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企业法》:对越南并购与公司治理的影响

第76/2025/QH15号修订《企业法》的法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其若干变化直接触及越南企业法2025 并购实务:越南首次以法律形式界定受益所有人,对股息定义仅作措辞调整,收紧私募公司债发行条件,并调整向股东返还出资的条件。本文梳理对越南并购交易中买方、卖方及董事会冲击最大的新规要点。

目录

一、法律概览

第76/2025/QH15号法律由第十五届国会于2025年6月17日通过,修订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经第03/2022/QH15号法律修订),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与以往偏重程序的修订不同,本轮修订聚焦三大主线:(一)通过受益所有人制度提高企业实际所有权的透明度;(二)完善支撑估值与利润分配的基础定义(股息;出资份额与股份的市场价格);(三)对私募债融资实施财务纪律约束。三条主线都直接决定一笔并购交易如何设计、如何尽调、如何交割。

第3条规定了过渡安排:2025年7月1日前登记成立的企业,在下一次办理企业登记内容变更时同步补充受益所有人信息(企业也可主动提前补充)。

二、重要新规

(一)首次法定界定”受益所有人”——对并购影响最大的变化

新增第4条第35款界定:法人企业的受益所有人,是指实际拥有企业注册资本或对企业行使控制权的自然人,不包括国家独资企业中的直接所有人代表,以及股份公司、两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本代表。

与该定义配套,企业新增两项义务:

  • 内部义务(新增第8条第5a款):收集、更新、保存受益所有人信息,并依要求向有权国家机关提供;
  • 资料保管义务(新增第11条第1款h项):企业应当将”企业受益所有人名单(如有)”作为企业文件资料予以保存——这是第11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保管义务,不是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申请文件(第20–23条)的组成部分。
  • 认定标准已有法令规定(第168/2025/ND-CP号议定第17条,2025年7月1日施行):(1)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上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以上的自然人;(2)对下列事项中至少一项的通过享有控制权的自然人:任免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委员会多数或全部成员及董事长、成员委员会主席;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章程修订;管理组织架构调整;公司重组或解散。上述标准经第296/2026/ND-CP号议定第3条修订并扩大(2026年7月23日施行)——包括直接与间接合并持股情形,以及具有亲属关系或以合同约定共同实施控制的自然人群体。

新旧对比: 2025年7月1日之前,越南企业法没有受益所有人概念,实际所有权只能通过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第14/2022/QH15号《反洗钱法》)间接穿透。如今,透明度义务直接落到了每一家企业身上。

对并购的影响: 买方不再需要透过多层法人架构去“猜测”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越南并购交易法律尽职调查必须新增强制性工作模块:核验已申报的受益所有人名单,对照实际股权链条及可能存在的委托、代持安排。在股权购买协议中,卖方应就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作出保证——此处若有瑕疵,可能在交割后引发法律风险,尤其当买方为须在本国履行报告义务的外国投资者时。

(二)股息定义:仅作措辞调整,并非扩大适用范围

经修订的第4条第5款:”股息是指按股份以货币或其他资产形式支付的税后利润。”

新旧对比: 原定义(《2020年企业法》第4条第5款)原文为:”股息是指按股份以现金或其他资产形式支付的净利润”——非现金分配(”其他资产”)的范围原先就已存在。第76/2025号法律仅作措辞调整:”净利润”→”税后利润”,”现金”→”货币”;所谓”扩大非现金分配范围”的早期解读并不准确。

对并购的影响: 鉴于定义范围基本未变,本项更多属于措辞与实务层面的影响,而非实质性变化:交易各方应核查原有合同如何援引法定定义,避免”净利润”与”税后利润”之间的衔接偏差;同时——作为此前本就应当采取的良好实务——所有自2025年7月1日起签署的股权购买协议应在合同中自行定义”允许分配的股息”(Permitted Dividends),明确分配形式与上限,而非单纯依赖法定定义。

(三)“出资份额、股份的市场价格”——统一的估值基准

修订后的第4条第14款细化了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

  • 上市/登记交易的股票:定价日前连续30个交易日的平均交易价格,或买卖双方协议价格,或评估机构确定的价格;
  • 其余出资份额、股份:最接近的前一时点的市场交易价格,或协议价格,或评估机构确定的价格。

对并购的影响: 该定义成为企业法下强制估值情形的统一法律依据:异议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份(《企业法》第132条)、成员要求公司回购出资份额、实物出资的作价等。在谈判中,双方可援引该标准作为估值分歧时的“锚”,减少方法论之争。

(四)收紧私募公司债——总负债不得超过净资产5倍

第1条第19款(修订第128条)新增:非公众股份公司私募发行公司债须满足一项新增条件——总负债(含拟发行债券)不得超过发行人所有者权益的5倍,以发行前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为准。例外情形包括:国有企业、为房地产项目发债的企业、信贷机构、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保险经纪企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

新旧对比: 2025年7月1日前,非公众公司私募发债主要受按期偿债、经审计财报、财务安全比率等条件约束,没有5倍净资产的硬性杠杆上限。

对并购的影响: 以目标公司或SPV发行私募债为交易融资的收购架构(acquisition financing)将受到明确的杠杆限制。越南的类LBO交易须在架构设计阶段就重新测算债资比,贷款方也会重点审查上一年经审计财报。过渡安排:2025年7月1日前已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发行信息披露文件的批次,继续按旧规执行。

(五)向股东部分返还出资——并非新设,且仍属减资

需要纠正一种极具误导性的解读:股东大会决议向股东返还部分出资——公司连续经营满2年以上且能够足额清偿债务及其他财产义务的——这一机制早在《2020年企业法》第112条第5款a项就已存在,属于股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之一。第76/2025号法律(第1条第17款a项、b项)仅明确了时间条件的计算(不计入暂停经营期间),并增设了一种新情形:按可赎回优先股股票载明条件返还出资。

