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者收购越南公司:7个法律特别注意事项

中国投资者收购越南公司是东南亚最活跃的并购资金流之一:中国企业拓展供应链、转移产能、寻找增长市场。但与通常只面对一道关口——越南法律——的西方投资者不同,中国投资者必须同时满足两层合规:中国方面的对外直接投资(ODI)审批和越南方面的投资审批。任何一层缺失都可能导致交易卡在付款环节、拖延数月,甚至无法交割。

本文总结中国投资者收购越南公司时最具特色的7个法律注意事项,附中越法律框架对比表和越英中三语术语表,便于双方团队使用统一语言协作。

目录

一、概览:两层合规

多数外国投资者进入越南只需顾一头:满足越南法律。中国投资者不同——他们还带着“娘家的法律行李”:

  • 中国层面(对外):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须经过ODI审批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NDRC)、商务部(商务部/MOFCOM),以及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SAFE)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没有这些审批,资金不能合法汇出中国。
  • 越南层面(对内): 资金就绪后,交易仍须满足越南对外国投资者的全部条件:市场准入条件、出资购股登记、反垄断审查、土地条件。

两层并行但相互独立:办完ODI不等于免除越南手续,反之亦然。正确策略是从谈判阶段就双线启动,而不是按顺序办理。

关于中国资本流入越南的大背景,请参见中国企业在越南扩张战略中的越南和从中国投资越南:开局就要设计好的关键法律问题。

二、中越法律框架对比表

对比维度中国(投资者方面)越南(目标公司方面)
对外/外国投资审批ODI审批视情形而定:发改委备案或核准 + 商务部备案或核准 + 按外管局规定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取决于投资主体、规模、行业领域及地方三种情形下须在变更成员、股东前办理出资、购股登记(第143/2025号法律第21条;承继自2020年《投资法》第26条)
市场准入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适用于流入中国的资本)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条件(第143/2025号法律第8条)——按目标公司行业核对
反垄断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市场监管总局)——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门槛(2024年修订已提高)经营者集中申报(第35/2020号政令第13条)——符合四项标准之一即须申报(企业/关联企业集团;预计集中前一财政年度):在越南境内资产≥30000亿越盾;在越南境内销售收入或采购额≥30000亿越盾;交易金额≥10000亿越盾;合并市场份额≥20%(信贷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适用单独门槛)
土地与国家安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针对流入中国的资本);ODI:敏感行业/国家管理土地条件(第21条第2款c项)+ 目标公司在岛屿、边境、海岸拥有土地时的登记义务(第21条第3款c项)
外汇与支付ODI资金须在完成适用的核准备案手续后方可汇出;按外汇管理规定在银行办理登记通过直接投资资本账户支付;遵守国家银行外汇管理规定
税务与转让定价中国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越中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承包商税(FCT);与中国母公司交易的转让定价风险
受益所有人及反洗钱按中国反洗钱规定披露受益所有人;经香港、新加坡架构受重点审查第76/2025号《企业法》受益所有人定义及义务(第4条第35款);第14/2022号《反洗钱法》

上表说明一个现实:两国法律逻辑相似(管住资本进出、维护安全、反洗钱),但具体程序完全不同。不能用在中国做境内并购的经验推导越南的程序。

三、值得注意的相似点

在讲差异之前,先记下这些有助于双方团队快速协作的相似点:

  • 两国都有反垄断审查: 超门槛交易都须申报并在交割前获得意见——“签完即交割”在两边都不存在。
  • 两国都严格管理外汇: 中国管资金流出,越南通过资本账户管资金流入流出。收购对价必须走合规通道。
  • 两国都在收紧受益所有人披露: 经香港、新加坡或BVI的多层架构都必须“穿透”到最终自然人。
  • 两国都有投资领域的国家安全工具: 越南是土地与国防安全条件,中国是安全审查与敏感领域管理。

四、七个特别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一:在承诺付款前完成中国ODI审批

这是第一条,因为它是导致中国投资者交易停滞最常见的原因:资金尚未获准汇出中国。

中国ODI体系有三大支柱:

  • 发改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按备案或核准机制管理境外投资项目,取决于项目规模和敏感程度;
  • 商务部: 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活动,同样实行备案或核准;
  • 外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管理外汇登记——资金须在银行完成登记后方可汇出。

实践中须注意:

