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地进出口是海关法有意设计的悖论:货物根本不离开越南领土、不经过任何关口,却仍按一笔完整的出口与进口交易办理手续——因为在经济实质上,货物的所有权正在越南一方与外国一方或非关税区之间转移。该制度以第08/2015/ND-CP号议定第35条的三种适用情形为据,并以第86条(经第18/2021/ND-CP号议定修改)规定手续。
法律依据
- 第08/2015/ND-CP号议定第35条:就地进出口货物包括加工合同项下按外国商人指定在越南移交的加工产品与货物;内地企业与出口加工企业、非关税区企业之间买卖的货物;以及无越南存在外国商人与越南企业之间买卖、并指定与另一越南企业交接货的货物。
- 第08/2015/ND-CP号议定第86条,经第18/2021/ND-CP号议定修改:就地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申报人办理相应的就地出口与就地进口手续,并对两端报关单的吻合负责。
- 增值税法(48/2024/QH15号)及出口货物指引:就地出口在满足合同、银行付款凭证与已办结就地海关报关单条件时,适用0%税率并退进项税。
- 税务管理法(108/2025/QH15号)及加工、出口生产货物管理制度:加工合同清算义务,以及事后检查时各方就地货物数量的核对。
情形一:按外国商人指定移交加工货物
这是该制度的源头情形。越南加工企业按加工合同为外国商人生产产品;完工后,外国商人不要求把产品出口到国外,而指定在越南境内把产品交给另一家越南企业——通常是买回产品的一方,或同一链条中进行下一道生产工序的一方。同组还包括为加工合同租赁的机器设备、加工合同的剩余原料物资、废料、废品按指定在越南移交。就海关而言,加工方办就地出口、接收方办就地进口;就加工合同而言,移交的数量清算入加工合同,作为产品出口的一种形式,条件是外国商人的指定须为书面,三方凭证链在数量、种类上必须绝对吻合。
情形二:与出口加工企业及非关税区买卖
出口加工企业与非关税区企业被视为单独的海关区域,其与内地市场的买卖关系即进出口关系。内地企业向出口加工企业出售原料、货物时,交易为就地出口:内地一方开立就地出口报关单,享受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内地企业向出口加工企业或非关税区购买货物时,交易为就地进口,买方如普通进口缴税。这是实际交易量最大的情形,也是0%税率条件出错最多的地方:内地卖方常忘记,要享受0%并退进项税,就地交易须备齐买卖合同、银行付款凭证、自己已办结的就地出口报关单以及买方相应的就地进口报关单——缺一个环节,税务机关就按适用普通税率的国内销售处理,并拒绝退税。
情形三:无越南存在的外国商人指定在越南交接货
第三种情形服务于这样的供应链:外国商人向一家越南企业买货、卖给另一家越南企业,而不在越南设立存在。货物按外国商人指定,直接自越南卖方交付越南买方;就地手续把该交易在法律上变成出—进口两个环节:卖方向外国商人就地出口,买方向外国商人就地进口。核心条件是外国商人确实在越南无存在——若商人在越南有办事处、分支机构或商业存在,交易有被重新定性为普通国内买卖的风险,从而改变两家越南企业的全部税务义务,并带来追缴与罚款。就两端的越南企业应要求交接货指定书、与外国商人的买卖合同及无存在的证明文件,与就地报关单档案一并保存。
两端手续与事后核对
第08/2015/ND-CP号议定第86条(经第18/2021/ND-CP号议定修改)把手续组织为一对:出口一方先办结就地出口手续,进口一方依据就地出口报关单与实际收货,在规定期限内开立就地进口报关单;两份报关单须在品名、编码、数量、价值上吻合,依电子海关系统的核对机制。就地货物无须经关口查验,但仍属风险管理范围:海关事后检查核对双方的仓账、合同与付款凭证以核实交易。常见运营错误包括:进口一方迟开就地进口报关单致使配对无法关闭;两端数量因重新包装而有差异却无纪要;以及出口一方以现金直接付款或经个人账户付款,丧失退税条件。每个错误在发生时都很小,在档案的稽查保存期内都会逐渐变大。
承包商税衔接点:远程咨询服务同样源头扣缴
“不跨境也适用国际交易制度”的逻辑同样适用于外国供应商远程为越南企业提供的咨询服务:服务消费地决定承包商税义务——下文问答将予澄清。
结论与建议
要使就地进出口干净运行,企业应:在开立首份报关单前依第35条确定正确的适用情形;锁定伙伴流程——就地出口与就地进口报关单是不可分离的一对,必须一同关闭;保存三层凭证组:合同与交接货指定、已办结的报关单对、以及为0%税率与退税目的的银行付款凭证;对外国商人指定交接货的情形,自始在档案中证明商人的无存在状态。就地理而言的就地,不等于法律上的简单。
常见问题
进口境外远程咨询服务,是否须登记承包商税?
