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与重组

越南与中国并购比较:审批、税务与外汇管制

Đường chân trời đô thị với các tòa nhà chọc trời trong ánh hoàng hôn

越南中国并购是当前流入越南的跨境资本中最活跃的一条走廊:中国投资者收购越南公司、越南集团向中国扩张,或通过香港、新加坡搭建多层控股架构。本文对越南与中国并购制度进行系统比较,从六个维度展开——越南通过出资、购股登记和市场准入条件管控外资进入;中国则对外资进入(负面清单、国家安全审查)和资本流出(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双向管控。本文从六个维度进行中立比较:投资审批、ODI程序、经营者集中审查、转让税务、外汇管理与国家安全,帮助两国投资者和律师在谈判前看清完整的"手续地图"。

目录

1. 背景:为什么要比较?

典型的越中并购交易存在两条法律战线:一家中国投资者收购北宁一家制造企业70%股权,必须同时满足:(1)越南方面根据2025年《投资法》(143/2025/QH15)办理出资、购股登记;(2)中国方面通过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办理对外直接投资(ODI)手续;(3)两国的税务义务;(4)资金汇出时的外汇管制。任何一个环节缺失,资金就动不了,或者交易卡在付款环节。

本文对两套制度进行中立比较,不偏向买方或卖方。如需从中国投资者赴越角度了解,可参阅中国投资者在越南的并购。

2. 六个维度速览表

维度越南中国
1. 外资准入审批属于三种法定情形的,须在股东变更前办理出资、购股登记(2025年《投资法》第21条第3款);通过市场准入条件管控(第8条)《外商投资法》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2020年1月1日生效);敏感领域须接受国家安全审查
2. 对外投资(ODI)手续越南投资者对外投资按2025年《投资法》办理(非本文重点)发改委(按敏感行业和规模实行核准或备案)+ 商务部 + 通过银行办理外汇局外汇登记;新框架:国务院令第837号(2026年7月1日施行)
3. 经营者集中审查现行门槛(2026年第66.18号政府决议,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适用):在越资产60000亿越南盾;在越营业额60000亿越南盾;交易金额20000亿越南盾;合计市场份额20%(2020年第35号政令第13条门槛已翻倍)门槛较高:全球合计营业额120亿元人民币或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40亿元人民币,且至少两方各自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2024年修订,2024年1月26日生效);市场监管总局有权要求审查未达门槛的交易
4. 转让税务越南机构:就差额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机构:按转让价格的2%(自2025年12月15日起);个人:按应税所得缴纳20% / 无法确定购买价格的按转让价格缴纳2% / 证券按转让价格缴纳0.1%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应税财产一般按所得额扣缴10%预提税;通过境外中间公司的间接转让可能依据税务总局2015年第7号公告(2015年2月3日生效)被重新定性
5. 外汇管理外商直接投资资金通过获准银行的资本金账户划转;遵守《外汇管理法令》外汇登记完成后资金方可汇出;实务中根据执业经验通常需要3个月或更长时间;已申报的ODI架构就是必须遵守的架构
6. 国家安全/土地第21条第3款c项:在岛屿、边境地区、沿海乡坊、影响国防安全的其他区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经济组织,外资出资、购股须登记,不论持股比例对外资进入中国实行国家安全审查;ODI方面:837号令要求境外经营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3. 各维度详细分析

3.1. 外资准入审批

越南:"先登记、再变更股东"机制。 根据2025年《投资法》(143/2025/QH15)第21条第3款(2026年3月1日生效),外国投资者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须在变更成员、股东之前向投资登记机关办理出资、购股登记:(1)在实行有条件市场准入的行业的经济组织中增持;(2)导致持有超过50%注册资本(包括已超50%再增持);(3)该经济组织在岛屿、边境地区、沿海乡坊、影响国防安全的其他区域拥有土地使用权。审查期限为10个工作日(2026年第96号政令第75条第4款,2026年3月31日生效)。详见外国投资者购股审批。

中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施行)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内外资一致;进入负面清单所列领域的,须满足特别条件或受持股比例限制。负面清单逐年缩减,但仍包括传媒、电信、教育、医疗等敏感行业。此外,涉及敏感领域的外商对华投资可能须接受国家安全审查。