  • 并非所有交易都须以核准形式走完三道门: 按投资主体、项目规模、行业领域及敏感程度,适用备案或核准机制;外汇登记在完成发改委、商务部手续后按外管局规定在银行办理。须为每笔具体交易确定正确的适用机制,不能机械套用同一公式。
  • ODI程序耗时较长(通常以月计),且取决于企业注册地的省市——各地实践差异可能很大。
  • 很多交易停滞是因为中国买方在ODI审批未完成的情况下签署了付款承诺很紧的合同——导致违约或被迫重新谈判。
  • 建议: 将“完成ODI审批”列为股权购买协议的先决条件,设置明确的延期机制;双方达成原则性一致后立即启动ODI程序,不要等到签署正式合同。

注意事项二:按第143/2025号《投资法》办理越南出资、购股登记

自2026年3月1日起,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取代2020年《投资法》。第21条要求外国投资者——包括中国投资者——在下列三种情形下须在变更成员、股东前办理出资、购买股份/出资份额登记:

  1. 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从事市场准入有条件行业企业的持股比例上升;
  2. 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超过50%注册资本——包括两种子情形:从50%及以下增至50%以上,以及已超50%后再增持。注: 两种子情形已在2020年《投资法》第26条第2款b项中明文列出——系承继,非143/2025号法律新规;
  3. 目标公司在岛屿、边境地区、海岸地区或其他影响国防安全区域拥有土地使用权——无论持股比例。注: 该土地触发情形同样已存在于2020年《投资法》第26条第2款c项;2025年法律仅更新行政区划名称——非新规。

详见2025年《投资法》:出资、购股审批(新旧法对比)及实务指引外国投资者在越南的并购审批。

对中国投资者的特殊之处:很多交易收购的是海岸工业区内的制造企业(扩建后的北宁、海防、广宁、巴地头顿等)——须在尽调阶段就核查目标公司是否拥有触发第21条第3款c项的土地使用权,因为这是与持股比例无关的独立登记义务。

注意事项三:不要忘记两国的反垄断审查

常见错误:只想到投资审批,忘了反垄断(经营者集中)。

  • 越南方面: 根据第35/2020/ND-CP号政令第13条,符合四项标准之一即须向国家竞争委员会申报——以企业或其所属关联企业集团在预计集中前一财政年度计:(i) 在越南境内资产30000亿越盾以上;(ii) 在越南境内销售收入或采购额30000亿越盾以上;(iii) 经营者集中交易金额10000亿越盾以上;(iv) 相关市场合并市场份额20%以上。注意信贷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适用单独门槛。获得竞争机关意见前不得交割。
  • 中国方面: 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适用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门槛——注意门槛已按2024年修订提高,须对照现行数字而非旧数字。

对大型中国集团(全球年营收数百亿美元),触发一侧门槛的可能性很高。反垄断筛查应从第一天就列入尽调清单,不能拖到签约前才发现。

注意事项四:土地与国防安全——越南的“敏感区域”

这是与在中国做境内并购最大的不同。越南法律把投资条件与目标公司的土地位置挂钩:

  • 第143/2025号法律第21条第2款c项:外国投资者在岛屿、边境地区乡坊特区、海岸地区乡坊受让土地使用权须满足土地法规定;
  • 第21条第3款c项:目标公司已在上述区域(或其他影响国防安全的区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外国投资者无论持股比例都须办理出资、购股登记。

对中国投资者的实践意义:

  • 制造、物流、能源项目常与海岸或近边境土地绑定——正是“敏感区域”。
  • 法律尽调必须覆盖目标公司的全部土地使用权证:位置、土地类型、面积、期限——参见越南并购交易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 “其他影响国防安全的区域”标准尚无细则——目标公司土地位置可能敏感的,建议在签署强约束力文件前先咨询投资登记机关。

注意事项五:穿透股权架构——受益所有人与反洗钱

中国投资者常用多层架构: 中国母公司 → 香港/新加坡中间公司 → 越南公司。越南现行法律不允许躲在中间层后面:

  • 第76/2025号《企业法》(2025年7月1日施行)首次定义受益所有人(第4条第35款),并规定披露、更新义务(第8条第5a款);
  • 第14/2022/QH15号《反洗钱法》要求金融机构和报告主体在交易中核实受益所有人。

实际后果:

  • 越南银行在开立资本账户、汇出购股款时会要求穿透到最终控制的自然人——须尽早准备股权架构图和受益所有人身份文件。
  • 经香港/新加坡的架构不能规避出资、购股登记:外资持股超50%的经济组织再向其他经济组织出资、购股,仍须满足外国投资者条件(第143/2025号法律第20条)。
  • 详见2025年《企业法》对并购与公司治理的影响。

