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是越南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被适用者将在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被羁押。越南法律如何规定羁押的适用条件?为什么在实践中在越南犯罪的外国人恰恰是被羁押风险最高的群体?本文根据2026年10月1日发布的刑事诉讼法合并文本172/2026/VBHN-LQ-VPQH进行分析。
术语说明:“tạm giam”(羁押)是强制措施(在诉讼过程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于”tạm giữ”(拘留,适用于紧急情况、现行犯)。本文仅讨论羁押。
1. 适用羁押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19条)
第119条第1款、第2款规定,羁押适用于涉嫌特别严重犯罪、非常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刑法》规定判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犯罪、较轻犯罪,仅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方可羁押:
- 已适用其他强制措施而违反的;
- 没有明确的住所或无法查明身份背景的;
- 逃跑并根据通缉决定被抓获,或有逃跑迹象的;
- 继续犯罪或有继续犯罪迹象的;
- 有贿赂、胁迫、教唆他人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材料;销毁、伪造案件证据、文件、物品,转移涉案财产;威胁、控制、报复证人、被害人、犯罪举报人及其亲属等行为的。
对于《刑法》规定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较轻犯罪:仅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犯罪,或逃跑并根据通缉决定被抓获时方可羁押。
不适用羁押的情形(第119条第4款)
怀孕或哺乳36个月以下子女的妇女、年老体弱者、重病患者,有明确住所和身份背景清楚的,不适用羁押而适用其他强制措施,但下列情形除外:逃跑并根据通缉决定被抓获;继续犯罪;贿赂、胁迫、教唆他人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材料;销毁、伪造证据;威胁、控制、报复证人、被害人、犯罪举报人及其亲属;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且有充分依据认定不羁押将危害国家安全的。
2. 为什么外国人在实践中更容易被羁押?
这是本文的关键,必须准确理解:越南法律没有关于羁押外国人的单独规定,也没有”外国人一律羁押”的规定——第119条的适用条件普遍适用,不区分国籍。
但在实际适用中,第119条第2款的两项标准往往直接”命中”外国人:
- “没有明确的住所或无法查明身份背景”:来越南旅游、短期出差的外国人通常住酒店,没有常住登记,诉讼机关难以核实其身份背景——容易被认定为没有明确住所。
- “有逃跑迹象”:外国人可随时乘飞机离境,逃跑风险通常被评估为较高。
两项因素叠加,在越南犯罪的外国人在实践中成为被羁押风险最高的群体——这是对法律适用的实践分析,而非单独的法律规定。
3. 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第173条)
必须严格区分第172条(侦查期限)与第173条(羁押期限)——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第173条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
- 较轻犯罪:不超过2个月;可延长1次,不超过1个月;
- 严重犯罪:不超过3个月;可延长1次,不超过2个月;
- 非常严重犯罪:不超过4个月;可延长1次,不超过3个月;
- 特别严重犯罪:不超过4个月;可延长2次,每次不超过4个月。
4. 羁押执行制度:2026年7月1日生效的新法
关于被羁押人的羁押、生活制度,现行有效的是2025年《拘留、羁押及限制离境居住地执行法》(128/2025/QH15号,2026年7月1日生效),已取代2015年《拘留羁押执行法》(94/2015/QH13)。查阅羁押执行规定时应引用128/2025号法律,而非已失效的文本。
5. 拘留、羁押时间折抵刑期
根据《刑法》第38条,拘留、羁押时间折抵有期徒刑刑期,折抵标准为1日拘留、羁押 = 1日有期徒刑。
6. 被羁押外国人的附随权利
- 翻译权(《刑事诉讼法》第29条):诉讼参与人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在此情况下必须配备翻译。
- 领事通知权(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被羁押的外国人有权要求通知本国领事机关。
- 法律适用(《刑事诉讼法》第3条):对在越南犯罪的外国人进行诉讼,依照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
常见问题
在越南犯罪的外国人会被羁押吗?
法律没有单独规定,羁押条件不区分国籍(第119条)。但实践中,短期停留的外国人常被认定”没有明确住所”和”有逃跑迹象”,被羁押风险更高。
侦查羁押的最长期限是多久?
视犯罪严重程度:2个月(较轻犯罪)、3个月(严重犯罪)、4个月(非常严重和特别严重犯罪),另可依法延长(第173条)。
被羁押后有没有办法在审判前获得释放?
有——取保候审、保证金、限制离境居住地等替代性强制措施,详见我们关于取保候审的文章。
如需就刑事案件中的强制措施获得咨询,请联系FLAT律师事务所。
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定可能发生变化,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
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内容经 AI Legal Council 质量审核,未经真人律师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