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者收购越南公司:7个法律特别注意事项
中国投资者收购越南公司是东南亚最活跃的并购资金流之一:中国企业拓展供应链、转移产能、寻找增长市场。但与通常只面对一道关口——越南法律——的西方投资者不同,中国投资者必须同时满足两层合规:中国方面的对外直接投资(ODI)审批和越南方面的投资审批。任何一层缺失都可能导致交易卡在付款环节、拖延数月,甚至无法交割。
本文总结中国投资者收购越南公司时最具特色的7个法律注意事项,附中越法律框架对比表和越英中三语术语表,便于双方团队使用统一语言协作。
目录
一、概览:两层合规
多数外国投资者进入越南只需顾一头:满足越南法律。中国投资者不同——他们还带着“娘家的法律行李”:
- 中国层面(对外):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须经过ODI审批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NDRC)、商务部(商务部/MOFCOM),以及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SAFE)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没有这些审批,资金不能合法汇出中国。
- 越南层面(对内): 资金就绪后,交易仍须满足越南对外国投资者的全部条件:市场准入条件、出资购股登记、反垄断审查、土地条件。
两层并行但相互独立:办完ODI不等于免除越南手续,反之亦然。正确策略是从谈判阶段就双线启动,而不是按顺序办理。
关于中国资本流入越南的大背景,请参见中国企业在越南扩张战略中的越南和从中国投资越南:开局就要设计好的关键法律问题。
二、中越法律框架对比表
| 对比维度 | 中国(投资者方面) | 越南(目标公司方面) |
|---|---|---|
| 对外/外国投资审批 | ODI审批视情形而定:发改委备案或核准 + 商务部备案或核准 + 按外管局规定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取决于投资主体、规模、行业领域及地方 | 三种情形下须在变更成员、股东前办理出资、购股登记(第143/2025号法律第21条;承继自2020年《投资法》第26条) |
| 市场准入条件 |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适用于流入中国的资本) | 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条件(第143/2025号法律第8条)——按目标公司行业核对 |
| 反垄断审查 | 经营者集中申报(市场监管总局)——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门槛(2024年修订已提高) | 经营者集中申报(第35/2020号政令第13条)——符合四项标准之一即须申报(企业/关联企业集团;预计集中前一财政年度):在越南境内资产≥30000亿越盾;在越南境内销售收入或采购额≥30000亿越盾;交易金额≥10000亿越盾;合并市场份额≥20%(信贷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适用单独门槛) |
| 土地与国家安全 |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针对流入中国的资本);ODI:敏感行业/国家管理 | 土地条件(第21条第2款c项)+ 目标公司在岛屿、边境、海岸拥有土地时的登记义务(第21条第3款c项) |
| 外汇与支付 | ODI资金须在完成适用的核准备案手续后方可汇出;按外汇管理规定在银行办理登记 | 通过直接投资资本账户支付;遵守国家银行外汇管理规定 |
| 税务与转让定价 | 中国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越中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承包商税(FCT);与中国母公司交易的转让定价风险 |
| 受益所有人及反洗钱 | 按中国反洗钱规定披露受益所有人;经香港、新加坡架构受重点审查 | 第76/2025号《企业法》受益所有人定义及义务(第4条第35款);第14/2022号《反洗钱法》 |
上表说明一个现实:两国法律逻辑相似(管住资本进出、维护安全、反洗钱),但具体程序完全不同。不能用在中国做境内并购的经验推导越南的程序。
三、值得注意的相似点
在讲差异之前,先记下这些有助于双方团队快速协作的相似点:
- 两国都有反垄断审查: 超门槛交易都须申报并在交割前获得意见——“签完即交割”在两边都不存在。
- 两国都严格管理外汇: 中国管资金流出,越南通过资本账户管资金流入流出。收购对价必须走合规通道。
- 两国都在收紧受益所有人披露: 经香港、新加坡或BVI的多层架构都必须“穿透”到最终自然人。
- 两国都有投资领域的国家安全工具: 越南是土地与国防安全条件,中国是安全审查与敏感领域管理。
四、七个特别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一:在承诺付款前完成中国ODI审批
这是第一条,因为它是导致中国投资者交易停滞最常见的原因:资金尚未获准汇出中国。
中国ODI体系有三大支柱:
- 发改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按备案或核准机制管理境外投资项目,取决于项目规模和敏感程度;
- 商务部: 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活动,同样实行备案或核准;
- 外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管理外汇登记——资金须在银行完成登记后方可汇出。
实践中须注意:
- 并非所有交易都须以核准形式走完三道门: 按投资主体、项目规模、行业领域及敏感程度,适用备案或核准机制;外汇登记在完成发改委、商务部手续后按外管局规定在银行办理。须为每笔具体交易确定正确的适用机制,不能机械套用同一公式。