核心区别: 越南管控的是交易(每笔出资、购股都可能需要登记);中国管控的是领域(只有进入负面清单领域才受限),再加个案的国家安全审查。

3.2. 中国投资者的对外投资(ODI)手续

这是越中交易中最容易"卡住"的环节——越南方面已经就绪,但资金出不了中国。

三个部门,三层手续。 中国投资者对外投资须经过:(1)发改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敏感行业和规模实行核准或备案;(2)商务部——颁发对外投资证书;(3)外汇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外汇登记完成后资金方可汇出;全流程实务中根据执业经验通常需要3个月或更长时间,敏感行业或敏感国家更长。

新框架:国务院令第837号。 2026年5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2026年6月1日公布,2026年7月1日施行)——首部专门规范对外投资的国务院行政法规。该规定不取代现行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机制,而是在其之上搭建更高层级的法律框架:确认并巩固核准、备案、信息报告制度,扩大适用范围(包括居民个人和间接架构),要求境外经营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对交易的启示: 股权购买协议(SPA)应将ODI手续(特别是外汇局外汇登记)列为先决条件,并设置足够长的最后期限;已向发改委、商务部申报的交易架构就是必须遵守的架构——中途变更架构意味着重走手续。

3.3. 经营者集中审查

越南:门槛已自2026年7月1日起翻倍。 2026年第66.18号政府决议(66.18/2026/NQ-CP,2026年5月18日发布)将2020年第35号政令第13条(2020年5月15日生效)的申报门槛提高为:在越总资产60000亿越南盾;在越总营业额60000亿越南盾;交易金额20000亿越南盾;相关市场合计市场份额20%(以上一会计年度计)。新门槛自2026年7月1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适用(第66.18号决议第7条;期满后适用后续文件),且仅适用于非信贷机构、保险企业、证券公司的经营者。对典型的越中交易而言,交易金额20000亿越南盾(约8000万美元)仍是最容易触及的一条——不少中大型交易都需要申报。

中国:门槛较高,按营业额计算。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2024年修订(2024年1月26日生效)将门槛提高为:参与集中的各方全球合计营业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或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超过40亿元人民币,且至少两方各自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以上一会计年度计)。值得注意的是,市场监管总局保留对未达门槛的交易要求审查的权力——"未达门槛"不等于"高枕无忧"。

实务对比: 一笔1亿美元收购越南制造企业的交易,可能在越南需要申报(超过20000亿越南盾),但在中国不一定需要申报(未必达到营业额门槛)。两边独立评估,切勿由此及彼。

3.4. 股权转让税务

越南。 越南机构转让出资、股权:转让所得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就差额(转让价格减成本及合理费用)按一般税率20%缴纳,依据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2025年10月1日生效)——部分情形可享受15%/17%优惠税率(第10条),需具体核实适用。外国机构:自2025年12月15日起,按转让价格总额的固定税率2%(2025年第320号政令第12条第3款i项——据第24条第1款b点,自政令生效之日起适用)缴纳,不论交易盈亏——这是相较于2025年12月15日前按所得额20%计税的重大变化;符合条件的集团内部重组免税。个人转让出资:按每次转让的应税所得缴纳20%;无法确定购买价格和费用的,按转让价格缴纳2%;转让证券按转让价格缴纳0.1%(109/2025/QH15号《个人所得税法》,2026年7月1日生效,第13、23条)。另见并购交易中的税务尽调和中国企业在越南的税务合规。

中国。 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应税财产(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中国境内不动产等),须扣缴预提税,一般按所得额10%。最危险的一点是间接转让——例如出售开曼、BVI控股公司,而该公司持有中国子公司——如被认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以避税为主要目的,可能依据税务总局2015年第7号公告(2015年2月3日生效)被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中国境内财产。此时与中国资产对应的所得部分按10%(股权)征税,与常设机构相关的按25%;买方负有扣缴义务。

对架构的启示: 越中交易常经香港、新加坡中间公司——7号公告风险必须在架构设计阶段评估,并核查越中税收协定能否降低预提税。

3.5. 外汇管理与资金汇出

越南:资本金账户。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股权转让资金通过在获准银行开立的资本金账户划转,遵守《外汇管理法令》。完成纳税义务和相关手续后,投资者可将利润和资本汇出境外。实务中银行要求全套文件(投资登记证、企业登记、完税凭证等)——缺一份文件都可能卡住放款。

中国:外汇登记是资金出境的"闸门"。 如3.2所述,外汇登记完成后资金方可汇出。启示:在ODI手续完成前,不要承诺刚性的付款时间表;境外托管(escrow)是常用的风险缓释手段。

