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软件公司是越南税法专门给予一整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少数行业之一:企业所得税仅按10%征收15年、前4年免征、后9年减半征收。但这套优惠伴随着三个陷阱,许多企业直到被追缴税款时才发现:对"新投资项目"条件的误解、无法证明经营活动是符合流程的"软件产品生产",以及销项不征税却进项不得抵扣的增值税。
本文依据现行法律,系统梳理适用于科技软件公司的全部税务框架:《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Luật Thuế thu nhập doanh nghiệp 2025 (67/2025/QH15))、第320/2025/ND-CP号政令(Nghị định 320/2025/ND-CP)、《2024年增值税法》第48/2024/QH15号(Luật Thuế giá trị gia tăng 2024 (48/2024/QH15))以及第13/2020/TT-BTTTT号通知(Thông tư 13/2020/TT-BTTTT)。所有法律依据均已与法规原文核对。
1. 为什么科技软件公司需要一本专门的税务手册
大多数企业按20%普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科技与软件行业,法律建立了一套专门制度,包含三大支柱:
- 特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软件产品生产"被《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第2款b项明确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行业目录,适用15年10%税率并附带免征、减半。这是普通行业类优惠中力度最大的一档。
- 特殊的增值税制度:软件产品和软件服务属于增值税不征税项目(《2024年增值税法》第5条第21款)。听起来有利,但后果是进项增值税不得抵扣、不得退税(第5条第27款)——出口适用零税率的情形除外。
- 研发杠杆:企业可按最高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20%的比例计提科技发展基金(《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17条,较此前10%的上限翻了一番)。
这三大支柱带来巨大的税收优势,但每一项都附带严格的适用条件。错过一个条件,企业不仅失去当年的优惠,该年度还要计入已登记的优惠期——意味着既失去过去,也失去这套优惠的未来。
2. 企业所得税优惠:15年10%、4年免征、9年减半
这是本手册最重要的部分。法律依据分为两个层级:
法律层级:《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第2款b项将"软件产品生产"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行业目录,与网络安全产品生产、重点数字技术产品生产与服务提供、半导体研发—设计—生产—封装—测试以及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建设同属一组。
政令层级:第320/2025/ND-CP号政令细化了优惠标准:
- 对实施属于第18条第2款b项所列新投资项目(含软件产品生产)的企业,就该项目取得的收入适用15年10%税率——第19条第1款。
- 对同一组收入前4年免征、后9年减半征收——第20条第1款。
- 优惠税率的适用期自新投资项目首次取得营业收入的年度起算;免征、减半的期限自首次取得应税收入的年度起算;若自首次取得营业收入的年度起3年内尚未取得应税收入,则自第4年起算——第19条第7款和第20条第4款。
为直观感受这套优惠的价值,假设一家软件公司每年应税利润为100亿越南盾:
- 按20%普通税率缴纳:每年20亿越南盾。
- 4年免征:每年节省20亿越南盾,共80亿越南盾。
- 9年减半:每年仅缴纳5亿越南盾(按10%税率计算的10亿越南盾的50%),每年节省15亿越南盾,共135亿越南盾。
- 15年周期中剩余的2年:按10%税率每年缴纳10亿越南盾,每年节省10亿越南盾,共20亿越南盾。
- 15年累计节省:约235亿越南盾,相比按普通税率缴纳。
这个数字大到足以使优惠条件的合规成为一项强制性的管理事项,而不是财务部门"应付一下"的工作。
3. 关键条件之一:必须是"新投资项目"
优惠不是给予所有从事软件业务的公司,而是给予实施新投资项目取得的收入。第320/2025/ND-CP号政令第23条第8款规定了两组要求:
档案方面的要求:新投资项目须经有权国家机关颁发投资登记证,或批准投资主张,或按专门法规定获准投资。对于不属于须办理上述证件的项目,新投资项目的认定依据企业报送投资登记机关的项目实施报告。
