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原则:付款前申报、预提时即适用、税务机关事后检查
在越南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享受免税、减税,采用申报机制,现以第95/2026/TT-BTC号通知为依据——该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替代关于协定适用程序的第205/2013/TT-BTC号通知。该机制分三拍:在向外国交易方支付收入之前,越南方(支付方或代扣方)向其直接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协定适用申报文书及条件证明材料;若材料显示条件满足——交易方是协定缔约国税收居民、是收入的受益所有人、且收入属协定作有利分配的类型——付款时的预提即按协定税率或免税执行;此后税务机关按事后检查机制审查档案,若条件不实,可拒绝待遇并按国内税率追补预提。本文是适用于各类可享协定收入的通用程序;按收入类别的承包商税减免深度内容另见FDI-LC-1169。
这一设计最重要的后果是:证明责任在申报时点的档案里,而不在一份批准决定里。企业不是“申请后等待”,而是自行适用并接受事后审查——条件不成立的,按其他预提错误一样被追缴并加收滞纳利息。
材料、受理机关,以及关于时间的诚实回答
申报材料包括:代扣方或纳税人的协定适用申报文书;收入取得方由外国税务机关就收入发生年度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其认证和公证翻译见FDI-LC-1226;产生收入的合同和凭证;以及证明取得方是收入受益所有人的材料。提交地点是直接管理越南代扣方的税务机关——这正是“提交到哪里”的答案:不是伙伴国税务机关,也不是财政部,而是管理越南支付方的税务机关,在每笔收入付款时点之前或按已申报的付款批次提交。
关于时间:由于这是申报机制而非许可机制,不存在事先审批的等待期——申报和材料齐备后的第一次预提即可适用协定待遇。该手续真正的“时间”在另外两头:企业准备条件材料的时间(尤其是申领并认证境外居民身份证明,通常是最长的一步),以及按通常追征时限运行的事后检查风险。若付款时点材料不齐,越南方必须先按国内税率预提,材料补齐后按规定办理退还或调整。
常见问题
依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申请免税、减税的程序是怎样的?
按第95/2026/TT-BTC号通知的申报机制:付款前,越南方将协定适用申报文书及条件材料(居民身份证明、合同、受益所有人证明)提交其直接主管税务机关;条件满足的,预提时即适用协定税率,并接受事后检查——承包商税的深度内容见FDI-LC-1169。
材料提交到哪里?
提交到直接管理越南代扣方的税务机关,在向外国交易方支付收入之前提交;不是提交到伙伴国,也不是财政部。
审批需要多长时间?
不存在事先审批等待期,因为这是申报机制:材料齐备申报后的第一次预提即可适用待遇;真正耗时的是申领并认证境外居民身份证明(FDI-LC-1226),以及之后的事后检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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