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企业法》:对越南并购与公司治理的影响
第76/2025/QH15号修订《企业法》的法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其若干变化直接触及越南企业法2025 并购实务:越南首次以法律形式界定受益所有人,对股息定义仅作措辞调整,收紧私募公司债发行条件,并调整向股东返还出资的条件。本文梳理对越南并购交易中买方、卖方及董事会冲击最大的新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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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概览
第76/2025/QH15号法律由第十五届国会于2025年6月17日通过,修订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经第03/2022/QH15号法律修订),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与以往偏重程序的修订不同,本轮修订聚焦三大主线:(一)通过受益所有人制度提高企业实际所有权的透明度;(二)完善支撑估值与利润分配的基础定义(股息;出资份额与股份的市场价格);(三)对私募债融资实施财务纪律约束。三条主线都直接决定一笔并购交易如何设计、如何尽调、如何交割。
第3条规定了过渡安排:2025年7月1日前登记成立的企业,在下一次办理企业登记内容变更时同步补充受益所有人信息(企业也可主动提前补充)。
二、重要新规
(一)首次法定界定”受益所有人”——对并购影响最大的变化
新增第4条第35款界定:法人企业的受益所有人,是指实际拥有企业注册资本或对企业行使控制权的自然人,不包括国家独资企业中的直接所有人代表,以及股份公司、两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本代表。
与该定义配套,企业新增两项义务:
- 内部义务(新增第8条第5a款):收集、更新、保存受益所有人信息,并依要求向有权国家机关提供;
- 资料保管义务(新增第11条第1款h项):企业应当将”企业受益所有人名单(如有)”作为企业文件资料予以保存——这是第11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保管义务,不是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申请文件(第20–23条)的组成部分。
- 认定标准已有法令规定(第168/2025/ND-CP号议定第17条,2025年7月1日施行):(1)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上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以上的自然人;(2)对下列事项中至少一项的通过享有控制权的自然人:任免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委员会多数或全部成员及董事长、成员委员会主席;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章程修订;管理组织架构调整;公司重组或解散。上述标准经第296/2026/ND-CP号议定第3条修订并扩大(2026年7月23日施行)——包括直接与间接合并持股情形,以及具有亲属关系或以合同约定共同实施控制的自然人群体。
新旧对比: 2025年7月1日之前,越南企业法没有受益所有人概念,实际所有权只能通过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第14/2022/QH15号《反洗钱法》)间接穿透。如今,透明度义务直接落到了每一家企业身上。
对并购的影响: 买方不再需要透过多层法人架构去“猜测”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越南并购交易法律尽职调查必须新增强制性工作模块:核验已申报的受益所有人名单,对照实际股权链条及可能存在的委托、代持安排。在股权购买协议中,卖方应就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作出保证——此处若有瑕疵,可能在交割后引发法律风险,尤其当买方为须在本国履行报告义务的外国投资者时。
(二)股息定义:仅作措辞调整,并非扩大适用范围
经修订的第4条第5款:”股息是指按股份以货币或其他资产形式支付的税后利润。”
新旧对比: 原定义(《2020年企业法》第4条第5款)原文为:”股息是指按股份以现金或其他资产形式支付的净利润”——非现金分配(”其他资产”)的范围原先就已存在。第76/2025号法律仅作措辞调整:”净利润”→”税后利润”,”现金”→”货币”;所谓”扩大非现金分配范围”的早期解读并不准确。
