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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IFC工作的外国专家的个税:至2030年末的免税范围与证明条件

截至2030年末的个人所得税(PIT,个人所得税)免税,是国际金融中心(IFC,国际金融中心)招揽外国专家时被引用最多的优惠,也是最容易用错的优惠。第222/2025/QH15号决议把免税与在IFC产生的收入和一个特定人才群体挂钩,而不是与任何走进过中心的人的全部收入挂钩。

免税范围:仅限于在IFC产生的工资薪金收入

依据第222/2025/QH15号决议确定的机制,截至2030年末享受个税免税的群体包括在IFC工作的管理人员、专家、科学家和高素质人才。属于免税范围的收入,是在IFC产生的工资薪金收入,即与为中心内组织所做工作相联系、并因中心活动而支付的那部分收入。这一范围限制有两个后果。第一,时间节点是2030年末:自2031年起产生的收入,即使专家仍在IFC工作,也回归普通税收框架,除非日后有文件延长。第二,收入性质必须是IFC的工资薪金;同一个人的其他收入,如资本投资收入、转让收益或中心外活动收入,不在本免税范围内,不能从人才优惠政策中扩张解释。

同一专家在IFC之外的收入须分开处理

实践中最难的情形,是专家既为IFC内组织工作,又从IFC之外的单位取得收入,例如与境外母公司的咨询合同,或来自越南另一家企业的报酬。IFC之外的部分不免税,支付方也不能把它并入IFC工资表,让整个收入包都享受免税。分开必须从合同做起:IFC的劳动合同或派任决定写明工作范围和支付来源;IFC之外的合同独立存在,配有自己的支付单据。对属于越南税收居民的专家,年度汇算义务仍覆盖全部应税收入,其中IFC免税部分凭证明档案排除。企业和专家都不应把源泉免税理解为免除一切手续:把免税与非免税部分正确申报,才是税务机关日后检查时认可处理方式的条件。

证明档案与支付方适用免税的手续

证明收入属于免税范围的档案有三层材料。第一层证明支付方的资格:确认用人单位在中心的IFC成员资格的文件。第二层证明个人在IFC的工作关系:劳动合同、录用或派任至IFC工作的决定,并附说明其属于管理人员、专家、科学家或高素质人才类别的岗位说明。第三层证明收入本身:工资表、支付单据和汇算记录,显示该收入来自截至2030年末期间在IFC的工作。在手续上,收入支付方对该应税部分继续按第108/2025/QH15号《税收征管法》履行代扣代缴和申报,对免税部分则依据上述证明档案不予代扣。IFC免税的详细指导文件出台后,企业须重新核对表格以及免税额在申报表中的记录方式;在此之前,完整保存三层档案,是免税被要求说明时唯一的保护。

对同时领取IFC工资和境外奖金的专家,奖金归属的判定尤其要细。判断一笔奖金是否属于在IFC产生的收入,要看对应工作的履行地和支付安排,而不是看奖金由哪家公司汇出。合同和薪酬政策中应逐项标注每笔收入的来源、对应工作和支付主体,年终奖、留任奖金这类跨期支付更要写明其归属期间,否则汇算时很难再还原。专家个人还应养成保留工资单、银行入账记录和派任文件的习惯,因为免税最终要在个人汇算层面自洽,企业的档案和个人的档案任何一侧缺失,都会让整段免税处理在被核查时失去支撑。

企业还应注意一种衔接情形:专家在年中才进入IFC工作时,当年的免税只覆盖其在中心工作期间产生的收入,入职前在其他单位取得的收入仍按原有规则处理。人力资源部门应在入职当月就把收入分段点记录清楚,而不是等到年末汇算时再回头拆分全年的工资记录。对实行全球薪酬包的集团,还要把境外支付的部分与在越南支付的部分在发薪系统中分开编码,这是分段记录能够落地的技术前提。分段口径一旦确定,就应在整个纳税年度内保持一致,中途变更口径会让前后两段记录都失去可比性,汇算时反而更难自洽。

常见问题

在IFC工作的外国专家截至2030年末在什么范围内免个税?

免税范围包括在IFC工作的管理人员、专家、科学家和高素质人才在IFC产生的工资薪金收入,适用期间截至2030年末,依据是第222/2025/QH15号决议。优惠与IFC收入来源和特定人才群体挂钩,不与个人的全部收入挂钩,也不会在2030年后自动延续。

证明收入属于IFC免税范围需要哪些档案?

档案有三层:确认支付方IFC成员资格的文件;证明个人属于管理人员、专家、科学家或高素质人才群体的劳动合同或IFC工作决定;以及显示收入来自IFC工作的支付单据。缺少任何一层,该收入在税务机关检查时都难以被认可为属于免税范围。

同一专家在IFC之外的收入也免税吗?

不免。在IFC之外产生的收入,包括来自境外母公司或越南其他企业的报酬,落在第222/2025/QH15号决议免税范围之外,按普通框架纳税。企业必须把IFC部分与非IFC部分的合同和支付单据分开;把整个收入包并入IFC工资表以求全额免税是错误做法,带有被追缴和罚款的风险。

支付企业适用专家免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支付方对应税部分继续按第108/2025/QH15号《税收征管法》代扣和申报,对免税部分在备齐IFC成员资格、IFC工作关系和收入单据三层证明档案后不予代扣。支付方应把该档案与支付期的工资记录一并保存,以备要求时说明,并在IFC免税详细指导文件出台后更新记录方式。

与FLAT律师事务所一起适用IFC个税免税

FLAT律师事务所(FLAT Law Firm)协助IFC企业按第222/2025/QH15号决议的准确免税边界设计外国专家的收入包:把IFC合同与非IFC合同分开,补齐三层证明档案,并按第108/2025/QH15号《税收征管法》建立代扣和申报流程,使免税经得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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