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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口岸发现未申报货物如何处理?

海上航行的集装箱货轮 — 在口岸发现未申报货物的处理

一辆货车在口岸被查出夹带未申报货物——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从制作笔录、暂扣货物到作出处罚决定,每一步都有严格规定。本文依据越南169/2026/ND-CP号议定(2026年7月1日生效)解析处理框架,明确区分三个层级:行政违法、偷逃税和刑事犯罪。

1. 申报义务与”未申报”的各种情形

根据现行有效的《海关法》54/2014/QH13号,所有经口岸、国境进出口的货物都必须办理海关手续、如实申报(第25条关于报关单)。”口岸”包括公路口岸、海港、空港和国际邮局。运输中的货物须按规定的路线、口岸、时间接受海关监管。

实践中,”未申报”包括多种情形:

  • 未办理海关手续;
  • 申报数量、价值低于实际;
  • 藏匿货物、绕关逃避检查;
  • 单证不合法: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窝藏、买卖、运输无合法单证的进出口货物;
  • 非法跨境运输货物、外币、黄金、宝石。

2. 现场处理:制作笔录、暂扣货物

在口岸发现未申报货物时,海关机关将:

  • 制作行政违法笔录,记录违法行为、涉案货物、当事人;
  • 暂扣涉案货物和运输工具以便核查、防止转移——这是临时性防范措施,不是处罚(《行政违法处理法》第119-125条;169/2026号议定第27条);
  • 按权限作出处罚决定:口岸海关队长、地区海关分局局长、海关总局局长等,罚款金额和没收权限随级别递增(169/2026号议定第30条)。

3. 行政处罚:按货值分档(第14条)

169/2026/ND-CP号议定第14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按涉案货物价值处以罚款:

涉案货值罚款金额
3000万盾以下:窝藏、买卖、运输无合法单证的进出口货物;非法跨境运输货物、外币、黄金、宝石500-1000万盾(第2款)
3000万至5000万盾以下1000-2000万盾(第3款)
5000万至7000万盾以下2000-4000万盾(第4款)
7000万至1亿盾以下4000-6000万盾(第5款)
1亿盾以上且不追究刑事责任6000-8000万盾(第6款)

为逃避海关检查、监管而转移、销毁或丢弃货物的,处4000-6000万盾罚款(第5款d项)。擅自处置处于海关监管下的货物同样受169/2026号议定处罚——具体金额须对照议定原文。

4. 没收与责令退赔货值

  • 没收行政违法涉案财物(附加处罚)适用于第14条第2款a、b项,第3、4款,第5款a、d项,第6款的行为(第7款);
  • 责令退赔已被违规消费、转移、销毁的涉案财物等值金额(第8款)。

注意:没收是附加处罚,仅在议定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适用——并非所有违法都导致没收。

5. 三个层级:不要把”未申报”等同于”走私”

未申报不等于走私。法律区分三个层级:

  • 第一层级——一般行政违法:按上表第14条处罚;
  • 第二层级——偷逃税:未申报以偷逃税为目的(如与发货人串通进口以偷逃税),适用第15条第1款——处偷逃税款1至3倍罚款并责令补足全部偷逃税款(第2、3款)。使用虚假单证偷逃税同样按第15条处理(第12条第10款);
  • 第三层级——刑事:有犯罪嫌疑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刑法》第188条(走私罪)、第189条(非法跨境运输货物、货币罪)。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须对照现行《刑法》原文。

169/2026号议定第3条第3款明确:仅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才按本议定给予行政处罚。

6. 禁止进出口货物、需许可证货物:处理更重

169/2026号议定第16条专门规定向越南进出口、运输禁止进出口货物:按货值处1000-2000万至7000万-1亿盾罚款,没收涉案财物(第5款),并责令运出越南境外/复出口或销毁(第6款)。

7. 承运人、车主的责任;货主的权利

  • 运输未申报货物的承运人、车主可能作为违法行为人被处罚;用于违法的运输工具可能被暂扣;
  • 货主有权陈述申辩,在处理过程中提供证明货物合法的单证;
  • 不服处罚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未申报货物事后可以补办手续吗?
某些情形下法律允许事后补办——但仅限于有具体书面指引允许的情形。不要想当然认为补办就能了事。

暂扣等于没收吗?
不等。暂扣是临时核查措施;没收是附加处罚,使涉案财物归国家所有。

涉案货值如何确定?
按违法时货物的实际价值;一批货物中既有违法货物也有合法货物的,只处理违法部分。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建议咨询律师或海关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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