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来料加工出口企业税务手册:从原料进口免税到增值税退税
来料加工(toll manufacturing)是越南外商投资企业最常见的经营模式之一:境外一方提供原料,越南企业投入厂房、机器设备和人工进行加工,然后出口成品并收取加工费。在税收上,该模式享有一套可观的优惠组合——进口原料免征进口税、出口货物和加工收入适用增值税0%税率、进项税额可退税——但每一项优惠都附有严格的条件。只要不满足其中一项条件,例如企业没有自有加工场所而将加工全部转包出去,企业就可能彻底丧失原料进口免税资格。
本手册依据截至2026年9月现行法律,系统梳理来料加工出口企业的全部纳税义务和税收优惠,并对三个最易混淆的模式作出明确区分:来料加工、自主生产出口(SXXK)和出口加工企业(EPE)。
1. 什么是来料加工——其税收为何特殊
根据第36/2005/QH11号《商法》(Luật Thương mại 36/2005/QH11)第178条至第183条,商事加工是指受托加工方使用委托加工方提供的一部分或全部原料、物料,按照要求完成工作并收取报酬。当委托加工方为外国商人时,加工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且至少应包含第69/2018/ND-CP号政令(Nghị định 69/2018/ND-CP)第39条规定的内容:双方名称、地址;加工产品的名称和数量;加工价格;付款期限和方式;进口和国产原料的目录、数量、价值;原料消耗定额和损耗定额。
纯来料加工的核心特征是:在整个加工过程中,原料和成品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境外的委托加工方。越南企业不购买原料,不销售成品——其收入是加工报酬(加工费)。正是这一特征,使其税务处理与企业自购原料、自主生产、自主出口的情形截然不同:
- 为加工进口的原料免征进口税(第134/2016/ND-CP号政令(Nghị định 134/2016/ND-CP)第10条)。
- 加工产品出口和加工收入在满足条件时适用增值税0%税率(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Luật Thuế giá trị gia tăng 48/2024/QH15)第9条)。
- 企业未抵扣完的进项增值税额在3亿越南盾及以上时可申请退税(第181/2025/ND-CP号政令(Nghị định 181/2025/ND-CP)第29条)。
- 加工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20%(第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Luật Thuế thu nhập doanh nghiệp 67/2025/QH15)第10条)。
- 关联方之间的加工费定价属于转让定价规定的调整范围(第255/2026/ND-CP号政令)。
2. 区分三种模式:来料加工、自主生产出口(SXXK)和出口加工企业(EPE)
这是企业最容易混淆的部分,也是本文与出口加工企业(EPE)进出口税专文的区别所在。
来料加工出口(toll manufacturing)是一种经营模式:在越南境内的任何企业都可以与外国商人签订加工合同。税收优惠附着于加工活动本身——进口原料按第134/2016/ND-CP号政令第10条免征进口税,条件是企业对在越南境内的加工场所及其中的机器、设备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自主生产出口(SXXK)同样是经营模式,不同之处在于企业自行采购原料(自行承担价格和库存风险)、自行生产、以自己的名义出口并销售成品。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料,按第134/2016/ND-CP号政令第12条(而非适用于加工的第10条)免征进口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SXXK按一般出口货物处理。
出口加工企业(EPE)是一种与投资地点和投资项目挂钩的法律身份,而非经营模式。根据第35/2022/ND-CP号政令(Nghị định 35/2022/ND-CP)第2条第21款,出口加工企业是在出口加工区、工业区和经济区内从事出口加工活动的企业。其特殊之处在于:EPE被视为非关税区——EPE与境内之间的买卖关系被视为进出口关系。EPE自投资登记证记载的设立EPE投资目标之日起享受非关税区的税收政策,但在建成后须经海关机关确认符合海关检查、监管条件后方可正式运营(第35/2022/ND-CP号政令第26条第3款)。
快速对比表:
| 标准 | 来料加工出口 | 自主生产出口(SXXK) | 出口加工企业(EPE) |
|---|---|---|---|
