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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招牌:规定与处罚

招牌是企业存在档案中最小的一项,却是检查组第一眼看到的东西——也是企业真在登记地址的最低成本物证。两层规则在此重叠:《企业法》强制在总部悬挂企业名称,《广告法》规定招牌的内容、尺寸与文字,并配有自己的处罚体系。

悬挂名称的义务与招牌强制内容

依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第37条第4款,企业名称必须悬挂于总部、分公司、代表处与经营地点。内容方面,第16/2012/QH12号《广告法》第34条第1款(2025年合并文本VBHN 88/VBHN-VPQH,已含第75/2025/QH15号修订)规定招牌必须有:直接主管机关名称(如有);与企业登记证完全一致的生产、经营单位名称;以及地址、电话。缺任何一项——最常见的是缺电话号码,或名称与营业执照不符——招牌再好看也不达标。

尺寸与位置方面:横招牌高度最高2米,长度不得超过建筑临街面宽度;竖招牌宽度最高1米、高度最高4米,但不得超过悬挂楼层的高度;招牌不得遮挡逃生与消防空间,不得侵占人行道、车行道影响公共交通。普通总部招牌不像大型广告牌那样需要广告许可;但超大招牌或附着于建筑的结构可能跨入户外广告通知或许可制度——规划大型临街招牌时要核查这条界限。

招牌上的外文与处罚体系

带外文的招牌须遵守《广告法》第18条的文字规则:越南文内容是标准,外文(专名、缩写、国际交易名称)必须置于越南文下方,字高不得超过越南文字的四分之三。只有英文或中文的招牌,或外文字大于越文字的招牌,是独立于内容错误之外、单独处罚的违法。

处罚方面:第87/2026/ND-CP号文化与广告领域行政处罚议定(2026年5月15日起生效,在该领域取代第38/2021/ND-CP号议定)对招牌未完整载明强制内容处以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罚款(个人标准;组织依该议定一般规则加倍),尺寸、文字与位置错误另有罚款并可强制拆除。企业登记一侧则重得多:未在总部、分公司、代表处、经营地点悬挂企业名称,依第122/2021/ND-CP号企业登记处罚议定第52条处以3,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罚款——此外还有虚拟办公室专题分析过的、地址被核查无经营企业时的税务后果。

实务:从第一天就挂对招牌

实务顺序:将招牌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逐字核对(包括企业类型与缩写);载齐四项内容——主管机关(如有)、企业名称、地址、真实在用的电话号码;在法定上限内选尺寸,位置不遮挡逃生通道;大楼有管理委员会的,施工前按楼规确认悬挂位置。分公司与经营地点各自需要一块达标招牌——总部的招牌不“覆盖”其他地点。

外资企业还需多一层核查:招牌上的国际交易名称须与登记的外文名称一致(企业档案中登记了外文名的情形),大楼内所有双语文字——从招牌到访客规则——都应保持越南文在上、外文在下且更小的 원칙,以免在跨部门广告检查中被挑错。

常见问题

在总部挂公司招牌是强制的吗?

是,两层强制重叠: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第37条第4款要求企业名称悬挂于总部、分公司、代表处与经营地点;第16/2012号《广告法》第34条规定招牌的强制内容。未在总部悬挂名称,依第122/2021/ND-CP号议定第52条处3,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罚款,且是触发税务核查企业未在登记地址经营的信号。

招牌必须有哪些内容?

依第16/2012号《广告法》第34条第1款:直接主管机关名称(如有);与企业登记证完全一致的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与电话。尺寸:横招牌最高2米,长不超过临街面;竖招牌宽最高1米、高最高4米但不超过悬挂楼层高度;招牌不得遮挡逃生、消防空间,不得侵占人行道、车行道。

不挂招牌罚多少?

两族不同的罚款:未在总部悬挂企业名称,依第122/2021/ND-CP号企业登记处罚议定第52条处3,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挂了但缺强制内容(缺电话、名称与营业执照不符),依第87/2026/ND-CP号文化广告处罚议定处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个人标准;组织加倍),该议定2026年5月15日生效并在该领域取代第38/2021号议定;位置、尺寸错误还可能被强制拆除。

招牌可以用外文吗?

可以,条件是按《广告法》第18条的文字规则:外文(专名、缩写、国际交易名称)必须置于越南文内容下方,字高不得超过越南文字的四分之三。只有外文的招牌,或外文置于上方且大于越文的,是独立违法并按广告处罚议定处罚。外资企业应把与营业执照一致的越南文名称作为招牌主行。

分公司与经营地点需要各自的招牌吗?

需要。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第37条第4款的悬挂义务适用于每个地点:总部、分公司、代表处与经营地点——每个地点都须在该地点本身设有符合第34条内容要求的招牌。任何地点缺招牌都会被独立处罚,并在税务或检查核查时削弱该地点的存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