3.6. 国家安全与土地因素

越南:通过土地管控。 2025年《投资法》第21条第3款c项:在岛屿、边境地区乡坊(特区)、沿海乡坊、影响国防安全的其他区域拥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出资、购股须办理登记——不论持股比例。投资登记机关征求省级军事指挥部和省级公安的意见(2026年第96号政令第75条第5款:2个工作日内征求意见,5个工作日内答复)。

中国:双向安全审查。 外资进入中国:对敏感领域实行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对外投资:837号令要求投资者确保境外经营不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发改委可对限制类、禁止类项目不予核准。

4. 值得注意的相同点

  1. 两国都要求事前审查: 越南要求股东变更前登记;中国要求集中实施前申报、资金汇出前完成ODI。
  2. 两国都有"安全闸门": 越南通过国防安全土地因素;中国通过投资安全审查。
  3. 两国都对间接转让征税: 越南通过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一般规定;中国通过7号公告的重新定性机制——中国方面更细致、执行更强。
  4. 两国都在改革: 越南以2025年《投资法》(2026年3月1日生效)缩短手续;中国以837号令(2026年7月1日施行)提升ODI法律框架。

5. 越中交易中的常见风险

1. 只做一边的手续。 团队只熟悉越南法,遗漏了中国的ODI——交割日一到,资金动不了。务必从第一天起建立双边清单。

2. 混同两国的集中申报门槛。 以为"在中国申报了越南就没事"或反之——两套制度独立,门槛和主管机关都不同。

3. 忽视间接转让税务。 经第三国控股公司架构,未评估7号公告——面临被追缴中国资产对应所得10%税款的风险。

4. 付款时间表不考虑ODI周期。 承诺60天交割,而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手续实务中根据执业经验通常需要3个月或更长时间——因完全可预见的原因违约。

5. 立项阶段不查清单: 中国的负面清单(越南→中国方向)和越南的有条件市场准入清单(中国→越南方向),应在交易成形前核查。

6. 实务建议

  1. 在签署意向书(LOI)阶段即建立"双边手续地图": 列出越南和中国的所有审批、登记、申报、税务义务、外汇手续,明确负责人和时限。
  2. 将ODI和外汇局外汇登记列为SPA先决条件,对资金来自中国的交易设置至少4–6个月的最后期限。
  3. 在锁定架构前完成双边税务评估: 越南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加上中国的10%预提税和7号公告风险,再加税收协定。
  4. 土地和安全问题并行排查: 第21条第3款c项(越南)和安全审查(中国)都可能拉长时间——尽早启动。
  5. 采用托管和分期付款,降低资金卡在外汇环节的风险。
  6. 从架构设计阶段就聘请两国律师——或由设有中国业务部的律所协同中国律所——不要等到手续卡住才找。

7. 快速问答

问:中国投资者收购越南公司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简答: 两条线并行:(1)越南方面——根据2025年《投资法》第21条第3款(2026年3月1日生效)属于三种法定情形的,需办理出资、购股登记;达到现行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的(2020年第35号政令第13条,门槛已由2026年第66.18号政府决议(66.18/2026/NQ-CP)翻倍,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适用),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2)中国方面——ODI手续:发改委核准或备案、商务部、外汇局通过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外汇登记完成后资金方可汇出。

为什么重要: 这是与境内并购最大的区别:在越南"办完"的交易,仍可能因为资金未出中国而停滞。两条线分属两套法律体系,不能相互替代。

依据: 2025年《投资法》第21条第3款(2026年3月1日生效);2020年第35号政令第13条(2020年5月15日生效;门槛已由2026年第66.18号政府决议(66.18/2026/NQ-CP)翻倍,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适用);国务院令第837号(2026年7月1日施行)。

下一步: 从意向书阶段建立双边清单;致电热线0988424851咨询架构设计。

问:越南与中国的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有何区别?

简答: 越南(2020年第35号政令第13条,门槛已由2026年第66.18号政府决议(66.18/2026/NQ-CP)翻倍,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适用;2027年2月28日后适用后续文件):在越资产60000亿越南盾;在越营业额60000亿越南盾;交易金额20000亿越南盾;或合计市场份额20%。新门槛仅适用于非信贷机构、保险企业、证券公司的经营者。中国(2024年修订,2024年1月26日生效):全球合计营业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或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超过40亿元人民币,且至少两方各自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市场监管总局有权对未达门槛的交易要求审查。

为什么重要: 越南的门槛按资产、营业额、交易金额的绝对值计算,中大型交易容易触发(门槛已自2026年7月1日起翻倍);中国的门槛按营业额计算,只有大型交易才触发——但市场监管总局可对未达门槛的交易要求审查。

依据: 2020年第35号政令第13条(2020年5月15日生效;门槛已由2026年第66.18号政府决议(66.18/2026/NQ-CP)翻倍,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适用);国务院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2024年修订(2024年1月26日生效)。

下一步: 两边独立评估,切勿由此及彼。

问:越南与中国的股权转让税务如何?