实质方面的要求——被排除的情形:新投资项目不包括因合并、分立、公司类型转换、所有者变更而形成的项目——包括实施新项目但承继原企业的资产、经营场所、经营行业继续经营的情形,以及收购在营投资项目的情形。
在软件公司的实践中,这需要区分三种情形:
- 从零新设的软件公司开展软件生产项目:自然满足条件,前提是投资档案如实载明优惠行业。
- 在营公司新增软件生产业务:扩大投资形成的新增收入,可就剩余期限按在营项目享受优惠,但须满足扩大投资规模标准(第320/2025/ND-CP号政令第20条第5款、第6款)。
- 收购一家在营软件公司并继续经营:不视为新投资项目,不产生新的优惠——但在继续满足优惠条件的前提下,可承继原项目剩余的优惠期(含尚未结转的亏损)(第23条第7款)。
4. 关键条件之二:证明是按流程的"软件产品生产"
并非注册了软件经营范围的公司,其全部收入就当然享受优惠。税务机关审查的是经营活动的实质:企业是否真正从事"软件产品生产"。评价依据是第13/2020/TT-BTTTT号通知:
- 该通知第4条明确规定:软件产品生产流程以及认定软件生产活动符合流程的原则,是有权机关审议适用税收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的依据。
- 第5条规定软件产品生产流程包括7个工序:(1)需求确定;(2)分析与设计;(3)编程、编写代码;(4)检查、测试;(5)完善、封装;(6)安装、移交、使用指导;(7)保修、维护。
- 组织、企业参与实施流程中的一个或多个工序,以新建或升级、修改、完善软件产品为目的的活动,即视为符合流程。
据此,软件企业应对自身收入自行分类:
- 可视为软件产品生产:开发自有产品(product模式)、按订单承接软件外包并参与分析—设计—编程—测试等工序、对软件产品进行升级和深度定制。
- 存在不被认可的风险:单纯转售软件许可证(纯贸易)、仅提供与生产活动相分离的安装、使用培训服务,或单纯派遣程序员而不参与产品生产流程。
证明档案应从一开始就建立,而不是等到稽查时才准备:需求规格说明、系统设计文档、源代码及版本历史、测试与验收记录、使用手册。这就是与会计档案并行的"流程档案"。
5. 关键条件之三:单独核算并在整个优惠期内保持条件
即使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优惠仍可能因两个经营层面的原因丧失:
第一,无法将优惠收入与其他收入分开核算。优惠仅适用于新投资项目软件产品生产活动取得的收入。第320/2025/ND-CP号政令第23条第9款列举了在任何情形下不得享受优惠的收入:股权转让、出资权转让收入;不动产转让收入;投资项目转让收入;在越南境外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以及与优惠活动无关的其他收入。一家软件公司若另有出租闲置办公用房的收入、银行存款利息、转让子公司股权的收入——这些收入按普通税率征税,必须单独核算。
第二,在某个纳税年度丧失优惠条件。第23条第10款规定:在享受优惠期间,若企业在某一纳税期不满足优惠条件之一,该纳税期不得享受优惠,须按20%税率纳税,且该年度仍计入企业正在享受的优惠期。换言之,一年的条件疏忽,相当于"烧掉"一年优惠期却什么也没享受到。
《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第1款还有一项灵活规定值得注意:在同一期间,企业就同一笔收入可适用不同档次优惠的,可以选择适用最有利的一档。既生产软件、项目又设在优惠地区的企业,应在登记前比较测算各方案。
6. 进阶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除按"软件产品生产"行业享受优惠外,科技公司还有第二条优惠路径:成为《高新技术法》(Luật Công nghệ cao)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第2款e项),或按科技、创新法律规定的科技型企业。
第320/2025/ND-CP号政令第23条第11款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就高新技术活动、高新技术应用、科研与技术开发成果以及与上述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个重要的实践要点:许多科技公司在已有营业收入数年之后才拿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法律已预见到这种情形——第320/2025/ND-CP号政令第19条第7款和第20条第4款规定,证书在产生营业收入或收入之后颁发的,优惠税率适用期和免征、减半期限自获颁证书的年度起算。企业不会因为办证晚而丧失权利,但也不能就获证以前的年度追溯享受优惠。
7. 科技发展基金:最高可计提20%应纳税所得额的杠杆
