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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的免税店:经营条件

免税经营企业的框架和条件

免税商品经营由第273/2026/ND-CP号法令规范,该法令于2026年7月7日颁布、自2026年8月21日起生效;该法令第22条第2款规定,第100/2020/ND-CP号法令自第273/2026/ND-CP号法令生效之日起失效,因此将第100/2020/ND-CP号法令作为现行框架的任何引用都不再成立。经营主体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有资格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第273/2026/ND-CP号法令第2条第5款)。与旧制度相比,根本变化在条件管理机制:财政部第82/2026/TT-BTC号通知以企业自我对照、自我公布达标取代海关在企业开业前的事前检查和资格认可——企业自行公布符合经营地点、商品仓库、信息管理系统和与海关在线连接的监控摄像头等标准,自我承诺、自我负责,海关则在事后检查阶段进行定期检查或基于风险管理的检查;企业不再符合已公布标准的,海关有权要求暂停货物进出该地点或停止经营。免税店销售的商品是从国外、非关税区或保税仓库暂时进口的商品,或允许流通的国内商品,在海关监管制度下上架销售,按免税机制尚未缴纳进口关税、特别消费税和增值税;只有当商品售予正确对象并按照买家的行程离开监管区时,免税状态才完成。因此,该行业的核心条件不在于资本,而在于海关合规能力:买家资格方面的任何偏差,或商品漏出监管系统,都会使免税商品变成税务违法商品。

免税店可以开设的地点

免税经营地点被严格锁定在与口岸和出入境行程相关的位置上,与第273/2026/ND-CP号法令第5条的购买渠道相对应。第一组位置在国际口岸的隔离区内——国际陆路口岸、国际联运火车站、海港和国际民用机场——服务于已完成出境或过境手续的出境、过境人员。第二组位置是内陆免税店:服务于等待出境、提前购买的人,但商品只能在其出境的国际口岸隔离区的提货柜台领取,以确保商品真正离开税收领土。第三组位置在从越南出境或抵达越南的国际航班飞机上,服务于该航班自己的旅客。第四组位置是国际民用机场限制区内服务入境旅客的商店,其特点是客户只能在完成入境手续后立即购买,离开限制区后不得再购买。内陆商店还服务于第5条第4款规定的在越南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对象。在这些位置之外,没有免税店服务于一般国内公众——一家市中心自称免税的商店,如果不属于为等待出境人员或特权豁免对象设立的内陆商店模式,就是在第273/2026/ND-CP号法令框架之外经营。

谁可以购买:第273/2026/ND-CP号法令第5条的对象

第273/2026/ND-CP号法令第5条按渠道规定买家和购买条件。第1款:完成出境、过境手续后的出境、过境人员以及等待出境人员——出境、过境人员在口岸隔离区的免税店购买;等待出境人员在内陆免税店购买,并在其出境口岸隔离区的提货柜台提货,或在国外提货。第2款:乘坐从越南出境的国际航班的旅客可在出境飞机上购买;乘坐抵达越南的国际航班的旅客可在执行抵达航班的飞机上购买。第3款:入境人员可在完成入境手续后立即在国际民用机场限制区的免税店购买,离开限制区后不得购买。第4款:在越南享有特权、豁免的对象可在内陆免税店购买,须出示免税定额簿,个人购买的还须出示外交部颁发的身份证。第5款:在国际航线海船上工作的船员可在海港或内陆的免税店购买,满足船员个人需求和船上共同生活需求。第5条第6款简化手续:如果买家个人信息可从国家人口数据库或专业数据库中调取,则买家无须出示纸质证件。购买定量按第6条执行:出境、过境人员、等待出境人员以及乘坐从越南出境的国际航班的旅客可不限数量和价值购买,但须自行负责进入入境国的手续和定量;抵达国际航班旅客和入境人员按第134/2016/ND-CP号法令第6条第1款、第2款的定额购买;特权豁免对象按第134/2016/ND-CP号法令第5条的定量购买;船员按第6条第4款的专门定额购买(每次靠港每人限量的酒类、烟草),用于在越南领海以外船上使用的组别按第6条第5款不限量购买。