- ODI程序耗时较长(通常以月计),且取决于企业注册地的省市——各地实践差异可能很大。
- 很多交易停滞是因为中国买方在ODI审批未完成的情况下签署了付款承诺很紧的合同——导致违约或被迫重新谈判。
- 建议: 将“完成ODI审批”列为股权购买协议的先决条件,设置明确的延期机制;双方达成原则性一致后立即启动ODI程序,不要等到签署正式合同。
注意事项二:按第143/2025号《投资法》办理越南出资、购股登记
自2026年3月1日起,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取代2020年《投资法》。第21条要求外国投资者——包括中国投资者——在下列三种情形下须在变更成员、股东前办理出资、购买股份/出资份额登记:
- 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从事市场准入有条件行业企业的持股比例上升;
- 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超过50%注册资本——包括两种子情形:从50%及以下增至50%以上,以及已超50%后再增持。注: 两种子情形已在2020年《投资法》第26条第2款b项中明文列出——系承继,非143/2025号法律新规;
- 目标公司在岛屿、边境地区、海岸地区或其他影响国防安全区域拥有土地使用权——无论持股比例。注: 该土地触发情形同样已存在于2020年《投资法》第26条第2款c项;2025年法律仅更新行政区划名称——非新规。
详见2025年《投资法》:出资、购股审批(新旧法对比)及实务指引外国投资者在越南的并购审批。
对中国投资者的特殊之处:很多交易收购的是海岸工业区内的制造企业(扩建后的北宁、海防、广宁、巴地头顿等)——须在尽调阶段就核查目标公司是否拥有触发第21条第3款c项的土地使用权,因为这是与持股比例无关的独立登记义务。
注意事项三:不要忘记两国的反垄断审查
常见错误:只想到投资审批,忘了反垄断(经营者集中)。
- 越南方面: 根据第35/2020/ND-CP号政令第13条,符合四项标准之一即须向国家竞争委员会申报——以企业或其所属关联企业集团在预计集中前一财政年度计:(i) 在越南境内资产30000亿越盾以上;(ii) 在越南境内销售收入或采购额30000亿越盾以上;(iii) 经营者集中交易金额10000亿越盾以上;(iv) 相关市场合并市场份额20%以上。注意信贷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适用单独门槛。获得竞争机关意见前不得交割。
- 中国方面: 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适用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门槛——注意门槛已按2024年修订提高,须对照现行数字而非旧数字。
对大型中国集团(全球年营收数百亿美元),触发一侧门槛的可能性很高。反垄断筛查应从第一天就列入尽调清单,不能拖到签约前才发现。
注意事项四:土地与国防安全——越南的“敏感区域”
这是与在中国做境内并购最大的不同。越南法律把投资条件与目标公司的土地位置挂钩:
- 第143/2025号法律第21条第2款c项:外国投资者在岛屿、边境地区乡坊特区、海岸地区乡坊受让土地使用权须满足土地法规定;
- 第21条第3款c项:目标公司已在上述区域(或其他影响国防安全的区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外国投资者无论持股比例都须办理出资、购股登记。
对中国投资者的实践意义:
- 制造、物流、能源项目常与海岸或近边境土地绑定——正是“敏感区域”。
- 法律尽调必须覆盖目标公司的全部土地使用权证:位置、土地类型、面积、期限——参见越南并购交易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 “其他影响国防安全的区域”标准尚无细则——目标公司土地位置可能敏感的,建议在签署强约束力文件前先咨询投资登记机关。
注意事项五:穿透股权架构——受益所有人与反洗钱
中国投资者常用多层架构: 中国母公司 → 香港/新加坡中间公司 → 越南公司。越南现行法律不允许躲在中间层后面:
- 第76/2025号《企业法》(2025年7月1日施行)首次定义受益所有人(第4条第35款),并规定披露、更新义务(第8条第5a款);
- 第14/2022/QH15号《反洗钱法》要求金融机构和报告主体在交易中核实受益所有人。
实际后果:
- 越南银行在开立资本账户、汇出购股款时会要求穿透到最终控制的自然人——须尽早准备股权架构图和受益所有人身份文件。
- 经香港/新加坡的架构不能规避出资、购股登记:外资持股超50%的经济组织再向其他经济组织出资、购股,仍须满足外国投资者条件(第143/2025号法律第20条)。
- 详见2025年《企业法》对并购与公司治理的影响。
注意事项六:劳动与并购后治理——“买完”才是开始
很多中国投资者把全部精力放在“买”上,但更大的风险在并购后阶段:
- 劳动: 重组人员前必须审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会及经济补偿/裁员补偿义务。越南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远超外国投资者的预期——并购后未按法定程序大规模裁员可能引发长期争议。
- 治理文化: 中国企业常见的集中决策、快速拍板模式需要“本土化”,以符合越南法律框架(成员大会/股东大会职权、法定代表人、公章)。
- 持续合规: 收购完成后,越南公司须维持受益所有人披露、投资报告、纳税申报——应从接管第一天就建立合规体系。
注意事项七:税务、转让定价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中越跨境交易永远伴随三层税务难题:
- 越南税务: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尤其是承包商税(FCT)——针对从越南向境外支付的款项(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等)。收购对价结构和交割后支付安排应作FCT优化设计。