这是软件公司最容易利用不足的优惠,尽管价值巨大。《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按越南法律成立的企业、组织、事业单位,可按最高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的比例计提本企业的科技发展基金。该上限较旧法规定的10%翻了一番,自2025年10月1日起适用。
运行机制:计提年度可将计提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即利润100亿越南盾,计提20亿越南盾进入基金,则应纳税所得额仅剩80亿越南盾,按20%税率当年节省4亿越南盾企业所得税(按10%优惠税率则为2亿越南盾)。
但这笔基金不是"提了放着就行"。法律附带了三项严格的使用条件,软件企业在计提前须掌握:
- 基金仅可用于在越南境内的科技投入——与软件公司的研发活动天然契合。
- 自计提之日起5年内未使用,或使用不足70%,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企业须就已计提部分向国库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利息。
- 从基金列支的款项,在当期确定应税收入时不得计入可扣除费用——避免重复计算。
对于有实质研发活动的软件公司,科技发展基金是现行法律框架下最有效的合法递延、节税工具。
8. 增值税:销项不征税、进项不得抵扣
到了增值税,软件公司的图景与企业所得税完全反转:不再是降低税率意义上的优惠,而是一套需要谨慎管理的特殊机制。
软件产品和软件服务属于增值税不征税项目,依据《2024年增值税法》第5条第21款(2025年7月1日起生效)。在境内销售软件或提供软件服务开具发票时,企业不计算销项增值税——销售价格即为含全部增值税义务的价格。
但"不征税"不同于"零税率"。后果见第5条第27款:经营增值税不征税货物、服务的企业,进项增值税不得抵扣、不得退税,适用零税率的情形除外。实践中,软件公司仍会发生大量进项增值税:租赁办公用房、购置服务器和设备、聘请咨询服务、市场推广——这些税额全部成为实际成本无法收回,推高了成本。
面向出口模式的重要例外——这在越南软件公司中非常普遍(为境外客户做外包、向国际市场销售产品):《2024年增值税法》第9条第1款对向境外机构、个人提供且在境外消费的服务适用零税率。适用零税率的,企业可抵扣、退还相应的进项增值税。这就是出口型软件外包公司的增值税税负效率远高于只做内销公司的原因。
本部分的三点经营提示:
- 按实质分行开票:一份合同若同时包含软件(不征税)和咨询、培训、独立托管服务(征税),须在发票上分行列示。合并开在一行,解释时极易被对全部金额按征税部分的税率征税。
- 区分"软件服务"与其他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不征税)与管理咨询、数字化转型咨询、独立培训、提供托管基础设施(征税)之间的界限,取决于每份合同的实质。这一点须在确定发票税率前仔细核对,因为分类错误要么导致少缴税款,要么不必要地抬高售价。
- 出口服务适用零税率的条件:服务须向境外机构、个人提供且在境外消费,合同齐全并有通过银行支付的凭证。
9. 向境外合作方付款:别忘了承包商税
科技软件公司很少完全独立经营:向境外厂商购买软件版权、向境外供应商支付云服务和SaaS订阅费、聘请境外专家来实施。每笔向境外支付的款项都要检查承包商税义务——越南一方负有付款前代扣代缴的责任。
现行税率框架按款项实质区分;例如支付给境外承包商的特许权使用费,按第320/2025/ND-CP号政令第12条第3款征收10%企业所得税。将款项实质分类错误——比如把合同全额记为"服务费",而其中一部分实质是特许权使用费——是导致追缴的常见错误。
关于申报手续、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减免的档案以及具体情形的详细内容,见本主题群的专题文章:与境外合作方合同的承包商税申报清单,以及母公司管理费是否征收承包商税的情形分析。软件公司的通用原则是:在付款期之前梳理所有与境外合作方的合同,确定每笔支出的实质,按时扣缴申报——因为这项义务属于越南一方,被检查时不能把责任推给境外合作方。
10. 两个常被忽视的风险:关联交易与人力成本
关联交易风险。许多软件公司是跨国集团的成员:母公司收取管理费、分摊集团共用的研发费用,或以优惠利率向越南子公司提供借款。这些都属于关联交易,受第255/2026/ND-CP号政令(Nghị định 255/2026/ND-CP,关于关联交易税收管理,2026年7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2026纳税年度)的调整。最热的两个点是集团内部服务费——须证明服务真实发生且带来实际利益——以及利率不符合市场水平的内部借款,存在被核定调整收入的风险。有外资背景的软件公司应从会计年度之初就把这些交易纳入关联交易合规计划,而不是等到收到稽查决定才动手。
