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与建设

越南企业转让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企业转让不动产的企业所得税 — 写字楼,无人物

房地产转让是企业所得税最为复杂的应税活动之一:收入确认、纳税时点、预缴机制和亏损弥补规则,在越南《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号和320/2025/ND-CP号议定下均有新变化。最值得注意的是:按进度收取预收款的项目,其预缴比例已从2%(旧规定)调整为1%——沿用旧比例将从一开始就申报错误。

1. 房地产转让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企业所得税 =(转让收入 − 成本 − 可扣除项目)× 20%税率(320/2025号议定第16条第4款)。其中:

  • 应税所得 = 应税收入 − 可结转的房地产转让亏损(如有);
  • 转让收入按合同实际价格确定,包括卖方收取的附加费、额外费用(320/2025号议定第17条第1款a项);
  • 如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签约时省级土地价格表,收入按土地价格表计算;
  • 收入确认时点: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地产时——与是否已办理权属登记无关(第17条第1款b项)。

2. 重要新变化:1%预缴机制(取代旧2%)

对于开发用于转让或出租、按进度向客户收取预付款的基础设施、住宅项目(320/2025号议定第17条第1款c项):

  • 如能确定对应成本→按收入减成本申报;
  • 如尚不能确定成本→按已收现金额预缴1%(不含增值税)。该收入暂不计入当年应税收入;
  • 交付房地产时须重新汇算:不足补缴,多余抵下期或退还;
  • 1%预缴情形下销售阶段发生的广告、营销、促销、经纪佣金费用,不在发生年度计算,而在首次交付房地产的年度计入可扣除费用(c4项)。

务必记住:2%属于旧78/2014号通知——新框架为1%。按旧比例申报即申报错误。

3. 房地产转让亏损弥补——67/2025号法律第7条第3款的新规定

  • 房地产转让亏损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抵减其他经营活动的应税收入;
  • 但不得抵减正在享受税收优惠的经营活动的收入;
  • 抵减后的剩余收入按产生剩余收入的活动适用税率征税;
  • 亏损结转连续不超过5年(67/2025号法律第16条)。

矿产勘探、开采、加工项目的转让须单独确定申报,不得与当期经营活动盈亏交叉抵减(第7条第4款)。

4. 房地产转让收入不享受优惠税率

根据67/2025号法律第18条第3款,房地产转让收入不适用15%/17%优惠税率及第4、13、14、15条优惠——社会住房建设投资除外。既有优惠项目又有房地产转让的企业须将两类收入分开。

5. 申报:两类企业、两种做法

  • 非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的企业:按每次发生预申报(02/TNDN表);
  • 房地产经营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末在总部申报表(03/TNDN表)中单独汇算;
  • 关于手续指引的提示:部分公文(如2026年3176/DON-QLDN1号公文)引用80/2021号通知的按季申报——企业应核查《税收征管法》108/2025号、252/2026号议定和89/2026号通知出台后这些规定的现行效力,不应盲目引用旧文作为依据。当前最可靠的依据是上文320/2025号议定的条款。

6. 常见风险与建议

  • 习惯性按2%预缴:现行正确比例为1%——比例错误即申报错误;
  • 合同价格低于土地价格表:收入将被按土地价格表重新核定;
  • 收入时点认定错误:时点为交付房地产,而非取得土地证;
  • 将房地产亏损抵减优惠活动收入:第7条第3款禁止——须分开核算;
  • 对房地产收入申报优惠税率:第18条第3款排除(社会住房除外);
  • 建议:按进度收款的项目,自始按批次跟踪已收收入与对应成本;交付时完整汇算;将房地产转让与优惠活动分开核算。

7. 常见问题

房地产转让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应税所得的20%(320/2025号议定第16条第4款)。房地产收入不享受15%/17%优惠税率(社会住房除外)。

按进度收款、成本尚不能确定的项目预缴多少?
按已收现金额(不含增值税)预缴1%;交付时汇算。这是新变化,不同于旧2%规定。

房地产转让收入何时确认?
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地产时——与权属登记无关。

房地产转让亏损能否抵减其他经营利润?
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不得抵减正在享受税收优惠的活动的收入(67/2025号法律第7条第3款)。

合同价格低于土地价格表,按哪个价格计税?
按签约时省级土地价格表。

引用来源

  • 《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号——2025年10月1日生效,适用于2025纳税年度:第3条第2款(其他收入包括房地产转让)、第7条第3款(房地产亏损抵减)、第7条第4款(矿产单独确定)、第16条(5年亏损结转)、第18条第3款(房地产收入不适用优惠税率,社会住房除外);
  • 320/2025/ND-CP号议定——2025年12月15日生效:第15条(房地产转让应税收入)、第16条(计税依据;20%税率)、第17条第1款(a项:收入与土地价格表;b项:交付时点;c1–c4项:1%预缴与交付时汇算)。

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文由AI起草并经FLAT律师事务所FLAW AI Legal Council质检;未经执业律师审核批准。法规可能调整,适用前请核对现行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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