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

承包商税年度汇算:哪些对象必须办理?

并非所有承包商都要年末汇算:决定因素是纳税方法

第20/2026/TT-BTC号通知自2026年3月12日起废止混合法后(此前按混合法签订的合同继续适用旧规至合同结束),越南承包商税现行两种方法。按直接法以收入比例计税的,越南方按次或按月代扣代缴,承包商的纳税义务在每个付款期即已完成,这类合同年末没有承包商税汇算档案;企业只需将已申报、代缴总额与付款凭证对账,供内部核查。

按申报法纳税的,是指在越南有常设机构、完整建账并登记按越南企业方式纳税的外国承包商:承包商(或其执行办公室)须像任何企业一样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期限为财政年度结束后第3个月的最后一日,依据第252/2026/ND-CP号议定第10条。这是承包商自身按利润办理的汇算,与越南方汇总全年已代缴税款完全不同。

特殊汇算时点:合同终止或停止经营

除申报法主体的年度汇算外,另一项强制汇算发生在承包合同提前终止或承包商停止在越南经营时:汇算申报须在终止之日起45日内提交,依据第252/2026/ND-CP号议定第10条。该义务用于结清整个合同的税款,包括按次直接法纳税的合同,以确定多缴退税或少缴补缴,在合同税务关系关闭前处理完毕。

企业与同一承包商有多份合同的,应在每份合同终止时分别汇算,不要等到年末合并办理,因为45日的期限自每份合同的终止日起独立起算。汇算后发现的多缴税款按FDI-LC-1177的机制退还或抵减。

常见问题

年末需要办理外国承包商税汇算清缴吗?

只有属于汇算范围的承包商才需要办理:按申报法纳税(有常设机构、完整建账)的承包商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按直接法纳税的合同在每次付款时义务已完成,年末不办汇算。

哪些对象必须办理汇算清缴?

两类对象:(1)在越南有常设机构并采用申报法的外国承包商——像越南企业一样汇算;(2)合同终止或停止在越南经营的所有承包商——办理合同结清汇算。按直接法代缴的越南方不属于年度汇算对象。

汇算清缴材料的提交期限是什么时候?

年度汇算材料最迟于财政年度结束后第3个月的最后一日提交;合同终止或停止经营的,期限为终止之日起45日,依据第252/2026/ND-CP号议定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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