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5月25日起,电力活动行政处罚依第133/2026/ND-CP号议定运作——该文书取代了适用十余年的第134/2013号议定的大部分电力内容。对自备发电企业——设有屋顶光伏、备用发电机组、自发自用系统的工厂——常见错误集中在电源通报/登记、超登记容量运行与以错误形式买卖电。本文阐述新框架改变了什么、自备发电企业的典型错误以及被处罚时的程序。
法律依据
新框架:第133/2026号议定取代第134/2013号议定的电力部分
关于电力领域行政处罚的第133/2026/ND-CP号议定自2026年5月25日起生效,废止第134/2013/ND-CP号议定(经第17/2022/ND-CP号议定修订)的核心电力条款,并对该领域作全面重构:违法行为、罚款水平、纠正措施与处罚权限按《电力法》61/2024与修订后的《行政违法处理法》重新安排。该领域最高罚款对组织达2亿越盾——高于旧框架水平。第31条过渡规则:议定生效前已实施并终了的违法行为,按行为时有效的框架处理;议定生效时仍在持续的行为,按第133/2026号议定处理。企业须按行为时间确定适用框架,而非对一切案件默认适用新框架。
自备发电企业在处罚框架中的位置
自发自用——尤其是自用屋顶光伏——同时受三层规则约束:(i)第58/2025/ND-CP号议定框架(取代第135/2024号议定)下的发展条件与电源通报/登记,以及第243/2026号议定下的余电出售上限;(ii)并网的技术与安全条件(电气装置规范、继电保护、未获许可不得向电网反送电);(iii)超出自用门槛活动(发电出售、区域内配电)的电力活动许可制度。任一层面的违规都可能按第133/2026号议定在相应行为组处理:电力活动不符合条件、并网与运行违规、不当买卖电、或未履行通报报告义务。
适用分析
自备发电企业的常见错误
实践中反复出现的五个错误:(1)在自发自用框架下安装屋顶光伏却未通报或通报不全;(2)超通报/登记容量运行——验收后悄悄增加组件或逆变器容量;(3)在没有余电机制与协议的情况下向电网反送电,或出售余电超过现行框架允许的比例上限(第243/2026号议定后的50%上限及其配套条件);(4)在场所内向第三方售电(出租厂房附带售电)而无相应的电力活动资格与许可证——该错误使场所租赁变成无证零售电力活动;(5)技术与安全档案缺失:无并网验收、设备变更未更新档案、发电机组与备用系统缺安全检验。每个行为的具体罚款位于第133/2026号议定的相应条款,须在作出违法记录时点核对。
处罚程序与申诉
标准顺序:发现行为时制作行政违法记录;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并附纠正措施(强制拆除违规部分、强制恢复至登记条件运行、如有非法所得则强制上缴)。企业对可陈述的案件有权在处罚决定作出前陈述,并有权在认为决定无依据时依《申诉法》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最先核查的两点是按行为时间的适用框架(第133/2026号议定第31条:2026年5月25日前已终了的行为按行为时框架)与新分级下决定人的权限。申诉期间,与电力安全相关的纠正仍应立即执行,因为电力安全风险独立于罚款争议。
行动建议
- 对每件在审事项,按行为时间(2026年5月25日前/后)确定适用框架。
- 审查全部自备电源:通报/登记、实际容量与档案的对照、余电处理机制。
- 若无相应电力活动资格,立即停止场所内向第三方售电的模式。
- 补齐技术档案:并网验收、安全检验、设备变更记录。
- 建立违法记录应对流程:按时陈述、核查权限与适用框架、有依据时申诉。
常见问题
自备发电企业常犯哪些错误、罚多少?
常见错误:在自发自用框架下未通报屋顶光伏电源;超登记容量运行;没有余电机制就向电网反送电或出售余电超比例上限;在场所内无证向第三方售电;缺验收与安全检验档案。罚款按第133/2026/ND-CP号议定相应条款执行(组织一般上限达2亿越盾)——具体数额须按行为与违规时适用框架核对。
新的电力活动处罚框架与之前相比有何变化?
第133/2026/ND-CP号议定(2026年5月25日生效)取代第134/2013号议定(经第17/2022号议定修订)的大部分电力内容:按《电力法》61/2024重构违法行为、罚款水平与权限,组织罚款上限达2亿越盾。第31条规定过渡:生效前已终了的行为按行为时框架;议定生效时仍持续的行为适用新框架。
自产屋顶光伏企业超登记容量运行会被如何处理?
超通报/登记容量运行违反自发自用电源的运行条件:企业可能按第133/2026号议定在相应行为组被处罚,并附纠正措施——强制将容量恢复至档案或完成调整手续,以及并网一端的技术—商业后果(电网单位可要求断开电源直至纠正)。企业应在被检查前自查实际容量与档案的一致性。
处罚程序如何、电力处罚决定如何申诉?
顺序:先制作违法记录,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附纠正措施的处罚决定。企业可在决定作出前陈述(适用于可陈述案件),并依《申诉法》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最先核查两点:第133/2026号议定第31条下按行为时间的适用框架,以及现行分级下决定人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