注意事项六:劳动与并购后治理——“买完”才是开始

很多中国投资者把全部精力放在“买”上,但更大的风险在并购后阶段:

  • 劳动: 重组人员前必须审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会及经济补偿/裁员补偿义务。越南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远超外国投资者的预期——并购后未按法定程序大规模裁员可能引发长期争议。
  • 治理文化: 中国企业常见的集中决策、快速拍板模式需要“本土化”,以符合越南法律框架(成员大会/股东大会职权、法定代表人、公章)。
  • 持续合规: 收购完成后,越南公司须维持受益所有人披露、投资报告、纳税申报——应从接管第一天就建立合规体系。

注意事项七:税务、转让定价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中越跨境交易永远伴随三层税务难题:

  • 越南税务: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尤其是承包商税(FCT)——针对从越南向境外支付的款项(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等)。收购对价结构和交割后支付安排应作FCT优化设计。
  • 转让定价: 并购后越南公司通常与中国母公司/关联公司频繁交易(采购原料、支付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这是税务稽查风险最高的区域——须准备完整的同期资料。
  • 越中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可降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但须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并履行通知程序。
  • 中国税务: 来自越南子公司的所得(股息、股权转让所得)可能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须从交易架构阶段就协调两国税务顾问。

五、按交易阶段的建议

第一阶段:正式谈判前

  • 有明确意向后立即启动中国ODI程序(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
  • 对目标公司做初步筛查:是否涉及市场准入有条件行业?是否有敏感区域土地?规模是否触发反垄断门槛?
  • 准备股权架构图和穿透到最终自然人的受益所有人文件。
  • 对照外国投资者进入越南市场的法律清单。

第二阶段:谈判与交割

  • 将“完成ODI审批”“完成出资、购股登记”列为合同先决条件。
  • 开展全面法律尽调:土地、劳动、税务、合规、受益所有人——参见外国投资者在越南出资、购买股份。
  • (如超门槛)申报经营者集中,与其他审批并行跟踪。
  • 按两国外汇规定设计经合规资本账户的付款机制。

第三阶段:交割后

  • 更新企业登记、披露受益所有人、开立/申报资本账户。
  • 建立合规体系:定期投资报告、纳税申报、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 制定交割后100天的人员与治理整合计划。

六、常见风险

序号风险后果防范
1忘记或延迟中国ODI审批资金无法汇出,违反付款承诺第一天就启动ODI;列为先决条件
2把“关系”思维套用到越南行政程序进度拖延、成本增加准备完整材料,通过当地律师办理
3跳过反垄断筛查交割后被叫停或处罚确定交易规模后立即筛查门槛
4未核查目标公司在敏感区域的土地触发意料之外的登记义务;延误法律尽调中审查全部土地使用权证
5经港/新多层架构但未准备受益所有人文件银行拒绝开立资本账户/汇款尽早准备穿透式股权架构图
6并购后未按法定程序重组人员集体劳动争议,影响生产签约前审查劳动事项;制定100天整合计划

七、有待观察的不确定事项

  • 中国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2024年修订(提高)——本文未列具体数字,适用前须对照现行文本。
  • 具体ODI程序(备案还是核准)取决于交易规模、行业及中国企业注册地省市——各地实践可能不同。
  • 国务院令第837号《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2026年7月1日施行)第15条新设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对外投资进行安全审查,这是新增的一层合规义务。该制度刚刚设立,审查范围、具体程序及执行机关尚待实施细则明确;大型交易或敏感行业应密切跟踪。如需评估您的交易是否属于审查范围,请联系FLAT——热线0988424851。
  • “其他影响国防安全的区域”标准(第143/2025号法律第21条第3款c项)尚无细则。
  • 受益所有人量化标准已有规定——第168/2025/ND-CP号政令第17条(直接/间接持股25%或控制权门槛),经第296/2026/ND-CP号政令第3条修订扩大(2026年7月23日施行)——剩余开放点是多层架构实践适用及违反披露义务的处罚——参见2025年《企业法》对并购与公司治理的影响。
  • 第24/2026/QH16号法律修订《投资法》(据报2026年8月24日颁布,2027年3月1日施行)可能进一步调整出资、购股规则——提示: 目前仅有二手来源,尚未核对原文;发布前须经律师核实。
  • 《投资法》第二次修订草案(财政部起草,拟于2026年10月国会第二次会议提交,预计2027年1月1日施行——据hmplaw.vn):此为草案,尚未颁布;如通过,可能在第24/2026/QH16号法律施行前改变2027年法律格局。
  • 发改委《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026年8月21日至9月20日的公开征求意见已结束,截至2026年9月27日尚未颁布。草案新增报告义务: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境外再投资报告、前期工作情况报告(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或涉及外交活动的项目,须在开展重要前期工作前10个工作日报告)、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并将适用主体扩展至居民个人。如正式出台,ODI程序可能发生较大变化——须跟踪并更新本文。

