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FDI投资项目的12步清单

终止一个FDI投资项目,不仅仅是”把公司关掉”。对外国投资者而言,撤退决定背后是一连串法律义务:投资项目(与《投资登记证》——IRC挂钩)、企业(与《企业登记证》——ERC挂钩)、税务、用工、土地、资本账户。

遗漏任何一个环节,投资者都可能面临税务补缴、用工纠纷,甚至在公司已经”关掉”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仍被保留责任。下面的清单按照越南法律要求的正确顺序,完整列出12个步骤。您可以把它当作一张行动图——逐个勾选已完成的步骤,并准确知道哪个机关负责哪个步骤。

(本清单的PDF版本将依据以下内容设计,供您下载并内部使用。)


第1步. 作出终止项目的决定

需要做的工作:业主/成员理事会/股东大会开会,通过终止投资项目活动的决定;如在越南已无其他项目,同时决定解散企业。

相关机关:企业内部。

提示:这份决定是整个流程的”出生证明”。法律承认投资者自行决定终止投资项目活动的权利(2025年《投资法》第36条第1款a项)。之后向国家机关提交的所有文件都必须与该决定内容一致——决定日期是多个法定期限的起算点。


第2步. 全面梳理尚未了结的义务

需要做的工作:列出完整清单:欠税、欠缴社会保险、银行欠款、供应商欠款;仍在履行的合同(厂房租赁、服务、经销);应收账款;剩余资产。

相关机关:企业内部,配合会计/审计机构。

提示:企业只有在清偿全部债务及其他财产义务,且未处于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纠纷过程中,才能解散(2020年《企业法》第207条第2款)。另见:终止FDI项目时的纠纷。下文第税务决算和第提交解散申请步骤最容易在这里卡住,所以这一步梳理得越细越好。


第3步. 解除劳动合同,结清劳动者待遇

需要做的工作:通知并解除与全体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办结社会保险;收回并处理外国劳动者的劳动许可证。

相关机关:社会保险机构;省级人民委员会(根据2025年第219/2025/NĐ-CP号议定第4条第1款,劳动许可证的签发与收回属省级人民委员会职权——提交申请前请先向当地确认具体受理单位)。

提示:企业停止经营时,劳动合同依2019年《劳动法典》第34条第7款终止。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劳动者享有经济补偿金(第46条)。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双方必须结清与各自权益相关的全部款项;企业停止经营的,该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日(第48条第1款)。用人单位还必须办结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确认手续,并返还扣留的劳动者证件(第48条第3款a项)。对外国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或企业停止经营时,劳动许可证失效(第156条第2款和第7款),必须按规定收回。另见:终止FDI项目时的用工处理。


第4步. 税务决算

需要做的工作:申报并决算至停止经营时点的所有税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已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外国承包商税(如有)。

相关机关: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

提示:这是耗时最长、也是最容易产生补税风险的一步。税务机关可能在确认企业完成纳税义务前进行税务检查。应主动提前准备好账簿、发票、凭证,尽早与税务机关对接,而不是等到最后一刻。另见:解散、终止FDI项目时的税务决算。


第5步. 清理项目资产

需要做的工作:出售、清理项目的机器设备、库存及其他资产;收回应收账款;处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如项目系国家划拨或租赁的土地)。

相关机关:企业内部;土地管理机关(如涉及土地)。

提示:投资者按项目终止时资产清理的法律规定自行清理投资项目(2025年《投资法》第36条第4款;第96/2026/NĐ-CP号议定第66条第8款)。划拨或租赁土地的项目,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按土地法律处理。清理所得是下一步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因此”先清理、后偿债”的顺序必须仔细筹划。土地、厂房及地上资产的具体处理,另见:终止FDI项目时的土地、厂房。


第6步. 通知终止投资项目活动

需要做的工作: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登记机关提交:
– 终止投资项目活动的决定;
– 投资主张批准决定(如有);
– 《投资登记证》(IRC)原件(如有)。

相关机关:投资登记机关(工业区/经济区管委会或财政厅,取决于IRC的签发机关)。

提示:上述15个工作日期限及申请材料构成依据第96/2026/NĐ-CP号议定第66条第2款a项(该议定系2025年《投资法》的实施细则,自2026年3月31日起生效,取代第31/2021/NĐ-CP号议定)。自收到齐全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投资登记机关将项目终止事宜通知相关机关。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限——逾期可能面临投资领域的行政处罚。


第7步. 终止税号效力(在解散联办机制内)