换言之:退还出资仍属于减少注册资本,而非”无需减资”的撤资方式或规避减资程序的通道;反向解读是错误的,可能误导交易。

对并购的影响: 该机制仍是交割后资本重组的有用工具(优化资本结构、分步收购中向创始股东付款),但必须正确理解为附带全部法定条件与程序的注册资本减少;”经营满2年””足额清偿债务”两项前提须在尽调中认真核实。

(六)其他值得关注的公司治理新规

  • 股东大会召集: 明确股东/股东团体要求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所需信息、随附材料与证据);董事会不召集的,股东可在随后30日内自行召集,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这是并购后出现治理僵局时小股东的重要武器。
  • 干部、公职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可在科学、技术、创新与数字化转型领域设立企业、出资并参与管理(修订第17条)——为科技类并购、事业单位分拆带来了新的股权架构可能。
  • 虚报注册资本被进一步收紧:认缴后未实缴又不办理变更登记、故意对实物出资错误估值等行为被更明确地规制——买方应核实目标公司出资的实际到位情况,而不能只看企业登记证书。

三、对并购交易的实际影响

买方:

  • 法律尽调范围必然扩大:受益所有人核验、实缴出资核查、私募债发行空间测算、以往非现金利润分配的复核。参见越南并购交易法律尽职调查。
  • 股权购买协议中的保证与赔偿条款应新增:受益所有人信息保证、私募债杠杆上限合规保证、交割前不存在变相资产转移保证。

卖方与目标公司:

  • 并购法律准备工作(卖方尽调)须包括:完善受益所有人名单、更新股东名册、从实际所有权角度复核关联交易。
  • 若计划在出售前通过私募债重组,须在5倍净资产上限内重新测算。

并购后的公司治理:

  • 新股东应修订公司章程,落实受益所有人义务、新的股东大会召集机制,以及与股息新定义相适应的利润分配政策。
  • 在企业合并中,存续/新设公司须承继并更新各参与方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四、行动事项与时限

序号行动事项时限对象
1梳理并编制受益所有人名单,在企业内部作为文件资料予以保存(第11条第1款h项的文件资料保管义务,非登记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按第3条过渡安排,在下一次登记变更时同步补充受益所有人信息2025年7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在下一次登记变更时同步办理所有企业
2更新外国投资者法律清单:新增受益所有人、实缴出资、私募债空间模块立即——适用于所有在谈交易买方、顾问律师
3复核股权购买协议范本:增加“允许的股息”定义、受益所有人与债券杠杆保证立即——适用于2025年7月1日后签署的协议买卖双方
4在5倍净资产上限内重新测算拟用私募债的融资架构作出新的发行决策前发行人、承销安排方
5修订公司章程:受益所有人义务、股东大会召集、股息政策最近一次股东大会/成员会议并购后的公司

五、有待观察的不确定事项

  • 受益所有人认定标准已在法令层面明确: “等待实施细则”的说法是错误的且已经过时——第168/2025/ND-CP号议定第17条(2025年7月1日施行)规定了认定标准:注册资本或有表决权股份25%(直接或间接持有)门槛,以及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控制权标准;第296/2026/ND-CP号议定第3条(2026年7月23日施行)已对上述标准作出修订和扩大。实务中,”间接持有”与”控制权”标准的适用——特别是多层持股架构——在不同登记机关之间仍可能存在差异;企业应直接对照上述两部议定,并持续跟踪后续适用指引。
  • 违反受益所有人义务的罚则: 修订法律未明确未收集、未更新或提供虚假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具体行政处罚标准,须关注企业登记领域行政处罚议定的出台。
  • 2025年7月1日前签署的合同: 签署在生效日前、交割在生效日后的股权购买协议,在过渡期内的分配适用何种股息定义?答案取决于各合同自身的定义选择,须逐案审查,不宜套用统一规则。

六、常见问题

(一)2025年《企业法》何时生效?第76/2025/QH15号法律于2025年6月17日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成立的企业,应在下一次办理企业登记内容变更时补充受益所有人信息。
(二)2025年《企业法》下的受益所有人是指谁?指实际拥有法人企业注册资本或对企业行使控制权的自然人(新增第4条第35款),不包括国有资本代表。企业有义务收集、更新、保存该信息,并在主管机关要求时提供。登记实务参见[越南企业受益所有人登记](https://flaw.vn/zh/shou-yi-suo-you-ren-deng-ji-ce-qi-ye-zai-yue-nan/)。
(三)私募公司债发行有什么新变化?非公众股份公司私募发行公司债新增条件:总负债(含拟发行债券)不得超过发行人所有者权益的5倍(以发行前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为准),国有企业、信贷机构、证券公司、保险企业及房地产项目发行人等特殊情形除外。
(四)股息定义的措辞调整对并购交易有何影响?股息现定义为以货币或其他资产形式向每股支付的税后利润——但原定义同样包含”其他资产”。并购各方的实际工作在于使合同措辞与新定义衔接,并继续坚持此前就应采取的良好实务:在SPA中自行定义”允许分配的股息”(形式与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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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件

  • 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企业法》若干条款,2025年6月17日通过,2025年7月1日施行)。
  • 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经第03/2022/QH15号法律修订)。
  • 第168/2025/ND-CP号议定(企业登记,2025年7月1日施行;经第296/2026/ND-CP号议定修订,2026年7月23日生效)。
  • 第296/2026/ND-CP号议定(修订、补充第168/2025/ND-CP号议定企业登记若干条款,2026年7月23日施行)。
  • 第14/2022/QH15号《反洗钱法》(2023年3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