| 本质 | 经营模式 | 经营模式 | 与项目和地点挂钩的法律身份 |
| 原料所有权 | 属于境外委托加工方 | 属于企业 | 视EPE的具体经营模式而定 |
| 主要收入 | 加工费 | 成品销售价 | 视经营活动而定(可包括加工) |
| 原料进口免税依据 | 第134/2016/ND-CP号政令第10条 | 第134/2016/ND-CP号政令第12条 | 非关税区政策 |
| 免税条件 | 拥有自有加工场所 | 拥有自有生产场所 | 投资登记证记载EPE目标+海关确认 |
| 向境内销售 | 按一般规定纳税即可 | 按一般规定纳税即可 | 须办理进出口手续,按《进出口税法》纳税 |
| 能否同时是EPE | 可以——EPE仍可承接加工业务 | 可以 | — |
区分的实际意义:来料加工企业不强制要求注册为EPE即可享受原料进口免税——只要满足条件,第134/2016/ND-CP号政令第10条适用于所有企业。相反,注册为EPE带来"独立关税区"的地位,但也伴随合规负担:在隔离区域内运营、接受海关经常性检查和监管,与境内的所有交易均为进出口手续。企业应根据内销占比、厂房位置和合规能力进行权衡——EPE制度详见出口加工企业进出口税专文。
3. 进口税:为加工进口的原料免税
3.1. 免税货物的范围
根据第107/2016/QH13号《进出口税法》(Luật Thuế xuất khẩu, thuế nhập khẩu 107/2016/QH13)第16条第6款和第134/2016/ND-CP号政令第10条(经第18/2021/ND-CP号政令(Nghị định 18/2021/ND-CP)修订),为加工进口的货物和按加工合同出口的加工产品免征出口税、进口税,包括:
- 构成出口产品或直接参与加工过程的进口原料、半成品、物料(包括用于包装出口产品的包装物料或包装物)、零部件——包括受托加工方为履行加工合同自行进口原料、物料、零部件的情形;
- 仅用作样品、不用于买卖、交换或消费的进口货物;
- 加工合同中约定为实施加工而进口的机器、设备;
- 进口后安装到加工产品上或与加工产品配套出口的完整产品,且在加工合同或合同附件中列明;
- 为出口加工产品提供保修而进口的零部件、配件;
- 出口到国外、出口到非关税区,或按委托加工方指定就地出口给越南境内组织、个人的加工产品;
- 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次品在出口返还给境外委托加工方时免征出口税;为加工进口的货物经海关法规许可并实际销毁的,免征进口税。
3.2. 强制条件:必须拥有自有加工场所
这是企业最容易"栽跟头"的条件。根据第134/2016/ND-CP号政令第10条第2款(经第18/2021/ND-CP号政令修订),要享受免税,纳税人必须对在越南境内的出口货物加工场所及其中的机器、设备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海关总署在其2022年5月6日第1606/TCHQ-TXNK号公函(Công văn 1606/TCHQ-TXNK)中已明确这一立场:公司与外国商人签订加工合同,但将加工全部转包、公司自身对生产、加工场所没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符合条件,为加工进口的货物不能免税。换言之,"贸易公司出面签订加工合同、把活儿全部交给其他工厂做"的模式,不能享受原料进口免税。
企业应如何做:在签订第一份加工合同前,先核查厂房的使用权(自有、附带齐备手续的长期租赁)和用于加工的机器、设备清单;按第38/2015/TT-BTC号通知(Thông tư 38/2015/TT-BTC,经第39/2018/TT-BTC号通知(Thông tư 39/2018/TT-BTC)修订)第56条的规定,向主管海关支局申报加工场所。注意:出口加工企业无需办理该手续——这是普通加工与EPE的又一区别。
3.3. 免税资格何时丧失
加工原料的进口免税是附清算条件的免税:原料必须真正进入已出口的产品。以下情形将导致必须纳税:
- 产品未出口,或进口原料结余未出口:纳税人必须重新申报新的海关申报单,按新申报单登记时点的适用税率和货物完税价格申报纳税。海关局已在其2026年第13251/CHQ-NVTHQ号公函(Công văn 13251/CHQ-NVTHQ)中就转包加工进口货物的税收政策作了详细指引。
- 将免税原料内销或改变用途:除追缴税款外,还可能被处以税务、海关行政处罚。
- 就地出口的情形:为生产就地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料,若就地出口方在就地出口产品通关之日起15天内向海关机关通报已完成进口手续的相应就地进口产品海关申报单信息,可免征进口税。逾期未通报的,企业须重新申报并纳税(已纳税并按税收征管法规补办通报的,可按规定处理多缴税款)。
企业应如何做:从一开始就制定准确的原料定额(定额是第69/2018/ND-CP号政令第39条规定的加工合同必备内容),将免税原料库存与普通原料分开管理,并按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60条的规定,就进口原料、物料的使用情况提交年度核销决算报告。