简答: 越南:越南机构转让出资、股权,就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20%,依据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2025年10月1日生效);外国机构自2025年12月15日起按转让价格总额的2%缴纳(2025年第320号政令第12条第3款i项——据第24条第1款b点,自政令生效之日起适用);个人转让出资按每次转让的应税所得缴纳20%(无法确定购买价格的,按转让价格的2%),转让证券按转让价格的0.1%(109/2025/QH15号《个人所得税法》第13、23条,2026年7月1日生效)。中国: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应税财产,一般按所得额扣缴10%预提税;通过境外中间公司的间接转让可能依据税务总局2015年第7号公告(2015年2月3日生效)被重新定性。

为什么重要: 最危险的是经第三国控股公司的间接转让——两国都有反避税机制,中国的(7号公告)更细致、执行更强。交易架构须先做税务评估再锁定。

依据: 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109/2025/QH15号《个人所得税法》第13、23条;2025年第320号政令第12条第3款i项(据第24条第1款b点自2025年12月15日起适用);税务总局2015年第7号公告(2015年2月3日生效)。

下一步: 签署SPA前完成双边税务尽调;核查越中税收协定。

问:从中国向越南汇出投资资金难吗?

简答: 中国对资本流出管制较严:投资者须完成发改委(核准或备案)、商务部,并通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局外汇登记;外汇登记完成后资金方可汇出——实务中根据执业经验通常需要3个月或更长时间。越南方面:外商直接投资资金通过获准银行开立的资本金账户划转,遵守《外汇管理法令》。

为什么重要: 难不在禁止性规定,而在时间和顺序:每一步完成后才能进入下一步。不考虑ODI实务中通常3个月以上的周期就安排付款时间表,是交割失败最常见的原因。

依据: 国务院令第837号(2026年7月1日施行);《外汇管理法令》。

下一步: 将ODI列为先决条件并设置足够长的最后期限;考虑托管安排。

问:中国近期关于对外投资的新规是什么?

简答: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国务院总理李强2026年5月5日签署,2026年6月1日公布,2026年7月1日施行)——首部专门规范对外投资的国务院行政法规,为现行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机制搭建更高层级的法律框架,确认并巩固核准、备案、信息报告制度。

为什么重要: 该规定不取代现行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规定,而是将其纳入更高层级的框架,同时扩大适用范围(包括居民个人和间接架构),强调不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义务。

依据: 国务院令第837号(国务院总理李强2026年5月5日签署,2026年6月1日公布,2026年7月1日施行)。

下一步: 对照新框架复核ODI清单;关注后续配套细则。

8. 何时需要两国律师

交易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应从架构设计阶段聘请熟悉越中交易的律师(或由设有中国业务部的律所协同中国律所):

  1. 买方或卖方为中国投资者——ODI手续和外汇局外汇登记是资金流的先决条件。
  2. 架构经第三国中间公司(香港、新加坡、开曼、BVI)——间接转让税务风险(7号公告)。
  3. 交易金额20000亿越南盾以上(现行门槛,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适用)——在越南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
  4. 目标公司在多地拥有土地使用权——排查第21条第3款c项。
  5. 交割时间紧——需要准确的双边手续地图,避免承诺做不到的事。

FLAT律师事务所中国业务部为越中并购交易提供全程服务:交易架构、双边法律与税务尽调、审批登记手续、谈判与交割。热线 098842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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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2025年《投资法》143/2025/QH15号(2026年3月1日生效)
  • 2026年第96号政令(2026年3月31日生效)
  • 2018年《竞争法》23/2018/QH14号(2019年7月1日生效);2020年第35号政令(2020年5月15日生效;申报门槛已由2026年第66.18号政府决议(66.18/2026/NQ-CP)翻倍,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施行)
  •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4年修订(2024年1月26日生效)
  •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国务院总理李强2026年5月5日签署,2026年6月1日公布,2026年7月1日施行)
  •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号公告(2015年2月3日生效)
  • 109/2025/QH15号《个人所得税法》(第13、23条),2026年7月1日生效;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2025年10月1日生效;2025年第320号政令(第12条第3款i项;据第24条第1款b点自2025年12月15日起适用)
  • 《外汇管理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