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DIFC的投资者看越南IFC时常带有一个错误预期:以为这里也是一个有自己法院和法律体系的”普通法孤岛”。越南IFC的设计完全不同——它是在越南法律底座上叠加的一层特殊机制,误解这一点会让整个合同结构都错位。
法律依据
根本差异:DIFC的独立法律体系与越南IFC的特殊机制层
迪拜DIFC是拥有独立民商法体系(普通法传统)的金融自贸区:DIFC有自己的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和劳动法,有以英语审理案件的自有法院(DIFC Courts),当事人甚至可以为没有区内物理存在的交易选择适用DIFC法律。进入DIFC的投资者,实际上是步入了一个位于大陆法国家内部的、高度独立的英语法律秩序。
第222/2025/QH15号决议下的越南IFC并不复制这一模式。中心是在胡志明市和岘港的统一法律实体,在越南法律体系内运行,享有决议授予成员的税收、外汇、劳动和争议解决方面的特殊机制与政策。运营机构依据决议第9条发布中心运营规程,但该规程不是一部独立的民法典,也不取代越南《民法典》《企业法》或《投资法》对中心内交易的适用。
争议、语言与货币:三个运行层面的差异
在争议方面:DIFC有配备国际法官、以英语进行程序的自有法院;越南IFC没有自己的法院体系——决议设立的是争议解决机构和中心内的国际仲裁中心,其裁决为终局,同时并存越南法院的一般管辖。其后果是:越南IFC合同中的争议条款必须主动向仲裁设计,因为若不做约定,争议将落入以越南语进行大陆法程序的越南法院。
在语言和货币方面:第222/2025号决议设置了允许在中心活动中使用英语的机制和面向成员的特殊外汇机制,向区域中心的惯例靠近——在那些中心,英语是默认工作语言且资本自由流动。但具体范围——哪些文件只需英语、哪些交易必须双语、资本流动的自由化程度——由运营规程和指导文件确定;在本文写作时,投资者不应假定每一笔交易都能享有与DIFC等同的自由度,尤其是有环节伸出中心之外的交易。
适用分析
对习惯普通法实务的投资者,三个思维调整最重要。第一,普通法的概念和合同结构(如带有独立救济体系的陈述与保证条款、信托)在越南大陆法体系中并不自动产生等同效力——IFC的合同仍须”翻译”成越南法律承认并可执行的结构。第二,判例在越南不是法律渊源:DIFC或伦敦式的判例论证不能替代对越南法规文本的正确援引。第三,为在越南的合同选择适用外国法,仍受越南关于涉外交易的限制——只应在交易属于可选择范围且已就可执行性取得意见时才作此约定。
作为回报,越南IFC拥有DIFC没有的优势:它位于一个大型制造经济体内部,是进入供应链和近一亿人口国内市场的直接门户,成员在享受特殊机制的同时无需把业务与所服务市场的法律体系割裂。因此,在两个中心之间的选择不是”哪套法律更好”,而是活动的位置选择:区域融资和纯金融交易适合DIFC;与越南的生产、市场和资产绑定的业务适合在岸的IFC。
行动建议
- 复核拟在IFC使用的全部普通法合同模板,在签署前把在越南法律中没有对应物的结构转换掉。
- 中心内合同的争议条款默认选择仲裁(优先中心内的国际仲裁中心),并附经就越南可执行性咨询的语言和准据法约定。
- 向运营机构书面确认每类档案的语言要求以及适用于自身交易的特殊外汇机制范围。
- 对有环节伸出中心之外的交易,不要假定DIFC标准的自由度;把交易按是否在特殊机制范围内分类 mapping。
常见问题
越南IFC与迪拜DIFC在适用法律上最重要的区别是什么?
DIFC拥有普通法传统的独立民商法体系和以英语审理的自有法院,形成高度独立的法律秩序。第222/2025/QH15号决议下的越南IFC没有自己的法律体系:中心内交易以越南法律(民事、企业、投资)为底座,再叠加决议授予成员的税收、外汇和程序方面的特殊机制。中心运营规程是运行规则,不是取代越南法律的法典。
越南IFC的争议通过什么机制解决,与DIFC法院有何不同?
越南IFC没有DIFC Courts意义上的自有法院。第222/2025号决议设立争议解决机构和中心内的国际仲裁中心——裁决为终局并具有执行力——同时并存越南法院的管辖。因此当事人需要在合同中主动约定仲裁;没有约定的,争议将按大陆法程序、以越南语在越南法院审理,与在DIFC Courts以英语诉讼的体验完全不同。
习惯普通法实务的投资者进入越南IFC时应注意什么?
三点:(1)普通法合同结构如陈述与保证体系或信托并不自动产生等同效力——必须转换成越南法律承认的结构;(2)判例在越南不是法律渊源,论证必须建立在法规文本之上;(3)为合同选择外国法受越南关于涉外交易的限制约束,约定前需要确认可执行性。此外,特殊机制范围之外的行政档案仍按越南通常程序和语言办理。
越南IFC的语言和货币使用与区域中心相比有何特殊之处?
第222/2025/QH15号决议设置了允许在中心活动中使用英语的机制和面向成员的特殊外汇机制,目标是对齐区域中心惯例。但这两种机制的具体范围——哪些文件只需英语、每类交易的资本流动和外币支付自由化程度——由运营规程和指导文件确定;投资者不应把DIFC等同标准(英语全面默认、资本自由流动)默认套用到每一笔交易上,尤其是有环节伸出中心之外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