八、常见问题

(一)中国投资者收购越南公司前需要办理ODI审批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实践中几乎总需要。资金合法汇出中国前,中国企业通常须完成发改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手续——按投资主体、规模、行业领域及地方适用备案或核准机制——并在银行按外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并非所有交易都须以核准形式走完三道门;但未完成适用于自身情形的手续,资金无法合法汇出——这是交易卡在付款环节最常见的原因。

(二)收购越南公司需要办理出资、购股审批吗?

视情形而定。根据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第21条(2026年3月1日施行),外国投资者在下列情形须在变更成员、股东前办理登记:(1)导致在市场准入有条件行业企业的外资持股比例上升;(2)导致外资持有超过50%注册资本——包括已超50%后再增持;(3)目标公司在岛屿、边境、海岸地区或影响国防安全区域拥有土地使用权。注:三种情形均承继自2020年《投资法》第26条第2款——并非143/2025号法律的新规。详见外国投资者在越南出资、购买股份。

(三)交易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吗?

如符合第35/2020/ND-CP号政令第13条四项标准之一——在越南境内资产30000亿越盾以上;在越南境内销售收入或采购额30000亿越盾以上;交易金额10000亿越盾以上;或合并市场份额20%以上(以企业/关联企业集团在预计集中前一财政年度计;信贷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适用单独门槛)——须向国家竞争委员会申报并在交割前获得意见。中国也有独立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适用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门槛(2024年修订提高)。

(四)经香港、新加坡架构可以规避手续吗?

不可以。越南机关看实质:外资持股超50%的经济组织再向其他经济组织出资、购股,仍须满足外国投资者条件(第143/2025号法律第20条)。第76/2025号《企业法》下的受益所有人披露义务穿透多层架构适用。

(五)收购完成后在劳动和税务方面须注意什么?

劳动方面:重组人员前审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会及经济补偿义务。税务方面:评估越南公司与中国母公司交易的转让定价风险,适用越中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并核查跨境支付的承包商税义务。

九、越英中术语表

越南语English中文
Nhà đầu tư nước ngoàiforeign investor外国投资者
Góp vốn, mua cổ phầncapital contribution, share acquisition出资、购买股份
Chấp thuận góp vốn, mua cổ phầnapproval/registration of capital contribution and share acquisition出资、购股审批(登记)
Giấy chứng nhận đăng ký đầu tư (IRC)Investment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IRC)投资登记证
Chủ sở hữu hưởng lợibeneficial owner受益所有人
Tập trung kinh tếeconomic concentration经营者集中
Đầu tư trực tiếp ra nước ngoài (ODI)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 (ODI)对外直接投资(ODI)
Đăng ký ngoại hốiforeign exchange registration外汇登记
Thẩm định pháp lýlegal due diligence法律尽职调查
Hiệp định tránh đánh thuế hai lầndouble taxation avoidance agreement (DTA)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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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投资者收购越南公司,需要把中国的ODI审批与越南的投资程序衔接配合好——一个环节出问题可能拖垮整个交易。联系FLAT——热线 0988424851,为您全面审查交易的法律义务,从第一天就设计双层合规路线图。

参考文件

  • 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2025年12月11日通过,2026年3月1日施行)。
  • 第76/2025/QH15号《企业法》(2025年7月1日施行);第168/2025/ND-CP号政令(第17条:受益所有人标准;2025年7月1日施行);第296/2026/ND-CP号政令(第3条修订、扩大受益所有人标准;2026年7月23日施行)。
  • 2018年《竞争法》;第35/2020/ND-CP号政令(2020年5月15日施行)。
  • 第14/2022/QH15号《反洗钱法》(2023年3月1日施行)。
  •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2026年4月17日通过,李强总理2026年5月5日签署,6月1日公布,2026年7月1日施行)——中国首部专门规范对外投资的行政法规;第12条延续现行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框架(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第15条新设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待出);第34条规定施行日期。
  • 中国对外投资法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ODI外汇管理规定(外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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