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是证书核发后公司真正的运营文件——而外资公司的大多数治理争议,都始于一份十分钟抄好的模板章程。 不要被外资企业章程的表面简单所迷惑:其后果贯穿项目整个生命周期,从税务、劳动到退出能力。
1. 现行法律框架
《企业法》59/2020/QH14是调整越南外资公司外资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的根本法律;外资企业章程中的项目仍受《投资法》143/2025/QH15调整,该法已于2026年3月1日取代61/2020号法律。 不要为外资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使用01/2021/ND-CP时期的表格:今天的企业登记框架是168/2025/ND-CP号法令。 与外资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相关的每一笔出资、资本转让与利润汇出,都必须依38/2026/TT-NHNN号通函经投资资金账户(ICA)办理。 外资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的税务层包括《税收征管法》108/2025/QH15与90/2026/TT-BTC号通函——两者已分别取代38/2019号法律与86/2024号通函。
2. 结合情形分析
第24条第2款的必备内容. 章程必须包含《企业法》59/2020第24条第2款列明的主要内容:名称与总部地址、经营行业、注册资本及其增减方式、创始成员或股东及其出资份额、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管理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的数量、职务与权限、决议通过程序与内部争议解决、终止与资产清算的依据。缺少其中任何一项,章程可能仍能提交,但会在企业发生争议最需要它的地方保持沉默。
能用模板吗,风险在哪里. 把模板用作起草框架是合法的,但模板通常在决定外资运营的四个点上保持沉默:重大决定的提高表决门槛、50-50合资无法通过决议时的僵局机制、出资的优先权与转让限制、法定代表人的指定以及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的签署分权。对外资企业,章程还必须与投资登记证书在行业、资本与出资进度上一致;章程与证书矛盾是非常常见的文书冲突来源。
双语章程与争议中的效力. 企业登记档案以越南语提交;外文文件必须依168/2025/ND-CP号法令附越南语译文。当两个章程版本理解不同时,越南国家机关与法院以越南语版本为准,除非各方另有对内部关系有效的约定。稳妥做法是逐条对照的双语章程、写明内部适用时哪个版本优先,并由具备法律能力的译者翻译而非机器翻译。
3. 实施顺序
申报实务表明,以下五步是档案的骨架:
- 先确定经营行业并核查市场准入条件,然后再讨论形式。
- 先定下期望的持股比例,再与该行业允许的外资持股上限对照。
- 先选形式与法人类型,然后才锁定资本与治理结构。
- 投资登记先于企业登记,适用于外资企业章程——但以出资入股、购买股份方式进入时除外,该方式有自己的顺序。
- 两证颁发后,外资企业章程必须开立投资资金账户(ICA,依据第38/2026/TT-NHNN号通知),使资金流不走错渠道。
4. 风险与实务提示
外资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中最昂贵的错误,是按母国习惯先定形式,之后才发现该行业在越南受准入限制。 在外资企业章程中,投资登记证颁发之后纠正错误永远比事前审查贵,因为改变形式意味着项目与企业登记要一起调整。 不要只算外资企业章程的进入成本:退出路径同样要测算,易进的形式未必易出,尤其是在合资企业中越南合伙人握有否决权时。
5. 给投资者的结论
实务结论:外资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答案——正确答案是与该项目的行业、持股比例和退出计划相匹配的那个。 在外资企业章程中,正确顺序是先锁定三个变量(行业、股比、由谁控制表决权),再签任何文件;这三者几乎决定了外资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的其余一切。
常见问题
外资公司章程必备内容有哪些?
《企业法》59/2020第24条第2款的内容:名称、总部、行业、注册资本、成员与出资份额、成员权利义务、管理结构、法定代表人、决议程序与争议解决、终止依据与资产清算。
能用现成的章程模板吗?
可以作起草框架,但必须补上模板常缺的点:提高表决门槛、僵局机制、转让限制与签署分权。章程还须与投资登记证书上的行业、资本与出资进度一致。
越英双语章程效力相同吗?
在越南机关面前不自动同等:档案依168/2025/ND-CP号法令以越南语版本为准。应在章程中写明内部适用时哪个版本优先,并逐条对照起草双语文本,避免两版理解分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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