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与建设

越南未批准变更争议:承包商擅自变更能否获付款

工地上的经典情形:监理说“先干,手续后补”,承包商做完了,业主以未经批准变更为由拒绝付款。谁对谁错只取决于一件事:该指令是否以合同认可的形式留下了证据。

法律依据

  • 《建筑法》第50/2014/QH13号(经第62/2020/QH14号法律修订)
  • 第37/2015/ND-CP号法令(建筑合同,经第50/2021/ND-CP号法令修订)
  • 《民法典》第91/2015/QH13号

原则:未经批准,不予付款

第37/2015/ND-CP号框架下的建筑合同遵循这一原则:合同范围外的工作只有经业主(或经正式授权的人)按合同程序批准后才能实施并付款:提出变更、评估工程量/单价、书面批准、然后施工。承包商自行先干,就要承担该部分费用被全额拒绝的风险,无论该工作对工程多么必要。这一原则保护业主免受“逆向变更”——先干后逼付款。

实务中被接受的例外

通常会被权衡的三种例外:(1)紧急情况下(坍塌风险、安全、损害扩大)的现场口头指令,且承包商在合同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再次确认,业主/监理未提出异议;(2)按图纸/说明正确解读后,该工作本就属于原合同范围——那它根本不是变更,而是已包含在价格中的工作;(3)业主已验收、使用成果并直接受益——受益本身不产生自动付款权,但在许多案件中是主张公允价值付款的有力论据。

指令证据:胜负在工地文件上

承包商须汇集:记录指令的进度例会纪要、施工日志与监理日志、确认指令的邮件/函件、带时间的过程与成果照片,以及该部分工作的验收记录。业主则靠以下取胜:合同中关于变更批准权限的条款、证明指令人无权限的证据,以及其得知未批准施工时立即提出的书面异议。对双方的运营教训是:每条口头指令都必须在24至48小时内以书面“闭环”,承包商绝不应仅凭一句话就启动重大变更。

flaw.vn相关文章(编号FDI-LC-4759)介绍了本主题的一般框架——本文仅处理标题所限定的具体角度。

常见问题

承包商擅自做增加工程,能得到付款吗?

原则上不能:合同范围外、未经业主按合同程序批准的工作,费用风险由承包商承担。会被权衡的例外包括:在时限内以书面再次确认的紧急指令、正确解读后属于原合同范围的工作,以及业主已验收并使用成果的情形——此时获得公允价值付款的可能性更高,但绝非自动。

口头批准有效吗?

以合同授权的人为准:通常是业主或其在授权范围内的书面受托人。监理顾问的指令只有在合同/授权书赋予其该权力时才构成变更批准。这正是此类争议总是从阅读权限条款和工地授权文件开始的原因。

增加工程的单价如何计算?

汇集工地文件链:记录指令的会议纪要与日志、指令的书面/邮件确认(尤其是在合同期限内发出且未被异议的)、验收记录,以及业主使用成果的证据。没有任何书面确认的口头指令,是承包商最弱的位置。

如何控制增加工程?

最可靠的方法:确立工地规则——超过某一金额的变更“无书面,不施工”;24至48小时口头指令确认表;以及向监理和承包商双方公布的有权批准变更的人员名单。这三步能从源头消除大部分变更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