4. 增值税:0%税率与进项退税
4.1. 加工产品出口和加工收入适用0%税率
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取代第13/2008/QH12号法律)。根据该法第9条,0%税率适用于:
- 出口货物,包括从越南销售给境外组织、个人并在越南境外消费的货物;
- 出口服务,包括直接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并在越南境外消费的服务;
- 从越南境内销售给非关税区内组织、并在非关税区内消费、直接服务于出口生产活动的货物;
- 按法规规定为出口而转交加工的货物。
对来料加工出口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出口到国外(或按委托加工方指定就地出口,或出口到非关税区)的加工产品适用0%税率;从境外一方收取的加工收入(加工费)在符合出口服务条件——即与境外一方签订服务供应合同、款项经银行支付;加工费本身不要求海关申报单——时同样适用0%税率——实践中,会计按加工数量、加工费单价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0%。
注意不适用0%税率的情形(第48/2024/QH15号法律第9条第1款d点):向境外转让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向境外再保险;信贷服务;资本转让;衍生产品;邮政、电信服务等特定情形。从事技术转让等附带经营活动的加工企业,须分别适用正确税率。
4.2. 适用0%税率的条件——货物与服务分列
本节最容易产生误解的地方在于:海关申报单仅是出口货物适用的条件,并非出口服务的通用条件。两组适用不同的条件集合:
A. 出口货物(包括出口到境外的加工产品、就地出口、进入非关税区的产品)——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 有合同:出口、加工、委托出口合同;
- 有银行付款凭证:出口货物的款项经银行支付;
- 有海关申报单:按法规规定办理的海关申报单。
B. 出口服务(包括从境外一方收取的加工费)——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 有服务供应合同:与境外组织、个人签订的服务供应合同;
- 有银行付款凭证:出口服务的款项经银行支付——不要求海关申报单。
(依据: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第9条;具体资料和手续见第181/2025/ND-CP号政令第18条和第69/2025/TT-BTC号通知(Thông tư 69/2025/TT-BTC)。)
企业应如何做:从第一批货物或第一笔服务起就规范单证——加工合同(越文或双语版存档)、与发票相匹配的银行汇款凭证,以及货物的海关出口申报单——因为适用条件集合中任何一环缺失,税务机关在稽查时都可能否决0%税率。
对于混合模式——企业既加工出口货物又向境外一方提供服务——须按每条收入线分别审查资料:货物收入对照A组,服务收入对照B组。边缘情形(如服务费并入加工单价,或随境外交货产生的服务),在适用税率前应就分摊与证明方式征求个案咨询——欢迎拨打FLAT热线0988424851,在签订合同前完成合同与单证审查。
4.3. 按委托加工方指定的就地出口
加工实践中经常出现境外委托加工方指定将成品交付给越南境内的另一家企业(例如供应链的下一道工序)的情况。这就是就地出口:加工企业办理就地出口手续,越南境内的收货方办理就地进口手续。就地出口的加工产品在满足条件时仍享受增值税0%税率和出口免税,但企业须特别注意第3.3节提到的15天期限——须在期限内向海关机关通报相应的就地进口申报单。这是企业最容易失守、导致原料进口税被追缴的环节。
4.4. 进项增值税退税
来料加工出口企业的进项增值税额通常较大(购进机器设备、服务、国产辅料),而销项适用0%税率、无销项税额可抵扣。退税机制规定在第181/2025/ND-CP号政令第29条:
- 经营场所在月、季内有出口货物、服务,未抵扣完的进项增值税额在3亿越南盾及以上的,可按月、季申请退税;
- 不包括"进口后再出口到其他国家"的货物——但不包括为生产、加工出口货物而进口的原料,因此加工企业不在排除之列;
- 对转交加工出口而言,退税对象是与境外一方签订加工出口合同的经营场所。
税务局已在其2026年4月10日第2268/CT-CS号公函(Công văn 2268/CT-CS)中就出口企业的增值税退税作了具体指引。企业应如何做:单独核算服务于出口/加工出口活动的进项增值税额,每月对账,在达到3亿越南盾门槛时及时编制退税资料,不要拖到年底集中办理。
5. 企业所得税:加工费收入适用20%税率