需要做的工作:在企业登记机关的解散申请联办流程中,同步准备并办理税号效力终止手续——这不是”先办完税务再提交解散申请”的两个割裂程序。

相关机关: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联办机制)。

提示:终止税号效力是企业解散时税务登记的内容之一(2025年《税收管理法》第10条第1款)。现行机制为联办:企业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解散申请,信息同步转至税务机关,在同一处理流程中完成税务决算和税号效力终止手续(第90/2026/TT-BTC号通知第13条)。企业完成纳税义务后,税务机关发出通知,企业凭此继续在企业登记机关正式办结解散申请。自税务机关公告税号效力终止之日起,税号不得再用于经济交易。联办流程的时间节点依据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64条:企业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公示信息并将企业状态变更为”正在办理注销登记”(第2款);税务机关在2日内反馈(第5款);企业登记机关在5日内将状态更新为”已注销”(第5款)。注意:分支机构、代表处必须在企业提交解散申请前先停止经营(第4款)。


第8步. 终止IRC效力

需要做的工作:跟进投资登记机关对项目终止申请的处理(该机关自收到齐全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机关);IRC依法终止效力。

相关机关:投资登记机关。

提示:对于已获颁IRC的项目,《投资登记证》自终止投资项目活动的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效力(第96/2026/NĐ-CP号议定第66条第2款d项)。妥善保存与投资登记机关的全部往来文件——这是项目已依法终止的证据,对后续步骤和档案保存都不可或缺。


第9步. 关闭投资资本账户,将资金汇出境外

需要做的工作:通过在越南的外国投资资本账户,将全部剩余投资资金及其他合法收入汇出境外,随后关闭账户。

相关机关:开立资本账户的获准银行。

提示:投资项目结束、清理或终止时,外国投资者必须通过资本账户将资金汇出境外(第38/2026/TT-NHNN号通知,自2026年8月18日起生效,取代第06/2019/TT-NHNN号通知——旧称”直接投资资本账户”/DICA已不再使用)。企业因解散而必须关闭投资资本账户的,剩余资金及其他合法收入的汇出,依据第38/2026/TT-NHNN号通知关于账户开立、关闭与使用的规定执行——操作前应直接核对文本(或与开户的获准银行沟通)。注意:资金汇出境外须在企业已按各案材料足额履行纳税义务之后。获准银行在汇款前会核查材料、凭证及交易目的——因此需准备齐全、与税务决算材料一致的单证。另见:FDI资金汇回:投资资本账户与外汇管理。


第10步. 提交企业解散登记申请

需要做的工作:在清偿全部债务后,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企业解散登记申请。

相关机关:省级企业登记机关。

提示:不要把发送解散决定拖到流程最后。法律要求:自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解散决议/决定及会议纪要必须送达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劳动者(2020年《企业法》第208条第3款)——并向社会公开。这是独立的有期限义务,应在决定通过后立即履行(与税务决算同步进行),不得等其他步骤完成。清偿全部债务后,法定代表人自清偿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解散登记申请(第208条第7款)。申请材料包括:解散通知、资产清理报告、债权人名单及已清偿债务数额(第210条第1款)。


第11步. 公示解散信息

需要做的工作:确保解散决议/决定在国家企业登记信息门户公示,并在总部、分支机构、代表处张贴公开。

相关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国家企业登记信息门户)。

提示:公示不仅是程序——也是保护投资者免受债权人或合作方日后以”不知道”企业正在解散为由提出索赔的手段。若企业尚有未清偿的财务义务,解散决议及债务清偿方案还必须送达每位债权人及有利害关系的人(第208条第3款)。


第12步. 归档保存材料

需要做的工作:完整、系统地归档终止过程的全部材料:终止决定、与国家机关的往来文件及复函、税务材料、用工材料、资产清理凭证、税号终止确认、资本账户关闭确认。

相关机关:内部(解散后受托保管档案的人)。

提示:已解散的企业不再具有法人资格去”解释”税务机关日后的检查——解散后(如有)对纳税义务的复核遵循税收管理法律的规定。另请注意:解散申请材料不准确、弄虚作假的,管理人、法定代表人须连带清偿未解决的劳动者权益、未缴税款及其他未清偿债务,并对自提交解散申请之日起5年内产生的后果承担个人责任(2020年《企业法》第210条第3款)。一套完整的档案是唯一剩下的”盾牌”——应同时保存纸质版和电子版,并明确指定保管人及保管期限。


本专题延伸阅读

  • 在越南解散FDI企业——外国投资企业解散的详细分步流程
  • 终止FDI投资项目——区分项目终止与企业解散;IRC收回程序
  • FDI撤资:破产、解散还是转让?——比较退出方案,从一开始就选对
  • FDI解散与项目终止问答——关于企业解散和FDI项目终止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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