- 转让定价: 并购后越南公司通常与中国母公司/关联公司频繁交易(采购原料、支付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这是税务稽查风险最高的区域——须准备完整的同期资料。
- 越中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可降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但须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并履行通知程序。
- 中国税务: 来自越南子公司的所得(股息、股权转让所得)可能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须从交易架构阶段就协调两国税务顾问。
五、按交易阶段的建议
第一阶段:正式谈判前
- 有明确意向后立即启动中国ODI程序(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
- 对目标公司做初步筛查:是否涉及市场准入有条件行业?是否有敏感区域土地?规模是否触发反垄断门槛?
- 准备股权架构图和穿透到最终自然人的受益所有人文件。
- 对照外国投资者进入越南市场的法律清单。
第二阶段:谈判与交割
- 将“完成ODI审批”“完成出资、购股登记”列为合同先决条件。
- 开展全面法律尽调:土地、劳动、税务、合规、受益所有人——参见外国投资者在越南出资、购买股份。
- (如超门槛)申报经营者集中,与其他审批并行跟踪。
- 按两国外汇规定设计经合规资本账户的付款机制。
第三阶段:交割后
- 更新企业登记、披露受益所有人、开立/申报资本账户。
- 建立合规体系:定期投资报告、纳税申报、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 制定交割后100天的人员与治理整合计划。
六、常见风险
| 序号 | 风险 | 后果 | 防范 |
|---|---|---|---|
| 1 | 忘记或延迟中国ODI审批 | 资金无法汇出,违反付款承诺 | 第一天就启动ODI;列为先决条件 |
| 2 | 把“关系”思维套用到越南行政程序 | 进度拖延、成本增加 | 准备完整材料,通过当地律师办理 |
| 3 | 跳过反垄断筛查 | 交割后被叫停或处罚 | 确定交易规模后立即筛查门槛 |
| 4 | 未核查目标公司在敏感区域的土地 | 触发意料之外的登记义务;延误 | 法律尽调中审查全部土地使用权证 |
| 5 | 经港/新多层架构但未准备受益所有人文件 | 银行拒绝开立资本账户/汇款 | 尽早准备穿透式股权架构图 |
| 6 | 并购后未按法定程序重组人员 | 集体劳动争议,影响生产 | 签约前审查劳动事项;制定100天整合计划 |
七、有待观察的不确定事项
- 中国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2024年修订(提高)——本文未列具体数字,适用前须对照现行文本。
- 具体ODI程序(备案还是核准)取决于交易规模、行业及中国企业注册地省市——各地实践可能不同。
- 国务院令第837号《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2026年7月1日施行)第15条新设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对外投资进行安全审查,这是新增的一层合规义务。该制度刚刚设立,审查范围、具体程序及执行机关尚待实施细则明确;大型交易或敏感行业应密切跟踪。如需评估您的交易是否属于审查范围,请联系FLAT——热线0988424851。
- “其他影响国防安全的区域”标准(第143/2025号法律第21条第3款c项)尚无细则。
- 受益所有人量化标准已有规定——第168/2025/ND-CP号政令第17条(直接/间接持股25%或控制权门槛),经第296/2026/ND-CP号政令第3条修订扩大(2026年7月23日施行)——剩余开放点是多层架构实践适用及违反披露义务的处罚——参见2025年《企业法》对并购与公司治理的影响。
- 第24/2026/QH16号法律修订《投资法》(据报2026年8月24日颁布,2027年3月1日施行)可能进一步调整出资、购股规则——提示: 目前仅有二手来源,尚未核对原文;发布前须经律师核实。
- 《投资法》第二次修订草案(财政部起草,拟于2026年10月国会第二次会议提交,预计2027年1月1日施行——据hmplaw.vn):此为草案,尚未颁布;如通过,可能在第24/2026/QH16号法律施行前改变2027年法律格局。
- 发改委《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026年8月21日至9月20日的公开征求意见已结束,截至2026年9月27日尚未颁布。草案新增报告义务: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境外再投资报告、前期工作情况报告(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或涉及外交活动的项目,须在开展重要前期工作前10个工作日报告)、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并将适用主体扩展至居民个人。如正式出台,ODI程序可能发生较大变化——须跟踪并更新本文。
八、常见问题
(一)中国投资者收购越南公司前需要办理ODI审批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实践中几乎总需要。资金合法汇出中国前,中国企业通常须完成发改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手续——按投资主体、规模、行业领域及地方适用备案或核准机制——并在银行按外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并非所有交易都须以核准形式走完三道门;但未完成适用于自身情形的手续,资金无法合法汇出——这是交易卡在付款环节最常见的原因。
(二)收购越南公司需要办理出资、购股审批吗?