第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并适用于2025纳税年度(取代第14/2008/QH12号法律)。企业所得税的一般税率为20%(第10条)。对来料加工出口企业:
- 应税收入包括从境外委托加工方取得的全部加工费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如有,如内销废料收入、存款利息)。
- 确定应税收入时可扣除的费用包括人工费用、机器设备折旧、管理费用,以及符合发票、凭证和支付条件的其他服务于加工活动的费用。注意:有关联交易的企业,其借款利息费用受关联交易税务管理规定的限制(见第6节)。
- 新投资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税率、免税、减税)——包括外资加工项目——取决于投资地点、优惠行业和各项目投资登记证的内容。不存在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统一答案;这是需要与律师逐案核查后再做税务规划的内容,条件不足而自行适用优惠将导致追缴和罚款。
6. 转让定价:来料加工的15%安全港
越南大多数来料加工出口企业是境外集团的子公司或关联方——加工费(通常按成本加成法确定)因此属于关联交易税务管理的调整范围。
第255/2026/ND-CP号政令于2026年6月30日颁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并适用于2026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取代第132/2020/ND-CP号政令和第20/2025/ND-CP号政令),其第20条第2款c点规定了免于编制关联交易定价同期资料的情形。其中一项条件是:纳税人年收入低于5000亿越南盾,未从无形资产产生收入或费用,且达到分行业的最低利润率:经销5%、制造10%、加工15%。
对为关联方加工的企业而言,这是一个意义重大的门槛:如果加工活动的利润率达到15%及以上(并满足其余条件),企业可免除编制定价同期资料的义务——合规负担显著减轻。但须正确理解:15%是免于编制资料的条件,而非税务机关在任何稽查中都会默示接受的"利润安全线"。若利润率低于15%,企业仍须完整编制并保存同期资料;纳税人未履行关联交易定价申报、确定义务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税款(第108/2025/QH15号《税收征管法》(Luật Quản lý thuế 108/2025/QH15)第24条第2款i点)。
企业应如何做:在与母公司/关联公司谈判加工合同时,就建立有经济依据的加工费定价机制(合理的成本加成分析、参照可比数据),每年跟踪实际利润率与15%门槛的对比,并在适用第255/2026/ND-CP号政令的首个企业所得税汇算年度(2026纳税年度)前备好解释资料。
7. 外国承包商税:加工企业何时须代扣
外国承包商税(现行依据为第320/2025/ND-CP号政令第12条第3款与第20/2026/TT-BTC号通知第7条第3款;第103/2014/TT-BTC号通知已自2026年7月1日起被第89/2026/TT-BTC号通知第99条全部废止)适用于在越南经营或在越南取得收入的外国组织、个人。须区分两个方向:
- 收取方向:越南企业收取的境外加工费是越南企业自身的收入,按前述缴纳20%企业所得税——不是企业代扣外国承包商税的对象。
- 支付方向:加工企业向外国组织、个人支付款项时——例如向境外租赁机器、设备;支付技术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费;按指定向外国商人采购原料——企业负有代扣、申报并代缴外国承包商税的义务(增值税按第181/2025/ND-CP号政令;企业所得税按第320/2025/ND-CP号政令第12条第3款与第20/2026/TT-BTC号通知第7条第3款规定的各类收入代扣比例;申报代缴程序按第89/2026/TT-BTC号通知办理)。
企业应如何做:在支付前核查加工合同及附属合同中的每一笔对外付款,逐笔确定外国承包商税义务,因为扣缴义务在付款时点产生,迟报将被处罚。
8. 不可忽视的关键海关手续
加工模式的税收优惠与海关手续纪律密不可分。三个关键手续:
- 申报加工、生产场所:向拟办理进口手续的海关支局(主管海关支局),通过海关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申报(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56条,经第39/2018/TT-BTC号通知修订)。出口加工企业无需办理该手续——普通加工与EPE的又一区别。
- 在申报单上填报:加工合同的受理编号须填报在原料、物料、机器设备及加工产品进出口的海关申报单上。