人力成本——最大的资产,也是最大的支出。对软件公司而言,工程师团队的工资、奖金支出通常在成本结构中占比压倒性。《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和第320/2025/ND-CP号政令延续了可扣除费用的三个核心条件:实际发生且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有合法充分的发票、凭证;500万越南盾及以上的支出须以非现金方式支付。奖金、福利、保险等职工支出,须有明确的内部制度作为依据。一笔丰厚的春节奖金,若在薪酬奖励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汇算时仍有被剔除的风险。
11. 科技软件公司自查清单
1. 重新确定每条收入线的经营实质。为什么:只有"软件产品生产"取得的收入才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纯贸易收入或其他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不享受。怎么做:对照第13/2020/TT-BTTTT号通知第5条的7个软件生产工序,逐份合同、逐条收入线核对。
2. 检查"新投资项目"的法律档案。为什么:没有载明优惠行业的投资登记证、投资主张批准或项目实施报告,就没有适用优惠的依据。怎么做:梳理现有证照;若成立后新增软件业务,按第320/2025/ND-CP号政令第20条第5款评估扩大投资方案。
3. 建立软件生产流程证明档案。为什么:这是有权机关审议税收政策的依据(第13/2020/TT-BTTTT号通知第4条)。怎么做:系统归档需求规格说明、设计文档、源代码及版本历史、测试记录、验收文件和使用手册。
4. 对优惠收入单独核算。为什么:股权转让、不动产转让、投资项目转让收入以及与优惠活动无关的其他收入不得享受优惠(第320/2025/ND-CP号政令第23条第9款);分不开的,相关收入全部按普通税率征税。怎么做:从会计年度之初就为每个项目、每条收入线开设单独的会计明细科目。
5. 算准优惠期的时间节点。为什么:10%税率适用期自首次取得营业收入的年度起算,免征—减半期自首次取得应税收入的年度起算(前3年未取得应税收入的,自第4年起算)。怎么做:编制15年路线表——4年免征、9年减半、剩余2年享受10%——与项目的实际会计年度挂钩。
6. 决定是否计提科技发展基金。为什么:按最高20%应纳税所得额计提可在当年直接节税,但附带5年内按规定用途使用的义务。怎么做:预估未来5年的研发投入需求;有实质使用计划的计提,没有的慎重——否则连税带息被收回。
7. 梳理销项与进项增值税发票。为什么:软件销项不征增值税但进项不得抵扣——任何分类错误都会变成成本或追缴风险。怎么做:按实质分行开票;出口收入备齐适用零税率的档案(合同、银行付款凭证),以抵扣、退还进项增值税。
8. 检查所有向境外合作方的付款。为什么:承包商税的扣缴义务属于越南一方;款项实质分类错误导致适用税率错误。怎么做:列出全部境外承包商合同(版权、SaaS、云服务、专家),确定每笔款项的税率,每次付款前扣缴。
9. 把与关联公司的交易纳入合规计划。为什么:管理费、研发费用分摊、内部借款都是关联交易,自2026纳税年度起受第255/2026/ND-CP号政令调整。怎么做: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重点证明服务的实际利益以及费用、利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10. 为每个纳税年度守住优惠条件。为什么:一年不满足条件,当年按20%税率纳税且仍计入优惠期(第320/2025/ND-CP号政令第23条第10款)。怎么做:把优惠条件列入企业年度汇算的检查清单,不把优惠当成"登记一次就忘"的事。
12. 常见问题
1. 我公司只为境外客户做软件外包,没有自有产品——能享受软件生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简短回答:可以,前提是公司的外包活动参与了第13/2020/TT-BTTTT号通知第5条软件产品生产流程中的一个或多个工序,以新建或升级、修改、完善软件产品为目的。法律依据:第13/2020/TT-BTTTT号通知关于认定软件生产活动符合流程的原则,结合第320/2025/ND-CP号政令第23条第8款关于新投资项目的条件。进一步说明:参与分析、设计、编程、测试的按订单软件外包,不同于单纯派遣程序员。企业应采取的行动:收集并保存证明公司参与生产工序的资料(需求规格说明、设计文档、源代码、测试记录、验收文件),按外包项目分别归档。
2. 出口软件服务收入同时享受10%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零税率,对吗?
