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法律下提交破产申请的检查清单

提交破产申请是整个程序的起点——但主体资格不对、材料不全或法院找错,申请都会被退回,浪费宝贵时间。本文是根据2025年《恢复、破产法》(142/2025/QH15号,2026年3月1日生效)整理的实务检查清单,围绕第38条(谁有权申请、谁必须申请)和材料准备。

目录

一、第一步:确认申请主体资格

第38条区分申请权和申请义务:

有申请权的:

  • [ ] 无担保或部分担保的债权人——最常见的群体(供应商、信用合作方)。
  • [ ] 劳动者及劳动者代表组织——企业拖欠工资6个月以上时。值得注意的新变化:劳动者不再无限期等待。
  • [ ] 持有普通股20%以上的股东/股东组(股份公司,连续持有至少6个月),或持有注册资本65%以上的两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成员——公司章程规定更低比例的除外。

有申请义务的(不申请可能被追责):

  • [ ] 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理事会、私营企业主、普通合伙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已提交恢复申请的除外)。
  • [ ] 税务机关——作为税收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提交申请:在已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3年以上仍未追回税款,或企业放弃注册经营地址超过3年且强制执行未能追回税款时(《税收征管法》第49条第1款g项,2026年7月1日生效;第252/2026/NĐ-CP号政令第72条;申请程序适用142/2025/QH15号法律)。

推论: 全额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超过担保物价值时(即变为"部分担保")仍可申请。如果您是企业代表,请记住这是义务——条件具备后拖延申请,个人可能被追责。

二、第二步:准备"丧失清偿能力"的依据

法院只在有依据认定企业丧失清偿能力——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才受理。材料应体现:

  • [ ] 到期未偿债务: 合同、债务对账单、已发送的催收函。
  • [ ] 财务状况证据: 最近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剩余资产信息(如有)。
  • [ ] 催收历史: 催收文件、邮件、会议纪要——证明多次催收无果。
  • [ ] 其他债权人信息(如知晓):未获清偿的债权人越多,依据越扎实。

注意: 对债务金额的争议(企业称不欠或少欠)不会自动导致申请被驳回——但您需要足够有力的证据让法院受理。对债务性质的复杂争议应先请律师评估。

三、第三步:准备随附材料

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企业信息、申请依据和证明材料。随附材料建议包括:

  • [ ] 申请人的法律文件: 身份证/护照(个人);营业执照、代表人任命文件(组织)。
  • [ ] 被申请企业的法律文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可在国家企业注册门户查询)。
  • [ ] 债权证据: 合同、发票、交收/验收记录、有确认的对账单、催收函。
  • [ ] 企业财务报表(如能取得)。
  • [ ] 已知的债权人/债务人名单(名称、地址、金额)——便于法院和资产管理人后续工作。
  • [ ] 授权委托书(如委托律师提交申请和出庭)。

实务推论: 材料越齐全,法院受理越快。材料单薄被要求补正1–2轮是常事——每轮多花几周,而企业资产可能每天都在"蒸发"。

四、第四步:提交并跟踪受理

  • [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按142/2025/QH15号法律第6条:区域人民法院(企业、合作社总部所在地)受理恢复/破产程序申请;省级人民法院受理复议申请和抗诉。
  • [ ] 预缴破产费用(如需)——完成该财务义务后法院才受理。
  • [ ] 跟踪受理/不受理决定: 如被退回,仔细读理由——通常是主体资格或依据问题,都可补救后重新提交。
  • [ ] 受理后: 准备下一步——启动决定作出后15日内,您仍须向资产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书(第55条)。提交申请不能代替该义务!

五、提交前总清单

  • [ ] 已确认正确主体资格:申请权还是申请义务(第38条)
  • [ ] 已收集到期未偿债务的充分证据
  • [ ] 双方的法律文件已备齐
  • [ ] 已知的债权人/债务人名单已整理
  • [ ] 申请书已写明丧失清偿能力的依据
  • [ ] 破产费用预缴已准备
  • [ ] 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确定(第6条:企业总部所在地区域人民法院;复议/抗诉由省级人民法院)
  • [ ] 已排期:启动后15日内申报债权(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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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导致申请被退回的五个错误

  1. 主体资格错: 只持10%普通股的股东硬要申请——不够第38条20%门槛,立即被退。
  2. 债务未到期: 提前催收再以此为"丧失清偿能力"依据——法院不接受。
  3. 缺原始证据: 只交未经企业确认的复印件对账单——说服力弱,容易被要求补正。
  4. 法院找错: 交到自己居住地法院而非企业总部所在地——转卷浪费2–3周。
  5. 忘了预缴费用: 申请因未缴破产费用预付款而"挂起"——企业资产却在继续缩水。

七、受理后:前30–60–90天

受理只是开始。申请人的典型时间表:

  • 第1–15天: 法院作出启动决定→立即准备并向资产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书(第55条——15天期限,绝不能忘)。
  • 第15–30天: 跟踪财产清查;向资产管理人提供您知道的财产/债权人线索。
  • 第30–60天: 为债权人会议做准备——联系其他债权人,就恢复方案(如有)或推动破产统一立场。
  • 第60–90天: 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真正的权力在这里——不要缺席。

推论: 很多债权人赢了申请、输了参与——交完申请就"坐等"是注定被积极债权人在财产分配中超越的办法。

附录:申请书结构(参考)

此为结构参考,非官方表格。请对照法院制式表格(如有),提交前请律师把关。

  1. 标题: 启动破产程序申请书——写明年月日。
  2. 致: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 申请人信息: 姓名/名称、地址、电话、邮箱;按第38条写明申请资格(注明具体款项)。
  4. 被申请企业信息: 名称、企业代码、总部地址。
  5. 申请依据: 说明债权(金额、何时到期)、催收经过、丧失清偿能力的证据。
  6. 具体请求: 请求法院对上述企业启动破产程序。
  7. 随附材料清单: 逐项编号列明。
  8. 签名: 申请人签名并写全名;组织加盖公章。

形式注意: 申请书书写清晰、无涂改;复印件最好经过认证或携带原件以备法院核对;外文材料须附经公证的越南语译文。

致企业代表(有申请义务者)的特别提醒

如果您属于有义务申请的群体(第38条),不要把申请看作"自杀"。实际上,及时申请可能是护身符:(1)体现善意守法,降低日后个人被追责的风险;(2)打开恢复程序的大门——企业受第27条暂缓机制保护,可在法院监督下与债权人重新谈判。相反,条件具备却故意拖延、任资产继续流失,日后被追究责任时将极为不利。

参考文献

  • 2025年《恢复、破产法》(142/2025/QH15号,2026年3月1日生效)——第38条(申请权/义务)、第55条(债权申报)

审核单 v1(作者自查)— 2026-09-28 00:40 +07

  • 状态:已修正——等待独立第二轮审核。中文独立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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