- 决算报告:每年就进口原料、物料的使用情况和出口货物情况提交决算报告(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60条)。这是海关机关核对免税进口原料量与实际出口产品量的工具——无法解释的差异即是追缴税款的依据。
9. 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常见的七个税务陷阱
- 将加工全部转包却仍申报免征进口税。公司出面签订加工合同,自身没有厂房、机器设备,把加工全部交给其他单位——不符合第134/2016/ND-CP号政令第10条第2款的条件,全部进口原料将被追缴税款(海关总署2022年第1606/TCHQ-TXNK号公函)。
- 把来料加工和自主生产出口混为一谈申报免税。对实质是自主生产出口(自购原料)的情形适用第10条,或反之——免税依据错误,稽查时资料将被否决。
- 免税原料"流入"境内。将免税进口原料销售、赠与境内企业,未办理改变用途手续、未重新申报纳税——被追缴并处罚。
- 忘记就地出口的15天期限。未按时通报相应的就地进口申报单→即使货物已按指定交付,仍须缴纳原料进口税。
- 按适用的条件组缺失增值税0%税率的条件。对出口货物:加工合同不严谨、款项未走银行、海关申报单有误。对加工费(出口服务):与境外一方缺少服务供应合同或款项未走银行——任何一环断裂,相应收入都会被重新适用一般税率。
- 拖延办理增值税退税。不按月/季跟踪3亿越南盾的门槛,拖到年底才集中办——既拖慢现金流,又增加单证差错风险。
- 与关联方的加工费定价无解释依据。按母公司指令核定加工费,没有成本加成分析,不跟踪利润率与15%门槛的对比——转让定价稽查时,企业拿不出资料为自己辩护。
10. 常见问题
不含外资的内资企业能否从事来料加工出口并享受原料进口免税?
简短回答:可以。第134/2016/ND-CP号政令第10条的免税制度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区分内资还是外资。
解释:对主体的唯一条件是纳税人对在越南境内的加工场所及其机器、设备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100%内资的企业与外国商人签订加工合同并满足该条件,与外资企业一样享受原料进口免税。
法律依据:第134/2016/ND-CP号政令第10条第2款(经第18/2021/ND-CP号政令修订)。
企业应如何做:在进口第一批原料前,备齐证明厂房、机器设备使用权的全部文件。
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次品如何处理税务?
简短回答:废料、次品出口返还给境外委托加工方的,免征出口税;按海关法规许可并实际销毁的,免征进口税;内销的,须申报纳税。
解释:第134/2016/ND-CP号政令第10条(经第18/2021/ND-CP号政令修订)规定,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次品在出口返还给境外委托加工方时免征出口税、进口税。为加工进口的货物经许可并实际按海关法规销毁的,免征进口税。废料在境内市场销售的,企业须办理改变用途手续并按规定纳税。
法律依据:第134/2016/ND-CP号政令第10条(经第18/2021/ND-CP号政令修订)。
企业应如何做:对废料、次品单独核算;一经产生即选定处理方案(返还、销毁、内销)并办妥相应手续,不要拖到年底积压。
境外一方出借的机器设备能否免征进口税?
简短回答:可以,前提是出借机器、设备在加工合同中作了约定。
解释:第134/2016/ND-CP号政令第10条第1款c点将"加工合同中约定为实施加工而进口的机器、设备"列入免税范围。条件是加工合同或合同附件须明确载明境外一方出借机器、设备用于实施加工。加工合同终止时,租赁、出借的机器、设备的处理按海关法规执行。
法律依据:第134/2016/ND-CP号政令第10条第1款c点;海关总署2015年第2733/TCHQ-GSQL号公函(Công văn 2733/TCHQ-GSQL)对第38/2015/TT-BTC号通知的指引。
企业应如何做:从一开始就把出借机器设备的条款写入加工合同或附件,不要在进口之后再补充。
企业能否既做来料加工出口又向境内销售?
简短回答:可以,但必须将两条线的货物、原料和核算完全分开。
解释:法律并不禁止加工企业同时生产、经营内销产品。但为加工出口而免税进口的原料不得用于内销产品的生产;如需转换用途,须重新申报海关申报单并纳税。增值税方面,内销收入适用一般税率(视货物为5%或10%),加工出口收入适用0%——企业须分别核算服务于各经营活动的进项增值税额,以正确抵扣、退税。
法律依据:第134/2016/ND-CP号政令第10条;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第9条。
企业应如何做:从一开始就为加工出口线和内销线分别组织仓库、原料编码和会计体系;这也是海关机关检查加工场所时的检查内容。
是注册为出口加工企业(EPE)还是做普通加工?
