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通常在事件发生之后才被提出来:员工违规事实清楚,但企业翻遍档案才发现,自己从未制定——或者制定了却从未登记——劳动规章。从这一刻起,任何处分决定都站在薄冰上,明智之举是先弄清手里还剩下哪些工具。
两种不同的”没有规章”
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使用不足十名劳动者。这一群体无须制定书面规章,但2019年《劳动法典》第118条第1款要求把劳动纪律与物质责任的内容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合同里有这一条款的,企业在约定范围内仍有处分依据;合同对纪律同样只字未提的,依据几乎为零。
第二种情形风险大得多:使用十名及以上劳动者,却未制定规章,或制定了但未按第119条登记。这里法律义务从一开始就被违反,未登记文本中的纪律条款尚未生效。任何援引该文本的处分决定都可能被从根基上挑战,更不用说企业还要面对第283/2026号议定项下的规章类行政罚款。
没有规章时还能做什么
没有规章并不意味着只能眼睁睁看着。可以采取非处分性的管理措施:口头与书面提醒并制作事件记录(是事实记录,不是处分决定);如有考核办法,按其评定为未完成工作;行为造成财产损害且合同中有依据的,按物质责任索赔;在民事层面,就员工对第三人或企业造成的纪律范围之外的损害,依《民法典》主张赔偿。
绝不能做的,是借用被禁止的工具:以罚款、扣工资代替纪律处分,在任何情况下都被第127条明文禁止——无论有没有规章。也不应赶制规章再回头适用于此前发生的行为:不溯及既往原则保护员工,法院适用的是行为发生时有效的规章。对于第125条开除级别的行为,在没有规章时,纪律开除的通道实际上是关闭的;企业在采取任何行动前,应由律师评估其他解除依据。
补救路径与法院的看法
正确的补救顺序是:起草涵盖第118条第2款全部核心内容的规章(尤其是违规行为目录、处分等级与性骚扰条款);征询基层员工代表组织意见(如有);颁布并在十日内提交登记;等满十五天生效;再送达员工并取得确认。自生效日起,纪律体系才对之后发生的行为稳固成立。
纪律争议到了法院,法官几乎总是从依据问题入手:被处分的行为,是否规定在行为发生时有效且合法的规章之中;处分程序是否符合第122条。拿不出已登记规章的企业,往往在第一个问题上就败下阵来,开除案件尤其如此——后果是复职、补发被停工期间工资并按2019年《劳动法典》第41条赔偿,代价远高于一开始就把规章做对。
常见问题
规章未登记能处分吗?
不安全。使用十名及以上劳动者而未制定或未登记规章的企业,其纪律条款尚未生效,建立在其上的处分容易被宣告违法。不足十人的企业,只能在劳动合同按2019年《劳动法典》第118条第1款约定的纪律条款范围内处分。
风险在哪里?
三层风险:按第283/2026号议定被处以规章类行政罚款;处分(尤其是开除)被宣告无效或违法,引发复职与第41条赔偿;以及第127条禁止对规章未规定的行为进行处分。
如何补救?
起草涵盖第118条第2款核心内容的规章,征询员工代表组织意见,颁布并按第119条在十日内登记,等满十五天生效,再送达并取得员工确认。新规章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不得溯及既往。
法院怎么看?
法院检验两点:行为是否规定在行为时有效合法的规章中;处分程序是否符合第122条。拿不出已登记规章的企业,通常仅在依据这一点上就败诉,开除案件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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