越南人可以购买免税商品吗

可以——国籍不是第273/2026/ND-CP号法令中的排除标准;标准是买家按第5条的行程身份。出境旅游或出差的越南公民是出境人员,可以像其他每位旅客一样在隔离区商店购买。等待出境的越南公民也可以在内陆免税店购买,并在出境时在隔离区柜台提货。从国外入境的越南人可以在入境手续后立即的窗口内,在国际机场限制区的商店购买,定量按第6条。越南人不能做的是,在没有与交易挂钩的出入境行程的情况下,作为普通国内客户购买免税商品——免税商品不是面向国内市场的折扣零售渠道,将免税商品转入法定渠道之外的国内消费是税务和海关违法,将被相应处理。这一区别——按行程而不是按国籍——是理解越南整个免税模式的关键。

海关监管下的运营纪律

免税经营企业在第273/2026/ND-CP号法令第二章的连续监管环内运营:进入商店销售的商品执行专门的海关手续、检查和监管(第7条),与买家信息挂钩的销售数据在海关电子数据处理系统上管理,企业报送免税经营结算报告(第19条),并负责管理商品、向正确对象销售、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第23条第2款)。在地点条件方面,企业必须维持已按第82/2026/TT-BTC号通知公布的标准——包括在线连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24/24监控摄像头、图像数据至少保存六个月——并接受定期事后检查;不再符合标准的,可能被暂停货物进出该地点或停止经营,并在恢复经营前最多有六个月整改。该行业的典型违法包括向不合格对象销售、超定量销售、让商品不按买家行程离开监管区,以及销售数据记录不完整——都导致对错误售出商品的税收追缴和海关处罚,更严重的无法继续经营这一模式。对于希望进入该行业的投资者,正确的路径是从一开始就按已公布标准设计地点、仓库和信息系统,并及早与主管海关机关沟通,因为新机制虽取消事前认可,却把全部合规风险转移到企业的事后检查阶段。

常见问题

免税店的经营条件是什么?

条件包括:是第273/2026/ND-CP号法令(自2026年8月21日起生效,取代已失效的第100/2020/ND-CP号法令)下有资格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经营地点位于与口岸和出入境行程挂钩的允许位置。与旧制度不同,企业不再等待海关事前检查认可资格:根据第82/2026/TT-BTC号通知,企业自行公布符合地点、商品仓库、信息管理系统和与海关在线连接的监控摄像头等标准,自我承诺、自我负责,并接受定期事后检查。所售商品是暂时进口商品或在海关监管下放入免税销售区的国内商品,按免税机制尚未纳税。该法令没有单独设定法定资本;行业的门是海关合规和监管能力。

谁被允许经营免税业务?

根据第273/2026/ND-CP号法令第2条第5款,经营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有资格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在符合第82/2026/TT-BTC号通知标准的地点、在海关监管下经营。商品、与买家信息挂钩的销售数据和库存都处于监管环内:与海关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在线连接的信息系统、定期结算报告和从入库到销售可追溯的链条。不能达到并维持已公布标准的企业,将在事后检查中被暂停或停止经营,不能合法经营这一模式。

免税店可以设在哪里?

允许地点包括:国际陆路口岸、国际联运火车站、海港和国际民用机场隔离区内,供已完成出境、过境手续的人员使用;内陆免税店,供等待出境人员使用并在口岸隔离区设有提货柜台,也供特权豁免对象使用;从越南出境和抵达越南的国际航班上;以及国际民用机场限制区内供入境旅客使用的商店。在这些模式之外,没有免税地点服务于一般国内公众。

越南人可以购买免税商品吗?

可以,因为第273/2026/ND-CP号法令的标准是按第5条的旅行身份,而不是国籍。出境的越南公民可以在隔离区商店购买;等待出境的越南人可以在内陆商店购买,并在隔离区柜台提货;入境的越南人可以在入境手续后立即的窗口内,在机场限制区商店购买,定量按该法令第6条。反之,与交易没有出入境行程挂钩的越南人不属于合格买家,将免税商品转入国内消费是税务和海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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