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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接受发票价格的条件

情景:一家外资企业从境外母公司进口零部件,发票价格比独立进口商进口同类零部件低约25%。海关发出估价质疑通知并邀请企业磋商。企业担心只要”存在关联关系”价格就必被否决——但法律并非如此规定。本文解析第39/2018/TT-BTC号通告第6条接受成交价格的四项条件,以及存在特殊关系时如何证明价格。

成交价格是第一顺位、优先适用的方法

在进口货物海关估价体系中,成交价格——货物销售出口至越南时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并按法定加减项调整——是第一种方法,优先适用。只有成交价格不满足条件时,才依次转用其他方法(相同货物价格、类似货物价格、倒扣价格、计算价格、合理方法)。因此发票价格既非”默认正确”也非”默认错误”:满足第39/2018/TT-BTC号通告第6条全部四项条件即可成立,企业越早准备证明档案,被转用其他方法的风险越低。

条件一与条件二:处置权与价格的独立性

第一项条件:买方对货物的处置或使用不受限制,越南法律规定的限制、限制转售地域的限制,或对货物价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例如卖方禁止买方转售至某一特定市场,通常不会破坏成交价格;但禁止买方按自身生产需要使用货物的条款则不同。第二项条件:销售或价格不附带无法就被估价货物确定价值的条件或对价——例如零部件价格以按无法定价的条件独家购买另一产品来”抵偿”。这两项条件审查的是交易结构:交易越”干净”、交叉条件越少,价格被接受的可能性越高。

条件三与条件四:转售收益与特殊关系

第三项条件:买方后续转售、处置或使用货物所得收益的任何部分,不得直接或间接归卖方所有,但可按规定作加价调整的除外(例如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许可费须计入)。第四项条件——争议最多:买卖双方不存在特殊关系;如存在,该关系未影响价格。许多企业理解错误的关键点是:存在特殊关系(母子公司、同一集团、控股关系等)并不会自动使成交价格失效。第39/2018/TT-BTC号通告第6条允许海关审查”销售情形”,并对照检验价格,判断该关系是否真正影响了价格。

存在特殊关系时如何证明:销售情形与检验价格

有两条证明路线。第一条是销售情形:证明关联方之间的定价方式与独立双方的议价方式相同——卖方对所有客户适用统一价目表,价格由成本加行业通常利润构成,交易符合一般商业惯例,集团定价政策全球统一适用。第二条是检验价格:成交价格若与海关先前确定的某一检验价格接近,即可被接受——检验价格包括向越南独立买方出售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或同期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倒扣价格、计算价格。支撑档案包括合同、价目表、付款记录、向独立客户的报价、集团定价政策文件,以及非常有用的转让定价文档——其中关于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结论是有分量的佐证。

价格仍被否决时:后果与应对

磋商后海关仍不接受成交价格的,将按下一方法确定价格并作出核定税额;税额差额须缴纳,适用时自原纳税期限届满起计滞纳利息;若被认定申报不实导致少缴税款,还可能按第169/2026/ND-CP号议定受处罚(该议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替代第128/2020/ND-CP号议定;在此日期前已结束的行为,依第169/2026号议定第39条仍适用第128/2020号议定)。企业仍有权对核定决定提出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实务经验表明,多数案件在企业第一次会谈就带齐销售情形档案时在磋商环节解决——反之,仅声称”价格由集团确定”而无单证,是发票价格被否决的最常见原因。

常见问题

1. 海关接受发票价格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第39/2018/TT-BTC号通告第6条,成交价格在同时满足四项条件时被接受:(1)买方对货物的处置、使用不受法定限制以外或对价值无实质影响限制以外的约束;(2)销售或价格不附带无法确定价值的条件或对价;(3)买方转售货物的收益不归卖方所有,但可按规定调整的款项除外;(4)双方不存在特殊关系,或该关系未影响价格。

2. 哪些情形下发票价格会被否决(关联、条件)?

违反第39/2018/TT-BTC号通告第6条四项条件之一时价格会被否决:买方处置权受绑定、价格附带无法量化的条件、卖方以不可调整的方式从转售中获益,或双方的特殊关系确实影响了价格。必须强调:仅存在关联关系本身不足以否决价格——海关须先审查销售情形和检验价格才能下结论。

3. 用什么单证证明成交价格?

用销售情形档案:合同、发票、银行付款记录;卖方同时适用于独立客户的价目表;相同或类似货物向第三方的报价和实际交易;集团定价政策;以及证明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文档。目标是表明关联方价格的形成方式与独立双方相同,或与海关认可的检验价格接近。

4. 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会被否决吗?

不会自动否决。价格偏低是海关启动审查和磋商的信号,但否决决定必须以不符合第39/2018/TT-BTC号通告第6条条件为依据,而不是单纯依据与参考价的差额。企业能用单证说明低价的合理理由(批量折扣、产品生命周期末期、市场进入策略、长期销售关系)的,价格仍可被接受。磋商后仍无法解释的低价,将按下一估价方法重新核定并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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