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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并购中的意向书:法律约束力

签署商业文件特写——并购意向书法律约束力示意,无人物面部

签署意向书(LOI)后,一方”反悔”不再推进交易——另一方能起诉吗?简短回答:取决于意向书的实际内容,而非其名称。越南法律没有关于意向书的专门规定,其法律效力依据《民法典》的一般规定进行评估。本文为交易团队解答:签了意向书是否就被”锁死”,并给出安全的意向书起草公式——依据截至2026年10月14日的现行法律框架。

1. 越南法律没有意向书的专门规定

越南法律没有单独定义并购中的意向书(LOI)、谅解备忘录(MOU)或主要条款清单(Term Sheet)。意向书的法律效力根据其实际内容而非名称,依据2015年《民法典》(91/2015/QH13)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与合同的一般规定进行认定。

发生争议时,法院/仲裁庭不依据名称(”意向书””谅解备忘录”)作出判断,而是审查实质:约定的内容、使用的语言、各方的真实意思,以及签署前后的行为(邮件往来、会议纪要、尽调开展、交易公告)。

2. 两类条款:无约束力与有约束力

实务中通常将意向书条款分为两类:

  • 无约束力(non-binding):交易意向、预计价格、初步交易结构、先决条件——这些内容不强制各方完成交易;
  • 有约束力(binding):通常包括保密(NDA)、排他性谈判(exclusivity/no-shop)、费用分担、解约费(break-up fee)、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机制。这些条款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全部要素(第117条:《民法典》:主体适格;自愿;目的与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时产生约束力。

黄金法则:希望哪条有约束力就明确标注”有约束力”,否则标注”无约束力”——不留模糊空间。

3. 意向书何时被认定为有约束力的合同?

如果意向书满足第117条,并体现了对核心权利义务的一致意思(转让标的、价格或定价方法、先决条件等),则可能依据第385条(合同是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和第401条(依法订立的合同自订立时生效;各方须按约定履行权利义务)被认定为有效合同——违约方承担违约金、损害赔偿责任。

最大的陷阱:意向书标题写着”无约束力”,正文却包含经签署的价格、排他、保密条款——这些条款依然有约束力。法院看的是实质内容:一份过于详细的意向书(标的、价格、核心权利义务齐备+有权代表人签字)完全可能被认定为合同。

反之,一份整体”无约束力”的意向书,若其中保密条款单独签署,保密义务依然有效。

4. 即使未单独签署保密协议,保密义务依然存在

2015年《民法典》第387条(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信息)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商业秘密的一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为私利或违法目的使用;违反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第3款)。

这是意向书与尽调阶段保密义务的法律依据——即使各方尚未单独签署保密协议。鉴于并购此阶段分享的敏感信息量巨大,意向书中的保密条款(或单独的保密协议)应始终优先处理。

5. 意向书不能替代交易的强制审批

签署意向书不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2018年《竞争法》+2020年35号议定书)或行业审批——例如保险公司股权转让的财政部批准(2022年《保险经营法》第74条)、支付中介机构的许可条件。这些程序附着于正式转让合同(2025年《投资法》规定的投资形式)。

但各方应在意向书阶段就提前排查这些审批,并将其列为交易的先决条件——避免签完意向书才发现因缺少审批而无法交割。

6. 安全的意向书公式

  • 每条明确标注有约束力或无约束力——避免”各方将努力……”之类的模糊表述;
  • 一开始就单独签署保密协议(NDA),先于数据分享;
  • 明确有效期、终止条件、争议解决机制;
  • 签署人须有代表权限——无权人签署的意向书可能面临效力争议;
  • 尽调完成前不对价格/企业价值作出确定性承诺——易成争议导火索;
  • 涉华并购:在意向书的有约束力条款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机制(越南法院/VIAC/国际仲裁)。

常见问题

签了意向书就必须完成交易吗?
通常不是——意向书中的交易意向部分无约束力。但有约束力条款(保密、排他谈判、费用、解约费)依然有效,违反可被索赔。

标注”无约束力”就绝对安全吗?
不是。法院/仲裁庭审查的是实质内容,而非名称或标注。一份过于详细、具备合同全部要素的意向书仍可能被认定为有效合同。

未单独签署保密协议,意向书阶段分享的信息受保护吗?
受保护——2015年《民法典》第387条规定了订立合同过程中获悉信息的保密义务;违反造成损害应当赔偿。但单独签署保密协议仍是最佳实务。

签署意向书需要申报经营者集中吗?
不需要。申报义务附着于正式转让合同,但建议在意向书阶段提前排查并设为先决条件。

引用来源

  • 2015年《民法典》(91/2015/QH13):第117条(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第385条(合同);第386条(订立合同的要约);第387条(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信息——保密义务;违反造成损害应当赔偿,第3款);第388条(要约生效时间);第401条(合同效力)。
  • 2018年《竞争法》+2020年35号议定书35/2020/ND-CP——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附着于正式转让合同)。
  • 2025年《投资法》(143/2025/QH15)——出资、购买股份、出资额的投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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