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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破产,启动母公司担保:索款程序

债务人破产,启动母公司担保:索款程序 — 作为买方的子公司已丧失偿付能力,但签约时母公司以书面为该债务提供了担保。债权人需要知道:何时可以转而向母公司索款、能否直接索赔还是须先向子公司追偿完、以及启动担保需要哪些文件。

问题及其法律依据

保证由《民法典》91/2015/QH13第335至343条规定:保证人向受益人承诺,若被保证人到期不履行或履行不当,由保证人代为履行;义务到期未获履行时,受益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文件另有条件约定的除外。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文件另有限制的除外。子公司进入复苏、破产程序后,该债务仍按《复苏与破产法》142/2025/QH15在程序中申报,与启动母公司担保并行。

与类似情形的边界

本文只聚焦主债务人破产时启动母公司担保的那个时刻。重点是正确解读保证文件:是一般保证还是须先向债务人索赔的条件保证、其范围和有效期,以及既向保证人索款又在子公司破产中申报债权、同时避免重复受偿的双轨策略。

常见问题解答

母公司的保证范围包括哪些款项?

依《民法典》91/2015/QH13第336条,保证人可担保义务的一部分或全部,保证义务包括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必须阅读保证文件原文:若只担保本金,利息和违约金不能向母公司主张;若担保合同项下全部付款义务,范围则宽得多。关于启动担保的一切争议,最终都回到这份文件的文字。

能直接向母公司索赔,还是必须先处理子公司?

越南法律并不默认先诉抗辩式的保证模式:《民法典》91/2015/QH13第339条允许受益人在义务到期且被保证人未适当履行时要求保证人履行,除非保证文件约定保证人只在被保证人财产处理后才付款。核查这一条是第一件事,因为它决定债权人可以并行索赔还是必须等待子公司资产清算结果。

向保证人索款的程序包括哪些步骤?

四个标准步骤:以子公司到期未付的证据确立触发事件,如债务对账记录和逾期通知;向母公司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要求,附保证文件副本和未付款证据,并通过可确认签收的渠道送达;给予保证文件允许母公司履行的期限;若被拒绝或沉默,按适用于保证的争议条款向法院起诉母公司或申请仲裁。同时,仍要在子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该债务,以保全双轨权利。

错过保证期限会丧失权利吗?

若保证文件设有有效期或索赔期限,在期限后才发出要求可能丧失向保证人索赔的权利——这是债权人只顾追主债务人时很常见的实务错误。即使文件没有单独期限,也应在到期义务未获履行时立即发出保证要求,因为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仍在运行。保证人代偿后,可依《民法典》91/2015/QH13第340条向被保证人追偿,但那是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影响已获清偿的债权人。

具体行动计划

实务步骤:一出现债务人丧失偿付能力的迹象,就取得并阅读保证文件原件,标注范围、触发条件和期限三点;以正式、完整的方式建立未付款证据;按文件所载正确地址和收件人发出保证要求;同时在子公司破产中申报债权,并告知管理人正在启动担保,以避免重复受偿争议;若母公司拒绝,在时效内起诉,不要等待破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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