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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后稽查被追缴税款:企业如何应对?

海关事后稽查后被追缴税款:企业如何应对——税务计算

简要回答:通关后稽查(KTSTQ)后的”追缴税款”实际包括3层财务义务:(1) 补足少缴税款——强制性补救措施;(2) 按少缴税款每日0.03%计算的滞纳金;(3) 行政处罚——通过稽查发现的按少缴税款20%罚款,或在制作笔录前未自愿缴足税款而被认定为逃税(处逃税额1倍,最高3倍)。主要法律依据:169/2026/ND-CP号法令(2026年7月1日生效,取代128/2020号法令)和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2026年7月1日生效,取代38/2019/QH14号法律)。

1. “追缴税款”的三层财务义务

第一层——补足少缴税款

依据169/2026/ND-CP号法令第10条第5款的强制性补救措施:”责令补足少缴税款;已免、减、退、未正确征收纳入国库的税款。”这是无法回避的义务——无论是否被罚款,少缴税款都必须足额补缴。

第二层——每日0.03%的滞纳金

按海关管理的税款每日0.03%计算,依据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具体条文正由我方法律专家组核对原文——适用前请再行查证)。滞纳金按日计算,每拖延一天损失就增加一分——早缴早停。

第三层——行政处罚

  • 完税价格申报不实导致少缴税款,通过通关后稽查发现→处少缴税款20%(169/2026号法令第10条第3款b项);
  • 在制作笔录前未自愿缴足税款→转化为逃税:处逃税额1倍罚款,每增加一项加重情节加处0.2倍,最高3倍,并责令补足逃税额(第10条第4款;第15条第1款c项、第2款、第3款)。

第10条适用门槛:税款差额每票达50万越南盾(个人)、200万越南盾(组织)。

2. 追缴决定的依据:核定税款决定

通关后稽查后,海关机关根据通关后稽查结论(04/KLKT表格)和稽查笔录作出核定税款决定(08/2015/ND-CP号法令第100条;108/2025号《税收管理法》——条文正在核对)。企业应将该决定与稽查结论、稽查笔录、报关单和原始凭证仔细核对,区分哪些追缴有依据、哪些存在争议(完税价格、商品编码、原产地、免税对象)。

3. 不服也要缴——但有权申诉

依据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第37条第2款o项的关键规定:纳税人必须缴纳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核定的税款及其他款项。不服→仍须缴纳,同时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解释或申诉、起诉;纳税人有责任提供证明材料。

关于申诉:时效为自收到核定/追缴决定之日起90日(02/2011/QH13号《申诉法》第9条——2026年3月13日28/VBHN-VPQH号合并文本;《申诉法》的现行效力正由我方法律专家组在本文获批发布前核实);首次向作出决定的人申诉;不服→向直接上级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诉法》第7条)。

4. 时效:超过5年仍须补税

申报不实导致少缴税款/逃税→处罚时效5年(169/2026号法令第5条)。时效届满后不处罚,但仍须补足发现行为之日前10年内的少缴/逃税额及滞纳金。”时效届满”不等于”纳税义务消灭”。

5. 不缴纳将被强制执行

按108/2025号《税收管理法》第48条,下列情形将被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决定:

  • 欠税超过90日(自缴纳期限届满起算);
  • 延期缴纳期限届满仍欠税;
  • 不在注册地址经营或转移、隐匿财产;
  • 不执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6. 企业应对的5个步骤

第一步——核查依据:将核定/追缴决定与通关后稽查结论、稽查笔录、报关单和原始凭证核对;区分有依据的追缴和存在争议的追缴(完税价格、商品编码、原产地、免税对象)。

第二步——按决定期限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以停止每日0.03%滞纳金的计算并避免被强制执行。注意:缴纳税款不等于放弃申诉权——缴后仍可申诉。

第三步——尽早自愿补救:若仍在制作笔录阶段,在制作笔录前自愿缴足税款,避免被转化为逃税行为(169/2026号法令第10条第4款、第15条第1款c项)。这一步决定损失规模。

第四步——申诉:自收到决定之日起90日内;首次向作出决定的人申诉;不服→再次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步——准备申诉证据:证明完税价格的凭证(合同、发票、信用证/电汇付款凭证、折扣公示表)、技术资料(商品编码)、原产地证(原产地);预裁定文书(《海关法》第28条)如事先已申请,是有力证据。

7. 减损窗口:在稽查组到来前自行发现

决定性细节:通过通关后稽查发现的处20%罚款;企业在通关满60日后、作出通关后稽查决定前自行发现并补报的,仅处10%(169/2026号法令第10条第2款b项)。企业应定期开展内部自查——在稽查组到来前发现问题,可将罚款减半。

8. 企业在处理过程中的权利

按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企业有权:要求解释计税、核定税款;保留意见、作出说明;对税务行政决定、行政行为申诉、起诉;要求对进出口货物进行鉴定;税务机关检查时:有权在无检查决定时拒绝在纳税人驻地接受检查;拒绝提供与检查内容无关的信息、资料。

绝不引用128/2020号法令和38/2019号法律作为现行依据——两者均已于2026年7月1日失效。

常见问题

被追缴税款必须马上缴纳吗?
是。按108/2025号法律第37条第2款o项,纳税人必须缴纳决定核定的金额;不服仍须缴纳,同时保留申诉、起诉权。

缴税后还能申诉吗?
能。缴税不等于放弃申诉权。申诉时效为自收到决定之日起90日。

通关后稽查后被认定逃税罚多少?
处逃税额1倍(无加重情节),每增加一项加重情节加处0.2倍,最高3倍,并责令补足逃税额(169/2026号法令第15条)。

超过5年还能被追缴吗?
超过5年处罚时效后不再处以行政处罚,但仍须补足发现行为之日前10年内的少缴/逃税额及滞纳金。

如何避免被转化为逃税?
在制作笔录前自愿缴足税款(169/2026号法令第10条第4款、第15条第1款c项)——这是摆脱转化机制的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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