简短回答:对,这两项优惠相互独立,满足各自税种条件的可以同时适用。法律依据:第320/2025/ND-CP号政令第19条第1款对软件产品生产项目收入15年10%税率;《2024年增值税法》第9条第1款对向境外机构、个人提供且在境外消费的服务适用零税率。进一步说明:适用零税率的,还可抵扣、退还相应的进项增值税——这是出口型软件模式相比纯内销模式的双重优势。企业应采取的行动:备齐出口合同和银行付款凭证,证明符合零税率条件。
3. 公司成立3年了,现在才知道有优惠——能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吗?
简短回答:不能追溯以前年度,但在仍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可就剩余期限登记享受。法律依据:优惠税率适用期自新投资项目首次取得营业收入的年度起算(第320/2025/ND-CP号政令第19条第7款);在产生营业收入后获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自获颁证书的年度起算。进一步说明:已按普通税率申报的以前年度,不得调整改按优惠税率。企业应采取的行动:立即梳理项目档案和现有条件,自本纳税期起就优惠期的剩余时间登记适用。
4. 收购一家在营软件公司,能重新起算15年10%优惠期吗?
简短回答:不能——因所有者变更或收购在营投资项目形成的项目,不视为新投资项目。法律依据:第320/2025/ND-CP号政令第23条第8款b项排除了所有者变更的情形,包括收购在营投资项目。进一步说明:收购方在继续满足优惠条件的前提下,可承继原项目剩余的优惠期(含尚未结转的亏损),依据第23条第7款。企业应采取的行动:收购前尽调目标项目剩余的优惠期限,并计入交易定价。
5. 计提20%科技发展基金但5年内用不完,后果是什么?
简短回答:须就未使用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已计提部分,向国库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利息。法律依据:《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17条——自计提之日起5年内未使用、使用不足70%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企业须补缴税款及利息。进一步说明:未用完部分的利息按一年期国债利率、计息两年计算;挪用部分的利息按滞纳金利率自计提之日起计算。企业应采取的行动:仅在未来5年有实质研发投入计划时计提,并像管理专项预算一样跟踪基金使用。
结论:最大的优惠属于准备最充分的企业
现行法律下科技软件公司的税收优惠包,在15年内价值可达几十亿越南盾:企业所得税10%而非20%、前4年免征、后9年减半征收,外加最高可计提20%应纳税所得额的科技发展基金杠杆。但全部价值只属于满足并维持三大关键条件的企业:有完备法律档案的新投资项目、能按7个工序证明的软件产品生产活动,以及单独核算并逐个纳税年度守住优惠条件。同时,企业须管好特殊的增值税机制——销项不征税但进项不得抵扣——以及所有向境外付款的承包商税义务。
每家科技公司的税务结构都不同:产品模式、出口外包模式、跨国集团成员模式,各有需要处理的关键点。如果贵公司从事科技、软件领域,希望全面梳理优惠条件、重设税务结构,或在稽查前准备合规档案,FLAT的律师团队可从现状评估到档案完善全程陪伴——请拨打FLAT律师事务所热线 0988424851,就贵公司的具体情况获取咨询。
参考法规
- 《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Luật Thuế thu nhập doanh nghiệp 2025 (67/2025/QH15))——全文见thuvienphapluat.vn
- 第320/2025/ND-CP号政令(Nghị định 320/2025/ND-CP)——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指引——全文见expertis.vn
- 根据第320/2025/ND-CP号政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thuvienphapluat.vn
- 自2025年10月1日起软件产品生产能否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thuvienphapluat.vn
- 自2025年10月1日起科技发展基金计提比例上限提高至20%——thuvienphapluat.vn
- 软件产品与软件服务是否征收增值税;进项税抵扣——thuvienphapluat.vn
- 第13/2020/TT-BTTTT号通知(Thông tư 13/2020/TT-BTTTT)关于软件产品生产活动认定的规定——thuviennhadat.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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