简短回答:视战略而定——当企业产品几乎全部出口、且能接受非关税区海关监管纪律时,EPE更合适。
解释:EPE整体享受非关税区的税收政策(免征进口税、境内直接服务于出口生产的货物、服务适用增值税0%),但必须在隔离区域内运营,接受海关经常性检查和监管,与境内的所有交易都须办理进出口手续。而普通加工企业按第134/2016/ND-CP号政令第10条同样享受原料进口免税,却不受非关税区的约束,在内销占比较大时更为灵活。
法律依据:第35/2022/ND-CP号政令第2条、第26条第3款;第134/2016/ND-CP号政令第10条。
企业应如何做:在决定前评估未来3–5年的出口/内销占比预期、海关合规成本和厂房位置;参考出口加工企业进出口税专文,并与律师合作测算各方案的税负。
11. 何时应当与律师合作
来料加工出口企业的税收是一个环环相扣的体系:加工合同决定原料进口免税的条件;出口单证决定增值税0%税率;加工费定价决定转让定价风险。合同环节的一个差错,可能同时引发三个税种的追缴。企业在以下情形应当与律师合作:准备与外国商人签订第一份加工合同时;设计加工、自主生产出口与内销之间的交易结构时;考虑注册为出口加工企业(EPE)时;在2026纳税年度——首个适用第255/2026/ND-CP号政令的年度——之前制定与母公司、关联公司的加工费定价政策时;或正被海关机关、税务机关就免税原料、增值税退税、关联交易定价进行稽查、检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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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第36/2005/QH11号《商法》(Luật Thương mại 36/2005/QH11)(第178–183条:商事加工)
- 第69/2018/ND-CP号政令(Nghị định 69/2018/ND-CP),2018年5月15日,细化《对外贸易管理法》若干条款(第39条:加工合同)
- 第107/2016/QH13号《进出口税法》(Luật Thuế xuất khẩu, thuế nhập khẩu 107/2016/QH13)(第16条第6款:为加工进口的货物、出口的加工产品的免税)
- 第134/2016/ND-CP号政令(Nghị định 134/2016/ND-CP),2016年9月1日,细化《进出口税法》若干条款及执行措施(第10条、第12条;经第18/2021/ND-CP号政令(Nghị định 18/2021/ND-CP)修订、补充)
- 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Luật Thuế giá trị gia tăng 48/2024/QH15)(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9条:0%税率)
- 第181/2025/ND-CP号政令(Nghị định 181/2025/ND-CP)细化《增值税法》若干条款的执行(第18条:适用0%税率的资料;第29条:出口退税)
- 第69/2025/TT-BTC号通知(Thông tư 69/2025/TT-BTC)指引增值税0%税率的资料和手续
- 第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Luật Thuế thu nhập doanh nghiệp 67/2025/QH15)(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25纳税年度;第10条:20%税率)
- 第255/2026/ND-CP号政令(Nghị định 255/2026/ND-CP),2026年6月30日,关于关联交易税务管理(2026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26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第20条:免于编制关联交易定价同期资料)
- 第108/2025/QH15号《税收征管法》(Luật Quản lý thuế 108/2025/QH15)(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320/2025/ND-CP号政令(第12条第3款:外国承包商税)、第20/2026/TT-BTC号通知(第7条第3款:外国承包商税计算)、第89/2026/TT-BTC号通知(申报代缴程序;第99条自2026年7月1日起全部废止第103/2014/TT-BTC号通知)
- 第35/2022/ND-CP号政令(Nghị định 35/2022/ND-CP),2022年5月28日,关于工业区和经济区管理(第2条、第26条:出口加工企业)
- 第38/2015/TT-BTC号通知(Thông tư 38/2015/TT-BTC),2015年3月25日,关于海关手续、海关检查监管、进出口税及进出口货物税务管理(经第39/2018/TT-BTC号通知(Thông tư 39/2018/TT-BTC)修订;第56条:加工场所申报;第60条:决算报告)
- 海关总署2022年5月6日第1606/TCHQ-TXNK号公函(Công văn 1606/TCHQ-TXNK)关于转包加工的税务处理
- 海关局2026年第13251/CHQ-NVTHQ号公函(Công văn 13251/CHQ-NVTHQ)指引转包加工进口货物的税收政策
- 税务局2026年4月10日第2268/CT-CS号公函(Công văn 2268/CT-CS)指引出口企业的增值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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