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服务

海关领域行政处罚标准(169/2026号法令)

法槌敲击 — 海关领域行政处罚标准(169/2026号法令)

首先提醒:128/2020号法令已于2026年7月1日失效,被169/2026号法令(2026年5月15日颁布,2026年7月1日生效)取代。您记忆中128号法令的处罚标准如今只是历史——本文介绍现行有效的海关领域行政处罚制度:主要违法行为类型与罚款幅度、组织与个人的区分、附加处罚、时效及过渡规定。

169/2026号法令概览

  • 结构:4章、40条;
  • 制定依据:2012年《行政违法处理法》15/2012/QH13号(经67/2020/QH14号法律和88/2025/QH15号法律修订);2014年《海关法》54/2014/QH13号(经71/2014、35/2018、07/2022、90/2025号法律修订);2025年《税收管理法》108/2025/QH15号;
  • 取代效力:自2026年7月1日起,128/2020号法令(2020年10月19日)及102/2021号法令第2条(2021年11月16日)停止施行(169/2026号法令第39条第2款)。

新要点:对电子环境中的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第37条);补充人民公安力量对侦查终结但不够刑事追究条件的案件的处罚职权。

按违法行为类型的罚款幅度(组织标准;个人减半)

根据《行政违法处理法的一般原则》,个人的罚款金额为实施同一行为的组织的一半。以下金额均为组织标准。

违法行为类型条文罚款幅度(组织)
违反报关规定第9条100–200万 → 2000–4000万越盾(最高档:已办手续但未出口/出口短少;涉案物品价值超1000万越盾)
申报错误导致少缴税款/多报减免退税第10条按少缴税款处10%(自行发现并补申报)/ 20%(被查获);责令补足少缴税款
出入境人员未申报携带外币/黄金第11条100–300万 → 3000–5000万越盾(出境);100–200万 → 1000–2000万越盾(入境)
使用伪造/不合法单证第12条第7款a项4000–8000万越盾 + 没收货物及伪造单证(第8款);以逃税为目的的按第15条处理(第10款)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第13条500–1000万 → 6000–8000万越盾(伪造封志 + 货物被消费)
违反海关管制(窝藏、运输无单证货物、走私)第14条500–1000万 → 6000–8000万越盾 + 没收涉案物品(第7款)
逃税(第1款列举12种行为)第15条按逃税金额处1倍(无加重情节);每项加重情节 +0.2倍,最高3倍(第2款);责令补足逃税款(第3款)
禁止进出口货物第16条1000–2000万 → 7000万–1亿越盾 + 没收(第5款)
冒充越南原产地货物第18条1000–2000万 → 7000万–1亿越盾 + 没收(第2款)
保税仓库第24条1000–2000万越盾;转移货物的没收涉案物品(第4款)

具体罚款金额的确定原则

幅度内的具体罚款原则上取幅度的中间值,再根据从轻/从重情节调整。根据海关机关关于169号法令的指引:一项从轻情节减10%,两项以上从轻情节降至幅度下限;从重情节对称地向幅度上限调整。企业应查阅指引文件准确计算,而不要默认一律取中间值。

附加处罚与补救措施

除罚款外,169/2026号法令还规定:

  • 没收涉案物品(货物、伪造单证)——如第12、14、16、18、24条;
  • 补救措施:责令补足少缴税款或逃税款(第10条第5款、第15条第3款)。

处罚时效:5年与2年

169/2026号法令第5条:

  • 税收管理领域行政违法(逃税、申报错误导致少缴税款)——5年;
  • 海关领域其他行政违法——2年;
  • 超过时效:不予行政处罚,但仍须补缴自发现之日起前10年的少缴/逃税款。

行政与刑事的界限

第3条第2款界定了行政违法的涉案物品(不包括已按规定申报的物品、货币、货物);第3款列举《刑法》第188–196条、第200条作为分界——某些行为仅在不追究刑事责任时才作行政处罚(适用涉案物品价值门槛)。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企业应在行政程序终结之前评估刑事风险,因为两个程序相互关联。

过渡规定(第39条)

  • 2026年7月1日前已作出且仍在申诉中的处罚决定 → 按《行政违法处理法》+ 128/2020号法令 + 102/2021号法令第2条处理;
  • 行为在2026年7月1日前发生并终了、但在之后被发现/处罚的 → 适用169/2026号法令,如新法令未规定法律责任或规定更轻(有利于违法者的原则)。

实务含义:如果您的案件横跨2026年7月1日,请比较两个制度——轻者适用。

处罚职权

按职务的处罚职权规定在169/2026号法令第28–33条,反映改组后的海关架构(海关局及各分局)。收到处罚决定时,务必核对签署人的职务与所处罚款金额是否相称——越权作出的决定本身也可申诉。

常见问题

我的案件始于128/2020号法令时期,适用哪个法令?如处罚决定在2026年7月1日前已作出,申诉处理适用旧制度。如行为在2026年7月1日前终了但之后才被处罚,新法令更轻或未规定时适用169/2026号法令。

个人罚款真的是组织的一半吗?是的——《行政违法处理法》的一般原则:个人实施同一行为的罚款为组织的一半。

新法令下还能补申报减罚吗?可以。60天免罚窗口(第7条第2款)和10%/20%机制(第10条第2、3款)在169/2026号法令中得到延续——见我所关于补申报的文章。

结论与合规建议

169/2026号法令现已成为海关领域唯一现行的处罚制度:4章40条,每个进出口商都应记住的核心数字——申报错误10%/20%(第10条)、逃税1–3倍(第15条)、违禁品与冒充越南原产地最高1亿越盾(第16、18条)、5年/2年时效分野(第5条)。合规建议:通关后60天内复核报关单、绝不使用来源可疑的单证、把2026年7月1日作为所有未结案件的分界线。

法律依据:169/2026号法令(第3、5、9、10、11、12、13、14、15、16、18、24、28–33、37、38条);2012年《行政违法处理法》15/2012/QH13号(经67/2020号法律、88/2025号法律修订);2014年《海关法》54/2014/QH13号;2025年《税收管理法》108/2025/QH15号。核对日期:2026年10月14日。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本文为草稿状态,待审核后发布。*


延伸阅读: 出口加工企业进出口税指南(EPE) · 联系 FLAT 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