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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稽查前主动补申报能否减轻处罚?

集装箱码头全景 — 在被稽查前主动补申报的时限要求

可以——但必须符合时限和条件。越南法律给予主动纠正报关差错的申报人真正的优惠:在通关后60天内补申报不予行政处罚;超过60天但在作出检查决定前补申报的,按少缴税款处10%罚款而非20%。错过两个窗口又被查获的,全额20%照罚——外加少缴税款本身和滞纳金。本文梳理三个时间窗口、适用条件,以及不得补申报的内容。

三个时间窗口一览

窗口条件处罚
1. 通关后60天内自通关之日起60天内补申报且在作出检查、稽查决定之前不予行政处罚(169/2026号法令第7条第2款)
2. 60天后、检查决定前自行发现差错;在60天期满后、作出通关后稽查/检查决定前补申报按少缴税款处10%(169/2026号法令第10条第2款)
3. 被海关查获在办理手续过程中被发现,或在通关后稽查/检查/审计中被发现按少缴税款处20%(169/2026号法令第10条第3款)

数字示例:少缴税款1亿越南盾。窗口1:补缴1亿 + 滞纳金,不罚款。窗口2:补缴1亿 + 罚款1000万 + 滞纳金。窗口3:补缴1亿 + 罚款2000万 + 滞纳金。仅罚款一项,主动行动与被查获相差一倍。

窗口1:60天规则——不予处罚

2014年《海关法》54/2014/QH13号第20条(现行有效)规定了报关单证的补申报。169/2026号法令(2026年7月1日生效,取代128/2020号法令)第7条第2款列举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

  • 在海关通知对正在办理手续的货物进行单证直接检查之前补申报;
  • 在通关之日起60天内且在作出检查、稽查决定之前对已通关货物补申报;
  • 在提交核销报告之日起60天内且在作出核销报告检查决定前修改、补充核销报告;
  • 在规定期限内补申报海关估价。

60天规则细化于财政部38/2015号通知第20条(现行有效;经39/2018号通知及121/2025号通知修订,2026年2月1日生效):可在通关后60天内、海关作出通关后稽查/检查决定前补申报——但涉及进出口许可证和专业检查的内容除外。超过60天但在作出检查决定前发现差错的,仍可补申报,但按法律规定处理(即落入窗口2)。

注意两个时点是相互独立的:”通关后60天”和“作出稽查决定前”。第50天补申报、但检查决定已经签发的,不再属于免罚范围。

窗口2:5年补申报权 + 10%罚款

补申报权(5年)。2025年《税收管理法》108/2025/QH15号(2025年12月10日通过,2026年7月1日生效;取代38/2019号法律)第12条第5款规定:纳税人发现已提交的纳税申报资料有差错的,可在有差错的纳税期纳税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补申报(较38/2019号法律的10年缩短),条件是:

  • (a) 在税务机关、主管机关公布检查、稽查决定之前;
  • (b) 资料不属于检查、稽查的范围和期间;
  • (c) 不属于侦查机关要求不得补申报的情形。

10%罚款。169/2026号法令第10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自行发现并在下列情形补申报的,按少缴税款(或多报的减免、退税、不征税款)处10%罚款:(a) 海关通知对正在办理手续的货物进行单证直接检查之后;(b) 对已通关货物在通关后60天期满之后、作出通关后稽查/检查/稽核决定之前;(c) 超过核销报告补申报期限但在作出核销报告检查决定之前。

20%罚款。第10条第3款对下列情形处20%:(a) 海关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发现违规;(b) 在通关后稽查、检查、审计、核查已通关货物时被发现;(c) 未按规定补申报海关估价而被发现;以及 (d) 申报人自行发现但在已有通关后稽查/检查结论之外就同一批货物补申报。换言之:对已有稽查结论的同一内容再补申报,不享受10%优惠。

补申报不免除纳税义务

无论哪个窗口,企业仍须:

  • 足额补缴少缴税款——169/2026号法令第10条第5款规定的补救措施;
  • 按2025年《税收管理法》108/2025/QH15号缴纳滞纳金。

补申报减免的是罚款,从不减少应纳税款。

不得补申报的内容

根据财政部38/2015号通知第20条,补申报不适用于:

  • 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的内容;
  • 专业检查:质量、卫生、文化、动植物检疫、食品安全。

这些内容须按各自专业法规另行处理。

其他从轻情节

169/2026号法令第4条援引适用2012年《行政违法处理法》15/2012/QH13号第9条(经67/2020号法律和88/2025号法律修订)的从轻情节——包括主动消除后果、如实陈述等——可在处罚幅度内进一步降低罚款。

实务操作

实践中,补申报通过海关电子系统的补充申报单(AMA)办理。企业应查阅海关机关关于AMA手续的现行指引,因为系统操作步骤可能调整。从处罚实践中得出的黄金法则:发现差错立即行动——决定性的法律问题是检查决定是否已经作出,而实践中签署日期与公布日期可能不同,不要等到查证清楚才行动。

常见问题

60天规则适用于核销报告吗?有并行的规则:在提交核销报告之日起60天内且在作出核销报告检查决定前修改、补充的,不予处罚——这是另一套独立的60天时钟。

已有稽查结论后补申报能享受10%吗?对同一内容不能。自行发现在已有通关后稽查/检查结论之外就同一批货物补申报的,适用20%(第10条第3款d项)。

补申报会增加被稽查风险吗?补申报是合规信号,不是违法。更大的风险是让已知差错一直存在,直到被海关发现。

结论

在被稽查前主动补申报确实能减轻处罚——通关后60天内降为零,逾期但在检查决定前补申报降为10%(而非20%)。企业仍须足额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许可证/专业检查内容不得补申报。实务教训:持续复核报关单,发现差错立即补申报——每拖延一天,就是从窗口1向窗口3迈进一步。

法律依据:2014年《海关法》54/2014/QH13号(第20条);169/2026号法令(第4条、第7条第2款、第10条第2、3、5款);财政部38/2015号通知(第20条;经39/2018号通知、121/2025号通知修订);2025年《税收管理法》108/2025/QH15号(第12条第5款);2012年《行政违法处理法》15/2012/QH13号(第9条;经67/2020号法律、88/2025号法律修订)。核对日期:2026年10月14日。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本文为草稿状态,待审核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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