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权利人最关心的问题往往是:能赔多少钱?怎么算?根据知识产权法(合并文本67/VBHN-VPQH,2026年3月23日)第204条、第205条,损害赔偿有明确的计算规则。本文按法律规定的优先顺序,讲解4种计算依据,并提醒两个容易混淆的新旧数字。
1. 损害确定的原则(第204条):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物质损害包括:财产损失、收入/利润的减少、经营机会的丧失、为阻止和补救损害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精神损害包括:名誉、人格、声誉、名声的损害——但仅限于个人主体,即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表演者,以及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的作者。法人的”名誉”不在此列。
核心原则: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基础确定损害。
2. 四种计算依据——原告任选其一(第205.1条)
依据(a):实际物质损害 + 被告获利。物质损害的货币总额,加上被告已获得的利润(如果原告利润减少的部分尚未计入损害总额)。例如:正品厂商因假货少卖了10亿越南盾,被告还靠假货赚了3亿——两项可以相加。
依据(b):假设的许可使用费。即”如果被告获得了相应范围的合法许可,应当支付的许可费”。实践中常参考同类许可的市场价格。举例:某商标在同类商品上的年许可费市场价约为2亿越南盾,被告无权使用了2年,可按此口径主张。
依据(c):权利人提出的其他符合法律的计算方法。
依据(d):法院酌定——上限10亿越南盾。当按照(a)至(c)都无法确定损害数额时,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定赔偿额,但不得超过10亿越南盾。这是131/2025号法律提高后的新标准(旧法为5亿)。注意:依据(d)是备用依据,只有在无法按(a)–(c)确定时才能适用,不是与前三项并列的任意选项。
实践提示(有条件的实务观察):由于实际损害往往难以举证,法院在实践中经常适用第(d)项酌定赔偿——但这属于审判实践的观察,不代表法律强制要求。
3. 精神损害:基本工资的10至100倍(第205.2条)
法院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的10倍至100倍范围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以审判时的基本工资标准为准。写成公式:精神损害赔偿 = 基本工资(审判时)× 10~100。
重要提醒:不要再用旧数字”500万–5000万越南盾”——那是131/2025号法律修改前的标准,现行标准是基本工资的10至100倍。同时记住:精神损害只赔给个人,法人没有”名誉、人格”意义上的精神损害。
4. 律师费:赔偿之外的单独一项(第205.3条)
除损害赔偿外,权利人还有权要求法院判令侵权方支付聘请律师的合理费用。这是法律原文规定的独立款项。至于”合理”的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每个案件评估,没有固定标准。
5. 只有法院才能判赔——不要和行政罚款混淆
只有法院才能决定损害赔偿。行政机关的罚款缴入国库,不赔给权利人。务必区分两个数字:“法院酌定上限10亿越南盾”(民事赔偿)与“行政罚款上限5亿越南盾(组织)”(行政处罚)——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机制。
常见问题
问:法院酌定的10亿上限是每案都能拿到的吗?
答:不是。10亿是上限,不是固定数额;而且只有在无法按第(a)–(c)项确定损害时,法院才会酌定。
问: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怎么算?
答:按公式计算——审判时的国家基本工资 × 10~100倍,具体倍数由法院决定。请使用公式,不要编造绝对数额。
问:行政机关罚款后,权利人还能要赔偿吗?
答:能。行政罚款与民事赔偿相互独立,罚款缴入国库;要获得赔偿必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 知识产权法——合并文本67/VBHN-VPQH(2026年3月23日,含131/2025/QH15号法律)——第204条(损害确定原则);第205.1条(a)–(d)(四种依据;酌定上限10亿越南盾);第205.2条(精神损害:基本工资10–100倍);第205.3条(律师费)——131/2025号法律部分2026年4月1日生效
- 民法典2015年——第584–589条(非合同损害赔偿责任的发生依据)——2017年1月1日生效
- 全文查询:thuvienphapluat.vn(查询日期: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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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信息仅供参考,以撰写时(2026年10月14日)现行法律为准,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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