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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保险

在越南医疗机构的合规义务中,职业责任保险是最容易被遗漏的一项,因为它不出现在最初的活动许可证材料里。但这是一项独立的强制义务:机构必须为专业过失造成的损害购买诊疗责任保险,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或检查人员审核合规档案,缺少保单会立刻暴露。

强制义务及其法律来源

第102/2011/ND-CP号法令规定了诊疗责任保险制度,适用于在越南取得活动许可证的一切医疗机构,不区分内资还是外资。第15/2023/QH15号《诊疗法》在现行框架中继续保留这一义务,该法令下的分阶段强制时间表早已完成:医院最迟须在2015年底前投保,其他形式的机构最迟在2017年底前投保。

被保险人是医疗机构本身,保障与其及从业人员的赔偿责任挂钩。民营机构的保费由机构自有资金支付,保单必须在运营期间持续有效,因为保险只对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事故作出赔付。

承保范围与常见缺口

依第102/2011/ND-CP号法令第4条,保险赔付因机构从业人员的疏忽或不慎所致技术性专业过失,在诊疗过程中给患者造成的损害。超出该范围的事项,例如某些运营风险或法律费用,只有在机构与保险公司约定扩展保单时才予赔付。故意行为与许可证范围之外的执业不属于标准承保范围。

实际中最大的缺口在于事故发生在保单生效之前、或在两次续保之间的失效期之后,因为医疗损害往往在治疗很久之后才被发现并提出索赔。外资机构应选择与这一特点相匹配的报案与索赔条款,并确保每一位从业人员,包括合作医生与在机构工作的外国医生,都属于保单的被保险人范围。

处罚与未投保的真实风险

未购买强制责任保险构成医疗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事故发生时机构必须自行承担对患者的全部赔偿义务。严重事故的赔偿与纠纷解决成本可能超过多年保费的总和,这还没有计算对外国医疗品牌声誉的损害。

实践中,责任保险也是机构许多合作关系中的隐含条件:与其他医院的专业合作合同、与健康保险公司的服务合同以及企业体检项目,通常都要求提供有效的职业责任保单。因此缺少保单不仅是处罚风险,也是收入风险。

常见问题

外资医疗机构是否必须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必须购买。在越南取得活动许可证的一切医疗机构,包括外商投资机构,都必须依第102/2011/ND-CP号法令购买诊疗责任保险,该义务在第15/2023/QH15号《诊疗法》中继续保留。强制时间表已于2015年对医院、2017年对其他机构形式全部完成。

最低保险金额是多少?

第102/2011/ND-CP号法令并没有像法定资本规则那样,为所有机构设定一个统一的最低责任金额;保险责任限额由机构与保险公司在财政部指导框架内按机构的风险规模在合同中约定。因此谈判时,机构应按床位规模、就诊量与专科风险来确定足够大的限额,而不是去法律里找一个最低数字。

保险赔付哪些情形?

依第102/2011/ND-CP号法令第4条,保险赔付因机构从业人员的疏忽或不慎所致技术性专业过失,在诊疗中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法律费用等扩展范围只有在合同中约定才予赔付。故意行为与许可证范围之外的活动不属于标准承保范围。

不购买会被如何处罚?

未购买强制保险的机构会面临医疗领域的行政罚款,并且在事故发生时必须自行承担全部赔偿义务,没有保险公司赔付。此外,缺少保单还会使机构在许多专业合作合同与企业体检合同中失去资格,因此实际后果通常大于行政罚款本身。

给外资机构的结论

医疗责任保险是不分资本来源的强制义务,标准承保范围以第102/2011/ND-CP号法令下的专业过失损害为核心。真正要做细的不是随便买一份保单,而是按专科风险确定限额,并确保机构的每一位从业人员持续不断地在保障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