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与仲裁

原料价格暴涨:谈判调整合同价

情形:受地缘冲突影响,树脂原料价格四个月内暴涨70%。签了12个月固定价的卖方面临选择:交货就巨亏,不交货就违约。越南法律正为这种情形设了一个机制——民法典第420条“情事根本变更时的合同履行”——但它的门槛远比企业想象的窄。

民法典第420条:五个条件缺一不可

《民法典》91/2015/QH13第420条允许受影响方在情事根本变更时请求重新谈判,条件严格:(一)变更源于订立合同后发生的客观原因;(二)订立时当事人无法预见该变更;(三)变更之大达到若事先知晓,合同根本不会订立或会以完全不同的内容订立;(四)不改变内容继续履行将给一方造成严重损害;(五)受影响方已采取力所能及的一切必要措施仍无法消除影响。

对照现实:行业正常区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几乎过不了第(二)、(三)项——价格风险本就是材料卖方的默认经营风险。涨价必须在规模和成因上都属异常,而决定成败的是证明档案(价格走势、客观成因、利润被抹平),不是“涨得吓人”的感觉。

程序:先谈判,法院是最后一步

第420条不允许自行涨价或停供。法定顺序是:受影响方在合理期限内请求重新谈判;谈判期间,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仍须继续履行。只有在合理期限内谈判无果的,一方才可请求法院裁决:在确定时点解除合同,或修改合同以平衡各方的合法权益。

要与不可抗力(民法典第351条)区分:不可抗力是义务无法履行,违约方证明后可免责;第420条是履行仍然可能、但合同平衡被严重破坏。给对方的函件里混淆这两个机制,会削弱整个谈判立场。

给卖方和买方的实务谈判策略

  • 卖方:用数据档案开场(投入价格、原料占成本比重、冲击后利润率),提出分担机制(部分调价、延长交货期、降低最低量),而不是要求全额涨价——风险分担方案被接受的概率、以及在法院眼中的观感都高得多;
  • 买方:收到附完整档案的严肃谈判请求时,不要急于宣布对方违约——案件若走到第420条诉讼,各方的善意谈判行为都在记录之中;同时落实替代供应来源作为真正的B计划;
  • 双方对未来合同:在长期合同中写入与公开指数挂钩的价格调整条款——有这一条,第420条几乎永远用不上。

常见问题

原料暴涨,卖方可以自行提高合同价吗?

不可以。民法典第420条只赋予在五项情事根本变更条件全部满足时请求重新谈判的权利。谈判期间,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仍须按原价履行。自行定新价或停供都是违约。

援引第420条的条件有多难?

很难,这是制度设计。通常的价格波动属于经营风险,过不了“无法预见”和“严重损害”两关。波动必须在成因和规模上都异常,援引方还要证明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降低影响。

重新谈判谈不成,由谁决定?

一方可请求法院处理:法院可裁定在确定时点解除合同,或修改合同以平衡各方利益。这是法院为当事人改写合同内容的少数情形之一。

情事根本变更与不可抗力有何区别?

不可抗力(第351条)是使义务无法履行的事件,导致免责。情事根本变更(第420条)是履行仍可能、但因合同平衡被破坏而造成严重损害——救济方式是重新谈判并请法院调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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