会产生承包商税义务,而“登记”在实务中视供应模式经两个渠道之一办理。在传统承包商模式下——越南企业直接与境外顾问签约并付款——越南一方为代缴纳税人: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承包商合同,付款时扣缴税款,并依第80/2021/TT-BTC号通告提交01/NTNN表;这正是企业必须在首次付款前或付款时就每个承包商完成的登记与申报机制。在外国供应商机制下的跨境数字服务模式中,供应商经外国供应商电子门户自行登记、申报、缴税,越南一方在已有供应商门户缴税证据时不重复扣缴。不存在的方案是“谁都不用做任何事”:在越南消费的远程咨询服务始终在承包商税范围内,区别仅在履行义务的主体——企业必须在签约时确定正确渠道,因为选错渠道或导致重复缴纳,或导致无人缴纳、企业以付款方身份被追缴。
越南一方按什么顺序代为申报、扣缴并缴纳承包商税?
顺序包括按每份合同与每次付款衔接的五个步骤。第一步,签约时:确定承包商的收入类别(服务、特许权、利息、混合)、按总价或净价条款的应税营业额,以及现行框架下相应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税率。第二步,按规定向直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并申报承包商合同,作为开立承包商跟踪档案的依据。第三步,每次付款时:在支付给外国承包商的金额上扣缴承包商税,合同价为净价时还原为含税价,只把余额汇给承包商。第四步,申报并代缴:按每次发生或按月(依登记形式)填制随第80/2021/TT-BTC号通告颁发的01/NTNN表,提交税务机关,并在税务管理法规定的相应申报期期限内把已扣缴税款缴入国库。第五步,完善档案:把国库缴款单、已提交的申报表与合同、发票、银行凭证保存为费用档案——这是咨询费在企业所得税决算时可予扣除的条件。缺少第四步或第五步,是即便税款扣缴正确、费用也被剔除的最常见原因。
完全在境外为越南客户履行的服务,是否属承包商税范围?
属。承包商税的决定标准不是顾问在哪里办公,而是服务在哪里消费、收入与哪个市场相关。依现行框架——增值税部分依第103/2014/TT-BTC号通告,企业所得税部分自2026年3月12日起依第320/2025/ND-CP号议定——外国组织、个人向越南组织、个人提供并在越南消费的服务属承包商税对象,即便全部咨询活动(在线会议、报告撰写、数据分析)都在境外进行。越南团队用咨询报告作决策、运营工厂或在越南销售,正是“在越南消费”。反之,为越南一方境外活动服务——例如为境外分支机构就境外市场提供咨询并完全在越南境外消费——才在范围之外。对普通咨询服务,税负包括按应税营业额计5%企业所得税与5%增值税,由越南一方在付款时扣缴,或由外国供应商经外国供应商门户自行申报,视适用情形而定。
证明服务税款已扣缴、使费用合格的档案包括什么?
该档案必须同时证明两件事:服务真实,且承包商税已足额代缴。证明服务真实的一组包括:附明确总价或净价价格条款的咨询合同、外国供应商的发票、已交付的咨询报告或产品、验收纪要与同合同价值吻合的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已扣缴并缴纳的一组包括:在正确发生期向税务机关提交的01/NTNN表、载有正确章节与外国承包商税科目、且金额与付款凭证上已扣缴部分吻合的国库缴款单;以及在供应商经外国供应商门户自行缴税的情形下,供应商就该笔收入的确认与缴税证据。两组必须在金额、时间与相对方上吻合:扣缴不足、错期缴纳或缴款单无法与具体付款核对,都会使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决算时质疑费用的合格性;且即便费用被接受,少缴的税款仍会被追缴并加收滞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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