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困难的融资轮次中,领投投资者越来越多地带来一个明显带有强制色彩的条款:pay-to-play(强制跟投)。不按比例购买新一轮股份的现有股东将被“降级”——他们的优先股被转换为普通股,失去清算优先权,失去反稀释,有时还失去董事会观察席位。被挤压的投资者问的第一个问题永远是:他们有权这样对我吗——越南法律允许一个惩罚不出更多钱的条款吗?答案位于越南企业法划得非常清楚的一条细界上:没有人能被迫在已承诺出资之外再出一分钱,但附着在老资本上的优先权是协议的产物——而协议可以预先规定,它们只在其持有人继续跟投时才存续。本文说明该机制在越南如何运作、必须记录在哪里才可执行,以及它在哪里变成对小投资者的过度胁迫。
法律界线:钱不能强迫,只能把后果附加在已约定的优先权上
出发点是《企业法》第59/2020/QH14号的一项基础原则:股东或成员的出资义务止于他们已承诺并登记的出资部分——第47条(有限公司)和第113条(股份公司)都围绕该承诺部分构建责任,任何公司机关都不能单方面把追加出资义务强加给不同意的股东。因此,任何写成“不跟投的股东必须缴罚款”或“被强制购买缺失的股份”的强制跟投版本,在结构上就是无效的。可以运行的版本走了一条更合法的弯路:优先权不是不可变的法定权利,它们是股份类别和协议的内容。优先股(表决优先股除外)可依《企业法》第120条的框架,在章程和股东大会决定允许时转换为普通股——而各方完全可以预先在章程中约定,这一转换事件自动与未按比例参加新一轮挂钩。此时,强制跟投并不“惩罚”任何人:它是股东本人在投资日就已接受的优先权存续条件,就像一份期权在其条件不再被满足时到期。较软的后果遵循同样的逻辑:失去后续轮次的反稀释、失去私人否决权、失去扩展的信息权——这些都是由股东协议产生的权利,因此股东协议有权为它们设定条件。
必须写在哪里才有效力,以及胁迫的边界
只活在条款清单或一封邮件中的强制跟投条款,在需要执行时几乎没用。它必须同时活在三层文件中。章程层:股东不跟投时把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机制必须是公司章程的内容,因为章程约束公司和每一位股东,而转换股份类别是《企业法》第120条框架下的公司行为——事件发生时股东大会的执行决定将以这一章程依据为基础。股东协议层:“不跟投”的精确定义(未在该轮买满自己的按比例份额)、比例如何计算、认购期限、哪些轮次计入(只有向外部投资者发行的轮次,还是也包括内部轮和过桥轮),以及完整的后果清单。股份系列条款层:优先股系列自身的条件必须重述转换机制,使后来的二级买家不能声称他们不知道。在小投资者一侧,文明的起草实务会装上自己的安全阀:被算作已跟投的最低参与门槛(例如因客观财务限制至少买到按比例的一定分数)、对低于小比例股东的豁免,以及排除明显被用作挤压工具的轮次(由多数方自己组织的异常低价内部轮)。没有这些安全阀,强制跟投仍然合法,但会变成在“人为制造危机”的轮次中剥夺小投资者优先权的工具——而那时小投资者应谈判拒绝签署,因为越南法律没有单独的少数股东保护机制来自动使一份他们自己批准过的章程无效。
强制跟投在越南的可行性:执行条件
- 只把后果附加在优先权上(股份类别转换、失去反稀释或否决权)——绝不写罚款或强制购买,因为出资义务止于已承诺部分。
- 把转换机制写进章程(《企业法》第120条框架),在股东协议中严格定义“不跟投”,并在系列条款中重述。
- 定义按比例份额、认购期限和哪些轮次计入(外部轮、内部轮、过桥轮)——这里的模糊是争议的第一来源。
- 为小股东装安全阀:最低参与豁免门槛,排除由多数方组织的异常低价内部轮。
- 记住它是双向的:该条款在后续轮次中若领投者自己不跟投,也会适用于领投者本人。
常见问题
老股东不追加出资就失去优先权,合法吗?
合法,前提是该机制事先被正确约定。越南法律不允许强迫股东在已承诺出资部分之外出钱,任何因不跟投而罚款的条款都站在非常薄弱的法律基础上。但优先权——清算优先权、反稀释、股东协议中的私人权利——是由各方和章程创设的内容,因此可以为它们设定条件:未按比例参加新一轮的优先股股东,其优先股被转换为普通股,私人权利终止,依据2020年《企业法》第120条提供程序框架的股份转换机制。其合法性在于它是在投资日被接受的条件,而不是事后强加的惩罚。
这一条款写在哪里才有效?
同时写在三层中才能可靠执行。公司章程必须包含股东不参加新一轮时把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机制,因为章程约束公司和每一位股东,并且是股东大会依《企业法》第120条执行转换的依据。股东协议承载操作定义:什么算不跟投、按比例份额如何计算、认购期限、哪些轮次计入,以及完整的后果清单。优先股系列的条件必须重述该机制,以约束后来的受让人。只写进条款清单,或只写进股东协议而章程保持沉默,转换会在公司层面恰恰在最需要时卡住。
小散户投资者会被过度挤压吗?
在法律上,这种风险是真实的,且没有自动安全阀:批准了含强制跟投章程的小投资者像其他股东一样受其约束,越南法律没有单独的机制仅因一条条款对少数方苛刻就使之无效。因此小投资者的保护层必须在签署时谈判:在比例门槛以下豁免;若买到按比例的最低分数即算作已跟投;把异常低价的内部发行排除在触发轮次定义之外;以及要求新一轮的通知足够提前并附文件以便有依据地决策。这些是咨询良好的交易中常见的安全阀起草做法——不是法定权利,所以一开始不谈判就等于没有。
强制跟投与反稀释有何不同?
这两种机制保护不同的东西,且经常一起出现。反稀释是一种价格机制:当新一轮以低于先前价格发行时,老优先股的转换价格被调整,以抵消持有人的稀释——它保护旧投资的价值。强制跟投是一种行为机制:它不关心价格高低,它把优先权的存续(通常包括反稀释本身和清算优先权)与股东是否在后续轮次中继续按比例出钱挂钩。一位被反稀释充分保护的股东,若在新一轮中置身事外,仍可能因强制跟投而失去那个反稀释本身。简单说:反稀释回答“新一轮之后我的旧投资值多少”,强制跟投回答“我必须做什么才能保住我的特权”。
本文已通过 FLAW AI Legal Council 质量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