一方。BaaS合同只分配内部追偿;向银行投诉才是正确的对象,而不是逐个追赶各方。

常见问题

BaaS模式下谁对客户负责?

持牌银行就银行业务对客户和国家银行承担对外责任,即使运营故障在金融科技一方。BaaS合同只分配内部追偿;向银行投诉才是正确的对象,而不是逐个追赶各方。

银行与金融科技合作合同需要哪些条款?

合同至少需要:eKYC、反洗钱和事故报告义务的分配;依第91/2025/QH15号《个人数据保护法》的数据条款和同意范围;服务水平与内部赔偿承诺;以及涵盖将客户、余额和数据移回银行的退出方案。

金融科技伙伴违规银行会被牵连吗?

会。银行不能通过外包合同转嫁其合规责任:金融科技在受托业务范围内的违规,可能招致对银行的检查、整改以及银行向客户赔偿的责任,其后银行再依合同向金融科技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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