对并购的影响: 鉴于定义范围基本未变,本项更多属于措辞与实务层面的影响,而非实质性变化:交易各方应核查原有合同如何援引法定定义,避免”净利润”与”税后利润”之间的衔接偏差;同时——作为此前本就应当采取的良好实务——所有自2025年7月1日起签署的股权购买协议应在合同中自行定义”允许分配的股息”(Permitted Dividends),明确分配形式与上限,而非单纯依赖法定定义。
(三)“出资份额、股份的市场价格”——统一的估值基准
修订后的第4条第14款细化了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
- 上市/登记交易的股票:定价日前连续30个交易日的平均交易价格,或买卖双方协议价格,或评估机构确定的价格;
- 其余出资份额、股份:最接近的前一时点的市场交易价格,或协议价格,或评估机构确定的价格。
对并购的影响: 该定义成为企业法下强制估值情形的统一法律依据:异议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份(《企业法》第132条)、成员要求公司回购出资份额、实物出资的作价等。在谈判中,双方可援引该标准作为估值分歧时的“锚”,减少方法论之争。
(四)收紧私募公司债——总负债不得超过净资产5倍
第1条第19款(修订第128条)新增:非公众股份公司私募发行公司债须满足一项新增条件——总负债(含拟发行债券)不得超过发行人所有者权益的5倍,以发行前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为准。例外情形包括:国有企业、为房地产项目发债的企业、信贷机构、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保险经纪企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
新旧对比: 2025年7月1日前,非公众公司私募发债主要受按期偿债、经审计财报、财务安全比率等条件约束,没有5倍净资产的硬性杠杆上限。
对并购的影响: 以目标公司或SPV发行私募债为交易融资的收购架构(acquisition financing)将受到明确的杠杆限制。越南的类LBO交易须在架构设计阶段就重新测算债资比,贷款方也会重点审查上一年经审计财报。过渡安排:2025年7月1日前已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发行信息披露文件的批次,继续按旧规执行。
(五)向股东部分返还出资——并非新设,且仍属减资
需要纠正一种极具误导性的解读:股东大会决议向股东返还部分出资——公司连续经营满2年以上且能够足额清偿债务及其他财产义务的——这一机制早在《2020年企业法》第112条第5款a项就已存在,属于股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之一。第76/2025号法律(第1条第17款a项、b项)仅明确了时间条件的计算(不计入暂停经营期间),并增设了一种新情形:按可赎回优先股股票载明条件返还出资。
换言之:退还出资仍属于减少注册资本,而非”无需减资”的撤资方式或规避减资程序的通道;反向解读是错误的,可能误导交易。
对并购的影响: 该机制仍是交割后资本重组的有用工具(优化资本结构、分步收购中向创始股东付款),但必须正确理解为附带全部法定条件与程序的注册资本减少;”经营满2年””足额清偿债务”两项前提须在尽调中认真核实。
(六)其他值得关注的公司治理新规
- 股东大会召集: 明确股东/股东团体要求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所需信息、随附材料与证据);董事会不召集的,股东可在随后30日内自行召集,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这是并购后出现治理僵局时小股东的重要武器。
- 干部、公职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可在科学、技术、创新与数字化转型领域设立企业、出资并参与管理(修订第17条)——为科技类并购、事业单位分拆带来了新的股权架构可能。
- 虚报注册资本被进一步收紧:认缴后未实缴又不办理变更登记、故意对实物出资错误估值等行为被更明确地规制——买方应核实目标公司出资的实际到位情况,而不能只看企业登记证书。
三、对并购交易的实际影响
买方:
- 法律尽调范围必然扩大:受益所有人核验、实缴出资核查、私募债发行空间测算、以往非现金利润分配的复核。参见越南并购交易法律尽职调查。
- 股权购买协议中的保证与赔偿条款应新增:受益所有人信息保证、私募债杠杆上限合规保证、交割前不存在变相资产转移保证。
卖方与目标公司:
- 并购法律准备工作(卖方尽调)须包括:完善受益所有人名单、更新股东名册、从实际所有权角度复核关联交易。
- 若计划在出售前通过私募债重组,须在5倍净资产上限内重新测算。
并购后的公司治理:
- 新股东应修订公司章程,落实受益所有人义务、新的股东大会召集机制,以及与股息新定义相适应的利润分配政策。
- 在企业合并中,存续/新设公司须承继并更新各参与方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四、行动事项与时限