视情形而定。根据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第21条(2026年3月1日施行),外国投资者在下列情形须在变更成员、股东前办理登记:(1)导致在市场准入有条件行业企业的外资持股比例上升;(2)导致外资持有超过50%注册资本——包括已超50%后再增持;(3)目标公司在岛屿、边境、海岸地区或影响国防安全区域拥有土地使用权。注:三种情形均承继自2020年《投资法》第26条第2款——并非143/2025号法律的新规。详见外国投资者在越南出资、购买股份。
(三)交易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吗?
如符合第35/2020/ND-CP号政令第13条四项标准之一——在越南境内资产30000亿越盾以上;在越南境内销售收入或采购额30000亿越盾以上;交易金额10000亿越盾以上;或合并市场份额20%以上(以企业/关联企业集团在预计集中前一财政年度计;信贷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适用单独门槛)——须向国家竞争委员会申报并在交割前获得意见。中国也有独立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适用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门槛(2024年修订提高)。
(四)经香港、新加坡架构可以规避手续吗?
不可以。越南机关看实质:外资持股超50%的经济组织再向其他经济组织出资、购股,仍须满足外国投资者条件(第143/2025号法律第20条)。第76/2025号《企业法》下的受益所有人披露义务穿透多层架构适用。
(五)收购完成后在劳动和税务方面须注意什么?
劳动方面:重组人员前审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会及经济补偿义务。税务方面:评估越南公司与中国母公司交易的转让定价风险,适用越中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并核查跨境支付的承包商税义务。
九、越英中术语表
| 越南语 | English | 中文 |
|---|---|---|
| Nhà đầu tư nước ngoài | foreign investor | 外国投资者 |
| Góp vốn, mua cổ phần | capital contribution, share acquisition | 出资、购买股份 |
| Chấp thuận góp vốn, mua cổ phần | approval/registration of capital contribution and share acquisition | 出资、购股审批(登记) |
| Giấy chứng nhận đăng ký đầu tư (IRC) | Investment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IRC) | 投资登记证 |
| Chủ sở hữu hưởng lợi | beneficial owner | 受益所有人 |
| Tập trung kinh tế | economic concentration | 经营者集中 |
| Đầu tư trực tiếp ra nước ngoài (ODI) | 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 (ODI) | 对外直接投资(ODI) |
| Đăng ký ngoại hối | foreign exchange registration | 外汇登记 |
| Thẩm định pháp lý | legal due diligence | 法律尽职调查 |
| Hiệp định tránh đánh thuế hai lần | double taxation avoidance agreement (DTA) |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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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投资者收购越南公司,需要把中国的ODI审批与越南的投资程序衔接配合好——一个环节出问题可能拖垮整个交易。联系FLAT——热线 0988424851,为您全面审查交易的法律义务,从第一天就设计双层合规路线图。
参考文件
- 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2025年12月11日通过,2026年3月1日施行)。
- 第76/2025/QH15号《企业法》(2025年7月1日施行);第168/2025/ND-CP号政令(第17条:受益所有人标准;2025年7月1日施行);第296/2026/ND-CP号政令(第3条修订、扩大受益所有人标准;2026年7月23日施行)。
- 2018年《竞争法》;第35/2020/ND-CP号政令(2020年5月15日施行)。
- 第14/2022/QH15号《反洗钱法》(2023年3月1日施行)。
-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2026年4月17日通过,李强总理2026年5月5日签署,6月1日公布,2026年7月1日施行)——中国首部专门规范对外投资的行政法规;第12条延续现行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框架(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第15条新设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待出);第34条规定施行日期。
- 中国对外投资法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ODI外汇管理规定(外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