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可持有越南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最高100%的注册资本(《保险经营法》第68条)。但保险属于有条件经营行业:投资者须满足资本、人员、经营年限等条件,并取得财政部颁发的设立与经营许可证。特别提示,2022年第08号《保险经营法》已由2025年第139号法律修订(2026年1月1日生效)——自2026年起准备的申请材料须依据新的合并文本,该法第69条(关于申请材料)已于2026年7月1日起废止,不得再作为依据引用。
1. 适用法律框架
- 2022年第08号《保险经营法》(2023年1月1日生效),经2025年第139号法律修订(2025年12月10日通过,2026年1月1日生效;2026年第31号合并文本31/VBHN-VPQH)。第139号法律修订了第73条(正式营业期限)、第81条(管理人员标准),并废止了若干条款——包括第69条(2026年7月1日起废止)。
- 2023年第46号法令(2023年7月1日)为实施细则,经2026年第97号法令修订(2026年3月31日,2026年3月31日生效)。
- 2026年第32号决议(2026年3月3日)确认第46/2023、67/2023、174/2024号法令自2026年1月1日起继续有效。
- “保险”属于对外资实行有条件市场准入的行业(2026年第96号法令附录一B(4)项)。
2. 外资持股比例与组织形式
依据《保险经营法》第68条,外国投资者可持有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最高100%的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方面(第62条),保险公司可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或多人)。
3. 设立与经营许可条件
一般条件(第64条):
- 出资股东/成员:在越南有设立和管理企业权利的组织和个人;组织须具有法人资格且合法经营。出资达注册资本10%及以上的,须在最近连续3个财政年度盈利,并满足政府规定的财务条件。
- 资本:以越南盾出资,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不得使用借款、委托资金出资。
- 拟任人员:董事会/成员理事会主席、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精算师须符合第81条标准(修订版——见第6节)。
- 组织形式与章程草案符合《企业法》。
针对外国组织的特别条件(第65条):
- 为外国保险、再保险或保险金融集团企业;
- 在总部所在国最近连续3年无严重违反保险经营法律法规的行为;
- 拟在越南经营的业务为其正在直接经营、或其子公司已经营至少连续7年的业务;
- 提交申请前一年度总资产达20亿美元以上;
- 出具书面承诺,在财务、技术、管理、风险管理、经营、运营方面提供支持。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第67条第2款):获拨资本以越南盾计,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为借款/委托资金);分公司负责人及精算师须符合第81条。
4. 最低注册资本与保证金
依据2023年第46号法令第35条(经2026年第97号法令第16条修订)的最低注册资本:
- 人寿保险:7500亿越南盾(不含投连险、年金)/ 1万亿越南盾(增加投连险或年金之一)/ 1.3万亿越南盾(两者兼有);
- 非寿险:4000 / 4500 / 5000亿越南盾(视是否含航空/卫星保险);
- 健康保险:4000亿越南盾;
- 再保险:5000 / 9000 / 1.4万亿越南盾。
外国分公司最低获拨资本:非寿险2500 / 3000 / 4000亿越南盾;再保险4000 / 4500 / 7000亿越南盾。2023年7月1日前成立但未达标的企业,须在2028年1月1日前完成增资及保证金补足(第35条第5款)。
保证金(第96条):企业以部分注册资本/获拨资本在越南商业银行存入保证金,金额为成立时最低注册资本/最低获拨资本的2%。仅在偿付能力不足时方可动用(须经财政部书面批准),并须在90日内补足;仅在终止经营时方可全额提取。
5. 申请材料与审批时限
申请材料依据2023年第46号法令第16条(经2026年第97号法令修订)——注意:不得引用该法第69条,该条已于2026年7月1日起废止:
- 许可申请书;
- 公司章程草案;
- 前5年经营方案;
- 拟任人员的简历、无犯罪记录、学历证明;
- 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达注册资本10%及以上的组织/个人名单及证明文件;
- 受益所有人名单。
财政部在30日内通知补正材料;补正总时长最长12个月。自收到齐全有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财政部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第70条),同时原则上批准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许可证同时作为企业登记证书(第71条)。
获颁许可证后:企业须在发证之日起12个月内正式营业(经修订的第73条);遇不可抗力或客观障碍经财政部书面批准可延长最多12个月。企业须在30日内在官方门户网站公布成立事项,并在正式营业前至少30日在纸质报纸连续3期或电子报纸上公告。
6. 关键人员任职标准(第81条——2025年第139号法律修订版)
- 一般标准:在保险经营领域未受行政处罚;当选/任命前连续3年未因违反内部流程被开除处分;当选/任命时未被刑事立案。
- 董事会/成员理事会主席:大学及以上学历,直接在保险、金融、银行领域工作至少5年,或担任管理/经营/监督职务至少3年。
- 董事/总经理:保险专业大学学历(其他专业须另具保险证书),至少5年经验,其中至少3年在保险、再保险公司或外国分公司担任管理/监督职务;任职期间须在越南居住。
7. 投资者重要提示
- 切勿引用《保险经营法》第69条作为申请材料依据——该条已于2026年7月1日起废止;现行依据为2023年第46号法令第16条(经2026年第97号法令修订)。
- 引用人员标准时,须使用修订后的第81条(2025年第139号法律),而非2022年旧版。
- 本文未载明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因该内容尚未经原文充分核对。
8. 常见问题
外资可否100%控股越南保险公司?
可以。《保险经营法》第68条允许外国投资者持有保险、再保险公司最高100%的注册资本。
设立人寿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多少?
7500亿越南盾(不含投连险、年金);1万亿越南盾(增加投连险或年金之一);1.3万亿越南盾(两者兼有)——依据2023年第46号法令第35条(经2026年第97号法令修订)。
许可证审批需要多长时间?
自收到齐全有效材料之日起60日(第70条)。补正材料(如需)最长12个月,不计入60日期限。
申请材料依据哪份文件?
依据2023年第46号法令第16条(经2026年第97号法令修订)。该法第69条已于2026年7月1日起废止,不再作为依据。
提示: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内容由AI依据法律文本研究撰写;已经FLAT律师事务所质检委员会审核批准;不构成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法规可能调整,适用前请核对现行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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