| 序号 | 行动事项 | 时限 | 对象 |
|---|---|---|---|
| 1 | 梳理并编制受益所有人名单,在企业内部作为文件资料予以保存(第11条第1款h项的文件资料保管义务,非登记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按第3条过渡安排,在下一次登记变更时同步补充受益所有人信息 | 2025年7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在下一次登记变更时同步办理 | 所有企业 |
| 2 | 更新外国投资者法律清单:新增受益所有人、实缴出资、私募债空间模块 | 立即——适用于所有在谈交易 | 买方、顾问律师 |
| 3 | 复核股权购买协议范本:增加“允许的股息”定义、受益所有人与债券杠杆保证 | 立即——适用于2025年7月1日后签署的协议 | 买卖双方 |
| 4 | 在5倍净资产上限内重新测算拟用私募债的融资架构 | 作出新的发行决策前 | 发行人、承销安排方 |
| 5 | 修订公司章程:受益所有人义务、股东大会召集、股息政策 | 最近一次股东大会/成员会议 | 并购后的公司 |
五、有待观察的不确定事项
- 受益所有人认定标准已在法令层面明确: “等待实施细则”的说法是错误的且已经过时——第168/2025/ND-CP号议定第17条(2025年7月1日施行)规定了认定标准:注册资本或有表决权股份25%(直接或间接持有)门槛,以及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控制权标准;第296/2026/ND-CP号议定第3条(2026年7月23日施行)已对上述标准作出修订和扩大。实务中,”间接持有”与”控制权”标准的适用——特别是多层持股架构——在不同登记机关之间仍可能存在差异;企业应直接对照上述两部议定,并持续跟踪后续适用指引。
- 违反受益所有人义务的罚则: 修订法律未明确未收集、未更新或提供虚假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具体行政处罚标准,须关注企业登记领域行政处罚议定的出台。
- 2025年7月1日前签署的合同: 签署在生效日前、交割在生效日后的股权购买协议,在过渡期内的分配适用何种股息定义?答案取决于各合同自身的定义选择,须逐案审查,不宜套用统一规则。
六、常见问题
(一)2025年《企业法》何时生效?
第76/2025/QH15号法律于2025年6月17日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成立的企业,应在下一次办理企业登记内容变更时补充受益所有人信息。(二)2025年《企业法》下的受益所有人是指谁?
指实际拥有法人企业注册资本或对企业行使控制权的自然人(新增第4条第35款),不包括国有资本代表。企业有义务收集、更新、保存该信息,并在主管机关要求时提供。登记实务参见[越南企业受益所有人登记](https://flaw.vn/zh/shou-yi-suo-you-ren-deng-ji-ce-qi-ye-zai-yue-nan/)。(三)私募公司债发行有什么新变化?
非公众股份公司私募发行公司债新增条件:总负债(含拟发行债券)不得超过发行人所有者权益的5倍(以发行前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为准),国有企业、信贷机构、证券公司、保险企业及房地产项目发行人等特殊情形除外。(四)股息定义的措辞调整对并购交易有何影响?
股息现定义为以货币或其他资产形式向每股支付的税后利润——但原定义同样包含”其他资产”。并购各方的实际工作在于使合同措辞与新定义衔接,并继续坚持此前就应采取的良好实务:在SPA中自行定义”允许分配的股息”(形式与上限)。需要为您的企业做合规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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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版本
参考文件
- 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企业法》若干条款,2025年6月17日通过,2025年7月1日施行)。
- 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经第03/2022/QH15号法律修订)。
- 第168/2025/ND-CP号议定(企业登记,2025年7月1日施行;经第296/2026/ND-CP号议定修订,2026年7月23日生效)。
- 第296/2026/ND-CP号议定(修订、补充第168/2025/ND-CP号议定企业登记若干条款,2026年7月23日施行)。
- 第14/2022/QH15号《反洗钱法》(2023年3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