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项专利,许可合同可以给被许可人一个无人能进入的专属市场,也可以只给一张使用门票,而权利人可以把同样的门票卖给所有对手。独占与普通许可的区别不在名称,而在三个变量:还有谁能用、权利人自己还能不能用、谁能起诉侵权人。本文为在越南的外国投资者比较两种形式,并指出独占溢价何时值得付。
法律依据
第50/2005/QH11号《知识产权法》(经第131/2025/QH15号法律修订)自第142条起规制工业产权许可合同,并将许可分为:独占许可——在约定范围和期限内,连专利权人本人也不得使用、不得再许可他人;普通许可——权利人仍可使用并可许可多方;以及经权利人同意由被许可人转许可的分许可。
须划清一条边界:强制许可是国家在法定情形下决定的独立制度,不是谈判选项,不应混入这场商业比较。当外国权利人向越南公司许可专利并附带技术诀窍时,该交易同时构成技术转让,须结合经第115/2025/QH15号法律修订的第07/2017/QH14号《技术转让法》一并审视。
适用分析
在价格上,独占更贵,因为它卖两样东西:使用权和排他权。法律没有为溢价设定公式;它按被关闭市场的规模、期限以及权利人在该期间放弃其他许可的机会来定价。只有当被许可人确实能覆盖整个被关闭范围时,独占才值这个价——拿到全国独占却只在两个省销售,等于买了排他又让它空转。
在诉讼资格上,独占被许可人的地位强得多:独占范围内的侵权直接损害其利益,合同通常授权其自行起诉或要求权利人起诉。普通被许可人通常须通过权利人行动,因为其损失难以与整体市场分开。这一条必须在签约时确定;即使普通许可,也应写明侵权的通知与协作机制。
行动建议
选择形式之前,用市场数据回答:所申请的独占范围你能真正覆盖多少?独占需要多长才能收回许可费加市场建设成本?若答案仍模糊,阶梯结构通常更明智:先以普通许可开始,附带转换优先权和达到销售额里程碑后升级为独占的条款。
向越南子公司独占许可——涉及转让定价和承包商税的集团内部问题——已在flaw.vn发布的FDI-LC-1838一文中讨论。本文保留投资者在两种许可形式之间作一般选择的视角,不重复该内部架构。
常见问题
独占许可与非独占许可有何区别?
区别在三点。一是排他性:独占许可把约定范围只留给被许可人——权利人也不得自行使用或再许可他人;普通许可下权利人仍可使用并可许可多方。二是价格:独占更贵,因为它还买下了排除对手的权利。三是执法地位:独占被许可人通常被授权在其范围内自行处理侵权,普通被许可人则主要须通过权利人行动。这一分类位于《知识产权法》的许可合同条款中。
什么时候应选择独占许可(价格高多少)?
当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应选择独占:该技术是你所在细分市场的决定性竞争因素;你的分销能覆盖所申请的独占范围;期限足够长以收回投资。法律没有为溢价设定比例——它是权利人在合同期内让出该市场的价格,应从被关闭范围的预期收入计算,而不是接受一个凭感觉的倍数。若利用规模尚不确定,可按地域或使用领域谈判窄独占,并附在销售里程碑时扩张的条款。
独占被许可人有权起诉侵权人吗?
可以,前提是合同授予该权利。在独占许可中,范围内的侵权直接损害被许可人,合同惯例是明确写明:独占被许可人可自行起诉,或权利人须在被要求后的特定期限内起诉,否则被许可人可自行起诉。若合同沉默,执法会变得尴尬,因为起诉的根权利仍在专利权人处(依《知识产权法》)。因此侵权处理条款应在签约时就写进许可合同,而不是等侵权出现后再谈判。
独占许可提前终止怎么办?
提前终止依合同的终止条款和《民法典》关于合同终止的一般规则:终止方须有约定情形内的事由——如付款违约、超范围使用——并遵守通知程序。财务后果包括已为未利用期间支付的许可费、停止使用的义务以及用专利生产库存的处理,还有市场对权利人重新开放。对独占许可而言,提前退出会让市场立即回到权利人手中,因此独占被许可人应在原合同中谈判库存售罄的过渡期和未收回市场投资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