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无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签约:效力如何 — 一家企业与某分公司签了供货合同,签字人是分公司经理,盖的是分公司印章。分公司拖延付款时,母公司以分公司无法人资格、合同不约束公司为由拒绝担责。交易对方需要知道合同是否有效、应向谁索款。
法律对这种情况怎么说
《民法典》91/2015/QH13第84条规定,分公司是法人的附属单位,本身不是法人;法人就分公司在其受托任务范围内设立、履行的交易所生民事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企业法》59/2020/QH14(第44、45条关于分公司)允许企业设立分公司并赋予任务,分公司负责人在受托范围内以企业授权代表身份行事。因此效力问题不在分公司的资格,而在公司已赋予并登记、公布的任务和授权范围。
本情形的独特之处
本文澄清一个常见误解:无法人资格不等于不能签合同。重点是母公司为何要为分公司范围内的每一笔交易兜底、何时超范围交易会产生真正的争议,以及签约前如何核查分公司的权限。
核心问题逐一解答
与分公司签的合同有效吗?
有效,并约束设立该分法人的主体,前提是交易属于法人交给分公司的任务范围。《民法典》91/2015/QH13第84条确认,法人承担其分公司设立、履行的交易的权利义务。母公司不能一边让分公司在其受托领域经营签约,一边在分公司迟付时否认付款义务,除非其能证明交易完全超出受托范围且对方签约时明知。
分公司经理签字需要单独授权吗?
分公司负责人在企业关于分公司职能任务的文件和分公司经营登记所定范围内签字。对大额交易或超出分公司日常活动的交易,谨慎的交易方应另行要求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或批准。缺少这一步核查不会使合同自动无效,但在发生争议时会给权限问题留下争论空间。
母公司须替分公司偿债吗?
必须,因为分公司的资产和义务属于法人本身:独立或非独立核算只是会计和税务制度,不产生独立的财产主体。起诉讨债时,卖方以母公司为被告,执行及于整个法人的资产,不限于放在分公司的资产。这是许多交易方被告知与分公司签约就讨不回钱时最常误解的一点。
与分公司签约的真实风险在哪里?
三个实际风险:交易超出分给的经营范围或任务,如销售分公司去签贷款合同;分公司印章和信息被已离任的负责人使用而企业未收回、未更新;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分公司被终止经营,导致联系和验收中断。三者都可在签约前通过核查分公司经营登记和任务分配文件加以防范。
企业的下一步
实务步骤:签约前查询分公司经营登记及其受托经营范围和任务;大额合同要求母公司出具授权书或交易确认;在合同中写明完整法人名称并注明分公司为履约单位,使争议时被告立即明确;索款时同时向分公司和总部发出要求;若须起诉,起诉母公司而非只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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