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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围标陪标:应对

指控通常在开标后几天内就到:落标的对手声称该标包里有两份标书是”绿军红军”——一家真投标、一家陪跑。对被指控的承包商来说,最初几天的应对几乎决定全部结局,因为围标是第22/2023/QH15号《招标法》中制裁最重的禁止行为之一,而”被冤枉怀疑”与”被证明有合谋”之间的界线,由证据划定,不由否认划定。

法律如何定义这一行为、需要证明什么

2023年《招标法》第16条第3款通过三种行为定义围标:a项是安排、约定、胁迫一方或多方编制投标文件或撤回投标文件,以使一方中标;b项是安排、约定拒绝供应货物、服务、拒绝签订分包合同,或以其他约定形式限制竞争以使一方中标;c项是有能力、有经验、已投标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在被要求澄清或核对时故意不提供能力、经验证明文件,以为一方中标创造条件。三种行为的核心构成要素都是约定或安排;两家投标人报价偶然接近、从同一经销商采购材料、或聘请同一家造价咨询,并不当然构成围标。

实务调查通常从表面迹象入手:两份标书有相同的罕见错别字、在国家招标网络系统上用同一IP地址或同一台电脑提交、投标保函由同一家银行以连续编号出具、陪标报价按固定幅度更高、或两家公司之间有人事流动。这些迹象只是启动检查的理由,还不是合谋的证据。被指控方在每一次书面说明中的任务,是把两个层面分开:承认属实且可用正常商业关系解释的部分,同时要求指控方和处理机关指出证明”约定”要素的证据。

后果的三个层面

第一层在标包内部:依2023年《招标法》第17条第1款第4、5项,中标投标人实施禁止行为,或其他组织、个人实施禁止行为导致选择结果失真,都是取消招标的依据。第二层是依第24/2024/ND-CP号法令第125条禁止参加投标活动:违反第16条第3款a项的,禁投03至05年;违反b、c项的,禁投01至03年;适用禁投措施的时效为行为发生之日起10年。联合体投标的,禁投默认适用于全体成员,法律规定仅禁违规成员的情形除外。第三层是刑事层面:围标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2015年《刑法》第222条以违反招标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追究。三个层面相互独立:在标包内申诉环节过关,并不自动消除另外两层的风险。

最初30天的务实应对路径

第一步是按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冻结证据:保存编制投标文件的全过程——带元数据的源文件、内部定价记录、供应商报价、往来邮件——绝不修改或删除任何资料,因为销毁、隐匿证据本身就是第16条第5款禁止的妨碍行为。第二步是向业主和招标人提交书面说明,聚焦公司的独立定价过程:谁定的价、依据哪些报价、与对手标书的技术重合为何源于共用电子招标文件模板或同一供应商。第三步是若在选择过程中收到不利决定,依2023年《招标法》第89、90、91条走申诉机制,同时为针对禁投决定的申诉或行政诉讼做准备。

第四步是沟通纪律:只设一个发言口,绝不联系被怀疑的陪标方去”对口径”——这种联系本身就会制造出对方正在寻找的合谋证据。若出现刑事调查信号(如就《刑法》第222条被约谈),刑事律师必须从第一次谈话就介入,并与招标申诉团队分开。

常见问题

指控围标陪标,需要证明什么才能成立?

法律依据是2023年《招标法》第16条第3款,必须证明的核心要素是安排或约定。同一提交IP、相同错别字、同一银行保函等表面迹象只能启动检查;围标结论还需要投标人之间的联络、分工安排或资金往来等证据。

围标会被禁投多久?

依第24/2024/ND-CP号法令第125条:违反第16条第3款a项(安排编制或撤回标书)的禁投03至05年;违反b、c项的禁投01至03年。适用时效为行为发生之日起10年。

围标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有可能。2015年《刑法》第222条规定了违反招标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围标是其列举的行为之一。是否追诉取决于后果程度和合谋证据;仅被指控或被取消招标,并不等于会被刑事追诉。

被冤枉指控,先向哪里申诉?

先在选择程序内部依2023年《招标法》第89至91条向业主、招标人和有权人提出说明与复核申诉。若之后被作出禁投决定,再依2011年《申诉法》对该决定提出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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