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ại ngoại”(取保在外)是很多人用来形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未被羁押的说法。但必须首先说明:” tại ngoại”不是法律术语——它只是民间俗称。在《刑事诉讼法》中,允许被追诉人不被羁押同时保障其到案的措施,其准确名称是“bảo lĩnh”(取保候审)(第121条)。
还需区分:“bảo lãnh”(保证)是民法术语(保证履行民事义务,如银行贷款保证),与“bảo lĩnh”——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完全不同。本文使用法定的”取保候审”表述(标题中的”保释”仅为方便读者搜索)。
1. 取保候审——羁押的替代措施(第121条第1款)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第1款(刑事诉讼法合并文本172/2026/VBHN-LQ-VPQH,2026年10月1日发布),依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质、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即不适用羁押,而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由机关、组织或个人保证看管。
关于羁押的适用条件和期限(何时羁押而非取保候审),请参阅我们关于对外国人适用羁押条件的文章。
2. 哪些人可以担任保证人?(第121条第2款)
法律规定了两种保证渠道:
(一)机关、组织担任保证人:机关、组织可以为本单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机关、组织的保证书须经单位负责人确认。
(二)个人担任保证人:年满18周岁、品行良好、严格守法、有稳定收入且有条件看管被保证人的个人,可以为其亲属提供保证。强制条件:必须有至少2名保证人;每人的保证书须经其居住地乡、坊、市镇政权或其工作、学习单位确认。
3.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第121条第3款)
被取保候审人必须:
- 根据有管辖权机关的传唤到案;
- 不逃跑,不继续犯罪;
- 不得贿赂、胁迫、教唆他人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材料;销毁、伪造案件证据、文件、物品,转移涉案财产;威胁、控制、报复证人、被害人、犯罪举报人及其亲属。
违反上述义务的,将被适用羁押措施。
4. 其他羁押替代措施
除取保候审外,法律还规定:
- 缴纳保证金(第12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保证按传唤到案;
- 限制离境居住地(第123条):未经作出决定的机关许可,不得离开居住地。该措施的执行方面现由2025年《拘留、羁押及限制离境居住地执行法》(128/2025/QH15号,2026年7月1日生效)调整。
5. 为什么外国人更难获得取保候审?
必须明确:法律并不禁止外国人取保候审——没有任何条文规定”外国人不得取保”。取保候审条件普遍适用,不区分国籍。但在实践中,外国人面临特殊困难:
- 个人保证渠道几乎无法使用:个人保证要求在越南有至少2名品行良好、收入稳定并经地方政权确认的亲属——来越南工作、旅游的外国人几乎没有在越亲属符合这一条件。
- 最大障碍——”逃跑迹象”:与羁押条件一样,诉讼机关容易认定外国人”有逃跑迹象”,因为他们可随时出境,因此比有明确住所的越南公民更难获得取保候审。
- 实践中最可行的渠道:外国人工作的机关、组织——例如聘用外国劳动者的企业——为其员工提供保证。
这一论点与我们关于羁押的文章保持一致:”没有明确的住所或无法查明身份背景”这一标准,既是羁押的适用条件,也是获得取保候审的障碍。
6. 防止逃离越南的保障:限制出境
与强制措施并行,2014年《外国人在越南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法》(47/2014/QH13号)第28条规定,作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负有相关义务的外国人可被限制出境——限制期限不超过3年,可以延长。这是保障外国人在诉讼期间不离境的工具。
7. 领事通知权
被适用强制措施的外国人有权根据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要求通知本国领事机关。
常见问题
” tại ngoại”(在外候审)是法定术语吗?
不是。” tại ngoại” 是指未被羁押的民间俗称。正确的法律术语是”bảo lĩnh”(取保候审,第121条);”bảo lãnh”(保证)是民法术语,完全不同。
外国人在越南可以取保候审吗?
法律不禁止。但实践中通过个人渠道非常困难(需要在越南有至少2名亲属);最可行的渠道是由其工作的机关、组织提供保证。
违反取保候审义务会怎样?
违反义务(逃跑、继续犯罪、妨碍侦查等)的被取保候审人将被适用羁押措施。
如需就取保候审及羁押替代措施获得咨询,请联系FLAT律师事务所。
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定可能发生变化,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
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内容经 AI Legal Council 质量审核,未经真人律师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